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北京千橡互聯科技發展有限公司答辯稱:我公司現在已經不是“開心網 ”(www.kaixin.com)的經營者,原告所訴主體有誤,請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09:14:20]
[書記員]:現在宣布法庭規則,一、審判人員入庭、退庭時,全體人員應當起立。二、訴訟參與人應當遵守法庭規則,維護法庭秩序,不得喧譁、吵鬧;發言、陳述和辯論,須經審判長許可。三、旁聽人員必須遵守下列紀律:1、未經許可,不得錄音、錄像和攝影;2、不得隨意走動和進入審判區;3、不得發言、提問;4、不得鼓掌、喧譁、哄鬧和實施其它妨害審判活動的行為;四、訴訟參與人和旁聽人員應關閉尋呼機及行動電話等通訊設備。五、訴訟參與人、旁聽人員在聽到法槌聲後,應當立即停止發言和違反法庭規則的行為。 [09:18:58]
[書記員]:請全體起立,請審判長、審判員入庭。 全體請坐。 [09:19:18]
[書記員]:報告審判長雙方當事人的委託代理人均已到庭,法庭準備工作就緒,可以開庭。 [09:19:35]
[審判長]: 現在開庭。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今天依據民事訴訟法普通程式的規定,公開開庭審理北京開心人信息技術有限公司訴北京千橡互聯科技發展有限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一案,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由法官劉薇擔任審判長、法官韓羽楓、周曉冰參加合議,書記員孫春瑋擔任法庭記錄。經審查,由李雲德、王偉擔任北京開心人信息技術有限公司的委託代理人,由徐靜、張海若擔任北京千橡互聯科技發展有限公司的委託代理人,參與訴訟手續合法、資格有效,準許參加訴訟。 [09:22:58]
[審判長]:現在宣布當事人訴訟權利和義務,根據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當事人在訴訟中平等享有下列權利:陳述事實進行辯論和請求法庭給予調解的權利;原告有撤回起訴、被告有反訴的權利;提出新證據的權利;申請迴避的權利。當事人應承擔下列的訴訟義務:服從法庭指揮、遵守法庭秩序的義務;如實陳述事實的義務;依法行使訴訟權利、不得濫用的義務;尊重法官和對方當事人及代理人。
[審判長]:以上宣布的各項權利、義務,雙方當事人是否聽清? [09:23:32]
[原告]:聽清了。
[被告]:聽清了。 [09:23:45]
[審判長]:雙方當事人對合議庭組成人員是否提請迴避?
[原告]:不申請。
[被告]:不申請。 [09:24:00]
[審判長]:下面進行法庭調查,首先由原告陳述訴訟請求及起訴的事實和理由。
[原告]:訴訟請求,1、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使用"開心網"及與"開心網"近似的名稱作為網站名稱;2、請求法院判令被告賠償經濟損失1000萬元;3、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公開賠禮道歉;4、請求法院判令本案被告停止使用kaixin.com域名。5、請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 [09:28:22]
