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解析
相對於一般的歧視概念,即“弱勢團體”的成員因其身份受到不利對待,“逆向”歧視是指“強勢團體”的成員因其身份受到不利對待。這種情況比較可能發生在積極平權的政策被執行的時候,因此這個概念通常用於批評積極平權措施也會造成不公平對待。
“逆向歧視”不同於“因歧視而受懲罰”,雖然兩者都可能涉及到歷史上強勢群體成員的權利受到限制。前者仍屬於一種歧視,指歷史上強勢團體的成員在無任何行為的情況下,可能因其身份被歧視;後者是違反法律的後果,指任何公民,經常是歷史上強勢團體的成員,因有實際的歧視行為而受懲罰。
代表
亞裔表現優秀入學反遭“逆向歧視”
許多亞裔學生在入學所填的表格中偷偷地開始“做手腳”,在種族一欄里填寫“多元裔”(multiracial)或者“白人”(caucasian),但就是有意避開不填“亞裔”(asian)。原因並非亞裔學生的成績不優秀、才藝水平不高,而恰恰是各方面水平太高了。亞裔特別是華裔,一直被視為美國的“模範族裔”,因為重視學業、勤奮刻苦而擁有高成就的成功少數族裔。亞裔學生在常春藤大學裡所占的比例,就遠超出其人口在美國人口中所占的6%的比率。就因為如此,普林斯頓大學社會學學者的研究顯示,亞裔學生如果想被名校錄取,一般須拿出比其他族裔學生更高的學術能力測驗(SAT)成績。平均而言,亞裔學生的SAT總成績必須達到1550分(滿分2400分),才有希望進入理想學校;但相比較而言,白人只需1410分,非裔更低至1100分。更有甚者,許多大學還對亞裔學生設有配額限制——反觀沒有配額限制的學校,亞裔學生比例一般都比較高,如加州理工學院,亞裔占三分之一;加大伯克利分校,亞裔占五分之二。
在美國公立大學招生中的“種族平權(affirmativeaction)政策已經實施了半個世紀,2003年最高法院曾對此做出裁決,支持公立大學在審核入學申請時,考慮申請人族裔。但是,隨著亞裔學生好成績的比例越來越高,種族平權成為了“逆向歧視”。
各國情況
美國
逆向歧視一詞已在美國使用了若干十年。多數涉到平權法案,例如在公共教育及政府職位上,少數民族有一定的配額,而不是完全按照能力錄取,造成白人感到受歧視。
如1978年加州大學對Bakke一案,白人學生AllanBakke於1973與1974年兩度申請加州大學醫學院被拒,遂而控告該校對少數族群特定配額的政策違反加州憲法,依此政策黑人及少數民族可以比白人較低的分數被取錄。在此案中,審判庭指此一指定數量少數民族配額措施是違反美國憲法,但高等法院1978年最後判決,招生時不應考量種族因素而設數量配額,但種族列為加分標準則不判為違憲。哈佛教授Rolandfryer指出以數量或者目的論來達到對少數族群之保障,兩者其實並無分別。AllenBakke最後獲得入學許可。
印度
在印度,政府由於種姓制度、階級、宗教、性別等因素在不同領域採取保障名額以維護弱勢族群權益,因而被原先的優勢族群視為對他們的逆向歧視。
中國
中國的計畫生育政策只適用於占中國人口絕對多數的漢族,而不針對其餘的少數民族,違法者會遭到巨額罰金,其子女長大後亦會面臨如沒有戶口,不能上學等諸多問題。這一法規造成了漢族人口出生率的急劇下降,也加快了城市人口老齡化的速度。另外聯考加分政策等一系列少數民族優惠政策亦時常受到社會關注。在中國的少數民族違法犯罪分子,由於貫徹“兩少一寬”的刑事政策,導致少數民族違法犯罪分子犯罪氣焰囂張,手法猖狂,手段惡劣。甚或有人拐騙少數民族少年,並組織唆使其從事犯罪活動。
社會爭議
支持有逆向歧視存在者,通常為保守的主流社會既得利益者,主要針對積極平權措施提出批評。支持該論述者,最常提出的質疑論點為:這些所謂的平權措施造成不公平對待,這些措施的立法並無道德或法律上的支持,為何這些措施總是嘉惠小數族群?更重要的,該論述支持者認為,積極平權措施或相關政策違反憲法的平等原則而造成另一種歧視的產生,也就是所謂的逆向歧視。
大多數的人權學者則反對逆向歧視論述,認為逆向歧視的論述多建立於道德層面上,而非普世人權精神。反對者對於逆向歧視是否真為一種歧視也提除質疑。不論從個人、制度化或結構性歧視來看,歧視牽涉弱勢族群與主流團體間的權力之不平等,因而導致歧視之產生,而逆向歧視則否。逆向歧視使用歧視一詞則是誤解與誤用歧視的概念。反對逆向歧視論述者更認為,提倡逆向歧視將造成對弱勢族群不公平、不公正的對待,擴大社會歧視的產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