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在訴訟進行中追加被告
依據《民訴法》第13條、第108條規定,原告啟動訴訟程式時列誰為被告是原告的權利。訴訟中,原告也可以申請追加被告,其實質是基於程式法所賦予當事人的追加申請權。對於原告的申請,人民法院對追加的被告是否符合必要共同訴訟的條件進行審查,分別不同情況作出處理:
1.如果追加的被告符合必要共同被告條件,法院應當裁定追加並通知其他當事人。
2.在追加的被告不符合必要共同被告條件但符合起訴條件的情形下,法院應當駁回追加被告的申請,告知原告可另案起訴。駁回原告追加被告申請的本質是追加的被告不符合必要共同訴訟的條件,不能夠參加到已經存在的訴訟中來,法律後果是法院對未追加以前原告已經存在之訴依法予以審理並最終作出實體判決。
追加被告的期限
關於追加被告的期限,現行法律和司法解釋沒有具體規定,在審判實踐中大致存在以下幾種不同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應在一審程式的答辯期間內進行;第二種觀點認為,應在一審程式的舉證期限屆滿前進行;第三種觀點認為,應在一審程式的法庭辯論終結前進行;第四種觀點認為,應在一審程式的案件審結前進行;第五種觀點認為,應在二審程式的案件審結前進行;第六種觀點認為,應在再審程式的案件審結前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