[原告]: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是,2008年3月,原告創辦了一個網站即"開心網",網路域名的主要部分是“開心”的漢語拼音即“www.kaixin001.com”。原告也擁有經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核准註冊的"開心"商標的商標專用權,“開心網”系原告對自己商標權利的合法使用。由於“開心網”創意獨特,在網站開通後不久就引起了廣大網路用戶的強烈反響,註冊用戶逐月激增,使開心網的全球排名在推出後短短几個月內,就與新浪、搜狐、網易等發展十餘年的老牌知名網站逼近,成為了一個嶄新的知名網站。有關開心網的相關情況也經常被眾多媒體廣泛報導。很多國內外投資商均看好“開心網”的前景而爭相與原告洽談投資事宜。 [09:29:14]
[原告]:2008年10月,原告從許多媒體中看到有關“山寨版”開心網的報導,於是展開調查。經在網上搜尋確認,被告於2008年10月14日也開通了同一名稱的“開心網”,所使用的域名為漢語拼音www.kaixin.com。被告不僅網站名稱與原告網站名稱相同、網路域名的主要部分相同、被告網站的服務功能、服務對象、服務內容完全相同,而且其首頁的設計風格也與原告的“開心網”極其相似。被告的行為,使大量不知情的網路用戶因分不清真假“開心網”而去註冊和使用被告的“開心網”,導致原告註冊用戶上升趨勢明顯減緩,大量潛在用戶流失,原告的合法權益遭受巨大損失。 [09:29:59]
[原告]:原告認為,原告通過自己的努力使"開心網"成為知名網站,“開心網”這三個字在網路中擁有的極大的知名度和影響力,這是基於原告的智慧和創新所凝結成的市場競爭優勢,且原告以自己的註冊商標命名自己的網站,並以自己的註冊商標的拼音為網路域名進行合法使用,是原告所享有的不容侵犯的權利。被告未經原告許可,利用原告的註冊商標作為網站名稱和域名,不僅侵犯了原告的商標權,而且足以導致網路用戶對兩個名稱相同、設計風格相同、服務內容相同的網站產生混淆,從而使被告不費任何力氣就取得了原告經過精心策劃、辛勤勞動和開拓創新而取得的競爭優勢。被告的行為違反了公平誠信的原則,已經構成不正當競爭,給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經濟和名譽損失。 [09:30:52]
[原告]:本案原告擁有第833997號在42類上的"開心"註冊商標,核定使用服務項目包括計算機出租。原告將註冊商標用於與計算機出租類似服務(網站服務)上作為服務品牌創辦開心網,經原告的努力,原告的開心網已經是知名網站的特有名稱,"開心"商標因原告在網站上的使用也成為馳名商標。被告所使用的域名(kaixin.com)是原告“開心”註冊商標和原告知名網站“開心網”這一名稱主要部分的漢語拼音,因此被告的域名kaixin.com與原告的註冊商標和原告的知名網站名稱及原告開心網所合法使用的域名kaixin001.com近似,並且足以造成相關公眾的誤認,被告對kaixin不享有任何合法權益,也無使用該域名的正當理由,且被告使用該域名具有明顯的惡意。因此被告使用“開心網”這一名稱及kaixin.com這一域名已經造成公眾的嚴重誤認,損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為了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原告申請增加訴訟請求,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使用kaixin.com域名。綜上,為了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和網路服務業的競爭秩序,制止被告的侵權行為,原告依法提起訴訟,請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09:32:16]
[審判長]:下面由被告方北京千橡互聯科技發展有限公司陳述答辯意見。
