自因

西方哲學史中的一個概念。

自因

正文

西方哲學史中標示自身是自身存在原因的哲學概念。中世紀愛爾蘭的J.S.愛留根納和文藝復興時期義大利的G.布魯諾等把自然區分為產生自然的自然和被自然產生的自然,包含有自然是自身存在原因的思想。17世紀法國哲學家R.笛卡爾《形上學的沉思》中使用過“自因”概念,他認為上帝是自因。17世紀荷蘭哲學家B.斯賓諾莎批判地繼承和發展了他們的思想,把自因作為他的哲學體系中的一個重要範疇,他在《倫理學》中說:“我把自身的原因理解為這樣的東西,它的本質就包含著存在,或者它的本性只能被構想為存在著。”在他看來,實體,即無所不包的統一的自然,是獨立存在的,自然就是它自身存在和活動的原因。他要求從自然界事物自身的相互作用來說明事物,而不要孤立地觀察,更不要在自然之處去尋求什麼原因。斯賓諾莎的自因學說既堅持了唯物主義觀點,又包含有辯證法思想。G.W.F.黑格爾發揮斯賓諾莎這一思想,用以說明原因與結果的辯證關係。他在《哲學全書》第 153節指出,原因真正講來,就是自因,因為只有在結果中,原因才變成現實的,才成為原因。恩格斯精闢地揭示了斯賓諾莎自因學說的實質,指出:“斯賓諾莎,實體是自身原因──把相互作用明顯地表現出來了”(《自然辯證法》,第 20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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