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出境旅客通關

概念

進出境旅客通關,是指進出境旅客向海關申報,海關依法查驗行李物品並辦理進出境物品徵稅或免稅驗放手續,或其他有關監管手續之總稱。

基本程式

進出境旅客通關的基本程式為:申報、查驗、徵稅、放行。
(一)申報。申報是指進出境旅客為履行《海關法》及相關法規規定的義務,對其攜運進出境的行李物品實際情況依法向海關所作的書面申明。申報是旅客通關的第一個程式,是進出境物品所有人或其代理人在通關時向海關申明規定事項的一種法律行為。申報與否是海關判別是否走私、違規的重要依據之一。其包含三重含義:第一,申報是進出境旅客應盡的義務;第二,旅客申報的內容為攜運進出境的行李物品;第三,書面申報是唯一有效的申報方式,進出境旅客對其攜運的物品以其他任何方式或在其他任何時間、地點所作出的申明,海關均不視為申報。
(二)查驗。查驗是指海關檢查旅客攜帶進出境的物品,核對進出境旅客申報是否屬實,有無違禁物品,確定物品徵稅、免稅、扣留、退運或放行。
(三)徵稅。徵稅是指海關按規定對國家規定應予徵稅或超出免稅限量的自用合理數量範圍內的物品徵收行郵稅
(四)放行。放行是指海關辦結申報、查驗、征免稅等手續後,準予進出境旅客將物品提高海關監管現場。

基本規定

進出境旅客行李物品必須通過設有海關的地點進境或出境,接受海關監管,按規定向海關辦理通關手續。
(一)申報制度。自2008年2月1日起,在全國各對外開放口岸實行新的進出境旅客申報制度。
l.進出境旅客投有攜帶應向海關申報物品的,無須填寫“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申報單”(以下簡稱申報單,見表11 -1),選擇“無申報通道”(又稱“綠色通道”)通關。
2.除海關免予監管的人員及隨同成人旅行的16周歲以下旅客以外,進出境旅客攜帶有應向海關申報物品的,需填寫申報單,向海關書面申報,並選擇“申報通道”(又稱“紅色通道”)通關。
3.旅客不明海關規定或不知如何選擇通道的,應選擇“申報通道”,向海關辦理申報手續。
4.在部分半開放格局的空港口岸,海關在託運行李區域和手提行李區域分別設有海關申報台,如旅客託運行李攜帶有應向海關申報物品的,應在交運行李前前往海關託運行李申報台,辦理申報手續。
5.進境旅客攜帶有下列物品的,應在申報單相應欄目內如實填報,井將有關物品交海關驗核,辦理有關手續:
(1)動、植物及其產品,微生物、生物製品、人體組織、血液製品;
(2)居民旅客在境外獲取的總值超過人民幣5000元(含5000元,下同)的自用物品;
(3)非居民旅客擬留在中國境內的總值超過2000元的物品;
(4)酒精飲料超過1500毫升(酒精含量12度以上),或香菸超過400支,或雪茄超過100支,或菸絲超過500克;
(5)人民幣現鈔超過20000元,或外幣現鈔折合超過5000美元:
(6)分離運輸行李,貨物、貨樣、廣告品:
(7)其他需要向海關申報的物品。
6.出境旅客攜帶有下列物品的,應在申報單相應欄目內如實填報,並將有關物品交海關驗核,辦理有關手續:
(1)文物、瀕危動植物及其製品、生物物種資源、金銀等貴重金屬:
(2)居民旅客需復帶進境的單價超過5000元的照相機、攝像機、手提電腦等旅行自用物品;
(3)人民幣現鈔超過20000元,或外幣現鈔折合超過5000美元;
(4)貨物、貨樣、廣告品:
(5)其他需要向海關申報的物品。
7.非居民旅客返程出境時,如需要選擇“申報通道”通關,可在其原進境時填寫並經海關批註和簽章的申報單上出境欄目內填寫相關內容,或者另填寫一份申報單,向海關辦理出境申報手續。
8.居民旅客回程進境時,如需要選擇“申報通道”通關,可在其原進境時填寫並經海關批註和簽章的申報單上出境欄目內填寫相關內容,或者另填寫一份申報單,向海關辦理進境申報手續。
9.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主管部門給予外交、禮遇簽證的進出境非居民旅客和海關給予免驗禮遇的其他旅客,通關時應主動向海關出示本人護照(或其他有效進出境證件)和身份證件。
10.違反海關規定,逃避海關監管,攜帶國家禁止、限制進出境或者依法應當繳納關稅的貨物、物品進出境的,海關將依據《海關法》和《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予以處罰。
(二)查驗進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的時間和場所由海關指定。海關查驗行李物品時,物品所有人應當到場並負責搬移物品,開拆和重封物品的包裝。海關認為必要時,可以單獨進行查驗。海關對進出境行李物品加施的封志,任何人不得擅自開啟或者損毀。
(三)進出境旅客行李物品,以自用合理數量為限,超出自用合理數量範圍的,不準進境或出境。海關按“旅客進出境行李物品分類表”(以下簡稱分類表)規定的範圍驗放,國家禁止進出境的物品,不得攜帶進出境。
(四)旅客攜運超出分類表所列最高限值(即完稅價格人民幣5000元)的物品不視為旅客行李物品,除另有規定者按有關規定辦理外,經海關特準可予以徵稅放行。
(五)旅客攜帶物品超出規定免稅或規定徵稅限量的,經海關審核准予徵稅放行,但對超出部分的徵稅數量,不得超過規定準予免稅或徵稅的限量。準予徵稅放行的分類表中第三類物品單一品種限自用合理數量。
任何單位及個人進口電視機、攝像機、錄像機、放像機、音響設備、空調器、電冰櫃(電冰櫃)、洗衣機、照相機、複印機、程控電話交換機、微型計算機及外設、電話機、無線尋呼系統、傳真機、電子計數器、打字機及文字處理機、家具、燈具和餐料等20種商品時,海關將嚴格按照《稅則》稅號進行認定,並徵收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六)經海關登記準予暫時免稅進境或出境的物品,應當由本人復帶出境或者復帶進境。過境人員未經海關批准,不得將其所帶物品留在境內。
(七)旅客應在旅客行李物品監管時限內辦結物品進出境的海關手續。
“旅客行李物品監管時限”是指非居民本次進境之日始至最近一次出境之日止,或居民本次出境之日始至最近一次進境之日止的時間。
(八)旅客以分離運輸方式運進行李物品.應當在進境時向海關申報。經海關核准後,自旅客進境之日起6個月內(含6個月)運進,分離運輸行李與攜帶進境的物品合併計算驗放。旅客以分離運輸方式運出的行李物品,物品所有人在出境前向出境地海關申報,經海關核准後,辦理託運手續。
(九)進出境旅客可以自行辦理申報納稅手續,也可以委託他人辦理申報納稅手續。接受委託辦理申報納稅手續的代理人,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進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監管辦法》(以下簡稱《海關對進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監管辦法》)對其委託人的各項規定辦理海關手續,承擔相應義務和責任。
(十)進出境物品所有人聲明放棄的物品,由海關提取依法變賣處理,所得價款在扣除運輸、裝卸、儲存等費用後,上繳國庫。自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起逾期3個月(易腐及易失效的物品可提前處理)未辦理海關手續的物品,以及在海關監管區內逾期3個月無人認領的物品,由海關提取依法變賣處理,所得價款在扣除運輸、裝卸、儲存等費用和稅款後,尚有餘款的,自物品依法變賣之日起1年內,經物品所有人申請,予以發還。逾期無人申請或者不予發還的,上繳國庫。
(十一)旅客攜運屬下列情形的物品,{每關不予放行,予以退運或由旅客存人海關指定的倉庫。物品所有人應當在3個月內辦理退運、結案手續。逾期不辦的,由海關依照上述第(十)款的規定處理:
1.不屬自用的;
2.超出合理數量範圍的;
3.超出海關規定的物品品種、規格、限量、限值的:
4.未辦理海關手續的:
5.未按章繳稅的;
6.根據規定不能放行的其他物品。