[被告]:(當庭提交中止申請)一、請求中止本案訴訟。理由是,第一,本案中,原告能且只能主張商標權,無權主張知名服務的特有名稱權。最高人民法院(2002)民三終字第1號判決書中明確闡述,知名服務的特有名稱是作為未註冊的商業標誌進行保護,一旦服務名稱作為商標註冊,即喪失了知名服務特有名稱的屬性,而具有了註冊商標的專有性。原告已經受讓取得商標,且在本案中也主張了該註冊商標作為權利基礎,因此,已經喪失了就“開心”標識主張知名服務特有名稱的權利,商標權是其在本案中唯一可以主張的權利基礎。 [09:38:22]
[被告]:第二,原告主張被告的服務與其註冊服務計算機出租近似,但被告已經在10月23日就註冊在計算機出租服務項目上的註冊商標"開心"提出連續三年不使用的撤銷申請。由於原告在本案中主張的唯一權利基礎不穩定,而本案審理結果也應當以三年不使用撤銷的結果為前提,被告請求中止本案訴訟,待商標撤銷問題有結果後再行繼續本案訴訟。 [09:39:20]
[被告]:二、在保留全部上述意見的基礎上,我們針對原告的訴訟請求進行簡要答辯。 [09:47:58]
[被告]:1、被告主體不適格,目前被告開心網的運營主體是案外人千橡網景,而非本案被告。 [09:48:26]
[被告]:2、“開心”網站名稱使用不構成侵權。(1)原告核定使用的服務項目是計算機出租,屬於42類,而被告則是面向公眾提供網上的交流娛樂空間,包括線上遊戲服務等,屬於41類,二者服務不類似,不構成商標侵權。(2)現有證據不能證明原告“開心”網在2008年10月之前已經成為"知名"網站,因此,被告使用“開心”不構成對知名網站名稱權的侵犯。 [09:48:51]
[被告]:3、“kaixin.com”域名使用不構成侵權。被告受讓取得域名早於原告受讓取得商標的時間,原告對“開心”不享有合法有效的在先權益,因此,被告對域名“Kaixin”的使用不構成侵權。 [09:49:25]
[被告]:4、被告沒有實施詆毀原告商譽的行為。商譽詆毀的構成要件是經營者捏造、散布虛偽事實,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被告從未發表這樣的言論。至於用戶是否對兩個開心網產生誤認,是否將對被告的評價加諸到原告身上,這僅僅是原告主張的使用相同網站名稱的後果,並不構成商業詆毀,原告在法律適用問題上存在嚴重錯誤。 [09:49:44]
[被告]:5、被告沒有仿冒原告主頁行為,網上交流娛樂空間與線上遊戲服務結合的網站模式並非原告獨創,網站首頁設計也並非被告獨有,首頁相同或者類似的部分都由該類網站的服務性質和功能決定,屬於通用設計。 [09:50:03]
[被告]:6、損害賠償額,原告採用了獲利減少的計算方式,但其計算方式沒有法律依據,同時獲利指利潤的減少,原告簡單以收入代替利潤,不符合法律規定。同時,其收入減少與被告使用開心沒有因果關係。請求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09:50:26]
[原告]:關於被告提出撤銷商標為理由申請中止本案訴訟,我方認為無論被告提出撤銷申請是否可以被批准,本商標被撤銷前權利依然是原告享有,不影響本案審理,不應該中止訴訟。 [09:57:43]
[被告]:補充一下我們要求法院僅僅在商標侵權基礎上審理本案。原告受讓商標的行為決定了其已經在註冊商標權和知名服務特有名稱權之間進行了選擇,明確以註冊商標保護原告使用在網站上的網站名稱"開心",原告的權利基礎本身是確定的。 [09:58:26]
[審判長]:下面進行舉證質證,具體工作由承辦法官周曉冰主持。首先,由原告針對你們的訴訟主張陳述你方提交的證據,原告方,你方到目前為止向法庭提供了多少份證據? [10:10:52]
[原告]:原告第一次提供了七組30份證據。第二次庭審增加了四份,今天針對被告上次的證據增加一頁證據。目前一共是35份證據。(提交) [10:11:09]
[審判長]:鑒於庭前本院已經組織雙方當事人對本案證據的原件進行了核對,並由雙方當事人發表了初步的質證意見,今天,請原告簡要陳述這幾組證據的名稱和證明目的。 [10:11:35]
[原告]:第一組享有商標權、域名、特有名稱權利的證據。證據1、開心註冊商標證;證據2、區分表;證據3、註冊商標轉讓人聲明;證據4、原告註冊域名公證材料;證據5、認證;證據6、列印件。 [10:13:25]
