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出境行李物品,指旅客為其進出境旅行需要而攜運進出境的物品,包括旅途必需物品、旅行自用物品、安家物品(含貨幣、金銀、有價證券等)。
進出境旅客行李物品應以“自用合理數量”為原則,超出自用、合理數量的,視為貨物。其中,“自用”指旅客本人自用、饋贈親友而非為出售或出租等。“合理數量”指海關根據旅客的情況、旅行目的和居留時間所確定的正常數量。[1]
範圍
(一)旅途必需物品是指旅客在本次旅途中直接需用的生活用品。(二)旅行自用物品是指本次旅行途中海關準予旅客隨身攜帶的暫時免稅進境或者復帶進境的,在境內、外使用的自用物品,包括照相機、攜帶型收錄音機、小型攝影機、手提式攝錄機、手提式文字處理機和經海關審核批准的其他物品。
(三)安家物品是指定居旅客或長期旅客攜運進出境的本人或家庭在境內、外居留期間所需用的日常生活用品。
(四)進出境旅客行李物品應以“自用合理數量”為原則,超出自用、合理數量的,視為貨物。其中,“自用”指旅客本人自用、饋贈親友而非為出售或出租等。“合理數量”指海關根據旅客的情況、旅行目的和居留時間所確定的正常數量。
外國籍短期旅客攜帶物品的進出境管理規定
外國短期旅客攜帶進出境的行李物品以旅行需用物品為限。外國短期旅客進出境時,應按規定向海關申報。對屬於旅行需用的一般生活用品,在合理數量範圍以內的予以放行;香菸400支,酒2瓶(不超過1.5升),在此限量以內的予以免稅放行;帶進旅行自用物品限照相機、攜帶型收錄音機、小型攝影機、手提式攝錄機、手提式文字處理機每種l件,應主動向海關申報,經海關審核准予暫時免稅放行。海關準予暫時免稅進境的旅行自用物品,須由旅客在回程時復帶出境。外國籍長期旅客攜帶物品的進出境管理規定
(一)外國籍長期旅客的概念外國籍長期旅客,是指“非居民長期旅客”中除港澳台地區人員和華僑以外的,經公安部門批准進境並在境內連續居留1年以上(含1年).期滿後仍回到境外定居地的外國公民。
(二)外國籍長期旅客進出境自用物品的管理規定
1.外國籍長期旅客進出境自用物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非居民長期旅客進出境自用物品監管辦法》(以下簡稱《海關對非居民長期旅客進出境自用物品監昔辦法》)辦理有關手續。
2.港澳台地區人員、華僑等中國籍非居民長期旅客進出境自用物品,也按照《海關對非居民長期旅客進出境自用物品監管辦法》的有關規定辦理手續。
3.外國籍長期旅客在取得境內長期居留證件後方可申請進境自用物品,進境的自用物品是指外國籍長期旅客在境內居留期間日常生活所必需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梅關旅客進出境行李物品分類表”所列物品(煙、酒除外),且應以個人自用、合理數量為限。其中,外國籍長期旅客中的常駐人員可以進境機動車輛1輛(詳見第十四章第二節“常駐機構及常駐人員公自用物品的進出境管理規定”)。首次申請進境的自用物品海關予以免稅,但按照《海關對非居民長期旅客進出境自用物品監管辦法》準予進境的機動車輛和國家規定應當徵稅的20種商品除外(詳見第十六章“行郵稅的徵收與管理”)。再次申請進境的自用物品,一律予以徵稅。對於應當徵稅的自用物品,海關按照《關稅條例》的有關規定徵收稅款。
4.外國籍長期旅客進境自用物品,應該在取得境內長期居留證件後,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提(運)單、裝箱單等相關單證,填寫“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境自用物品申請表”.向境內居住地主管海關提出申請,申請時,還應該通過登錄中國電子口岸預錄入系統向主管海關傳送相關電子數據信息。主管海關自接受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答覆。主管海關審核批准後,進境地海關憑主管海關的審批單證和其他相關單證、主管海關傳送的電子數據信息予以驗放。
5.外國籍長期旅客將原進境的自用物品復運出境,應當持身份證件、長期居留證件、申請表等有關單證向主管海關提出申請,主管海關自接受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答覆。出境地海關憑主管海關的審批單證予以驗放。
進出境行李物品通關的基本程式
進出境旅客通關的基本程式為:申報、查驗、徵稅、放行。(一)申報
。申報是指進出境旅客為履行《海關法》及相關法規規定的義務,對其攜運進出境的行李物品實際情況依法向海關所作的書面申明。申報是旅客通關的第一個程式,是進出境物品所有人或其代理人在通關時向海關申明規定事項的一種法律行為。申報與否是海關判別是否走私、違規的重要依據之一。其包含三重含義:第一,申報是進出境旅客應盡的義務;第二,旅客申報的內容為攜運進出境的行李物品;第三,書面申報是唯一有效的申報方式,進出境旅客對其攜運的物品以其他任何方式或在其他任何時間、地點所作出的申明,海關均不視為申報。(二)查驗。
查驗是指海關檢查旅客攜帶進出境的物品,核對進出境旅客申報是否屬實,有無違禁物品,確定物品徵稅、免稅、扣留、退運或放行。(三)徵稅。
徵稅是指海關按規定對國家規定應予徵稅或超出免稅限量的自用合理數量範圍內的物品徵收行郵稅。(四)放行。
放行是指海關辦結申報、查驗、征免稅等手續後,準予進出境旅客將物品提高海關監管現場。旅客進出境行李物品分類表
1996年8月10日各海關對外公告自1996年8月15日起執行)
第一類物品衣料、衣著、鞋、帽、工藝美術品和價值人民幣1000元以下(含1000元)的其它生活用品
第二類物品菸草製品、酒精飲料
第三類物品價值人民幣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生活用品
註:
1、本表所稱進境物品價值以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為準,出境物品價值以國內法定商業發票所列價格為準;
2、準許各類旅客攜運本表所列物品進出境的具體徵、免稅限量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另行規定;
3、本表第一、二類列名物品不再按值歸類、除另有規定者外,超出本表所列最高限值的物品不視為旅客行李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