免驗及禮遇

(一)根據國際慣例,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主管部門給予外交禮遇簽證的進出境非居民旅客和海關給予免驗禮遇的其他旅客(對互免簽證的國家,憑其所持外交護照),通關時應主動向海關出示本人護照(或其他有效進出境證件)和身份證件,海關給予免驗禮遇。
(二)海關對我出國人員進出境免驗範圍的規定如下:
1.黨和國家領導人率領黨、政代表團,或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團所乘坐的專機,專車和t}私用物品(包括隨行人員和專機專車上的服務人員的行李物品).海關分別根據外交部、中聯部、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等部門的通知免予監管。
上述代表團乘坐的專機、專車內,載有上列人員以外的行李物品、貨物時,有關組織出訪的部門或者運輸部門應當事先通知海關,由海關按照規定辦理驗放手續。
2.其他出訪的代表團、組、人員進出境的行李物品,海關一律驗憑其所持的外交護照免予查驗。
3.我常駐國外代表機構中的下列人員進出境行李物品,海關驗憑其護照所列職銜免予查驗:
(l)我駐外大使館、領事館中參贊、武官、副總領事以上人員:
(2)我常駐聯合國代表團正、副代表,參贊,軍參團團長,陸、海、空軍代表,以及駐聯合國日內瓦辦事處、其他國際組織代表處和國際機構代表團正、副代表;
(3)我駐朝鮮軍事停戰委員會朝中方面中國人民志願軍委員、中國人民志願軍首席參謀;
(4)我駐新加坡商務代表處正、副代表;
(5)我駐香港簽證處代表、副代表,新華社香港分社社長、副社長。
(三)上列免驗、禮遇的人員應遵守海關對進出境行李物品的有關規定。免驗、禮遇的人員行李中如有我國禁止進出口的物品,或者有代他人攜帶的物品,應當向海關口頭申報。對免驗、禮遇的人員,海關有權根據情況對其進口的行李物品進行詢問。對確有根據證明免驗、禮遇人員行李中有我國禁止進出口物品或有違反海關規定情事的,海關可以進行查驗(查驗時,行李物品所有人或者代理人必須在場)並做查驗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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