[原告]:第二組原告網站是知名網站的證據:證據7、網路搜尋結果;證據8、對比結果;證據9、獲獎資料;證據10、註冊用戶數;證據11、國外網站對開心的報導;證據12、國外媒體對開心網的報導。
第三組原告開心網被被告仿冒的證據:證據13、原告主頁;證據14、被告網站主頁。 [10:14:11]
[原告]:第四組雙方網站相混淆的證據:證據15、百度搜尋結果;證據16、雙方網站的頁面對比;證據17、普通公眾對開心網上線後的評論。
第五組被告具有主觀惡意證據:證據18、雙方同台領獎的資料;證據19、被告公開發表不侵權的言論;證據20、被告仿冒開心網的行為引起公眾的廣泛評論;證據21、北京電視台首都經濟報對兩個開心網的報導;證據22、北京千橡互聯科技發展有限公司搶購開心網域名的行為;證據23、被告的網站icp許可證查詢情況;證據24、北京千橡互聯科技發展有限公司公開發表的聲明。 [10:14:50]
[原告]:第六組被告損毀原告聲譽證據:證據25、評論;證據26、被告以開心網 名義運營黑幫游戲。
[第七組原告損失]:證據27、如果被告停運後會損失5000萬;證據28、銷售收入明細;證據29、截至2009年9月26日用戶數;證據30、截至2009年9月17日被告用戶數。 [10:15:11]
[原告]:補充證據是,補充證據1、ICP複印件;補充證據2、百度推廣列印件;補充證據3、域名爭議解決政策;補充證據4、開心網廣告契約複印件;補充證據5、網路列印件。 [10:15:38]
[審判長]:被告北京千橡互聯科技發展有限公司針對原告證據發表質證意見。 [10:22:21]
[被告]:證據1、證據2質證意見,證據真實性認可,但對證據的證明力有異議。具體理由為,1、原告核定使用的服務項目是計算機出租,屬於42類,被告通過開心網提供的服務與原告核定使用的服務範圍不類似,商標侵權前提不存在;2、原告受讓商標時間是2008年12月,既晚於被告取得域名的時間,又晚於被告網站開通時間,原告試圖以一個在後受讓取得的權利對抗被告在先合法取得和使用的權利,違反保護在先權利的基本法律原則; [10:23:59]
[被告]:證據3證據真實性認可,但對證據合法性有異議。聲明內容不具備合法性,訴權不可轉讓,根據北京高院意見,受讓人無權對商標轉讓前發生的侵權行為主張權利。
證據4真實性,合法性認可,但沒有關聯性和證明力,域名不構成原告在本案中主張的權利基礎。 [10:24:47]
[被告]:證據5真實性認可,但不具證明力。ICP證顯示原告在官方備案的正式網站名稱是"開心人",原告網站名稱是開心人而不是開心,主張保護"開心",沒有合法根據。
證據6真實性認可,但不具證明力。原告核准使用的服務項目是計算機出租,但原告並不提供該項服務,原告在網站上使用開心不構成商標的使用。 [10:26:43]
[被告]:證據7真實性認可,但不具證明力,被告將提供google搜尋結果用來反駁該證據。數據的客觀性及準確性不認可。原告所謂的1730篇新聞報導中,排除大量的重複新聞、負面新聞、無關新聞、軟文廣告後,數量極少,僅依據某少量的新聞搜尋數據無法證明商標知名、網站知名。
證據8真實性認可,但不具證明力。Alexa排名不具有客觀性、權威性和準確性。 [10:27:30]
[被告]:證據9真實性認可,但不具關聯性和證明力。本案中,原告必須證明在被告網站開通之前,原告網站知名。但原告舉證的這八個獎項,其中三個頒給程炳皓,並非給網站,不能證明網站知名。剩下5個,全都在2008年11月14日之後,甚至還有2009年3月的,無法證明在被告網站上線之前原告“開心網”已經知名。同時評獎單位缺乏權威性。
證據10真實性不認可,缺乏關聯性。該數據出自kaixin002,原告在本案中主張的是開心網是Kaixin001 [10:28:04]
[被告]:證據11真實性不認可。理由是原告提交的所謂"國外媒體"對開心網的報導,均系國區域網路站的“編譯”及“轉載”,證據形式並非直接來自“三家外國知名和極具影響力的媒體”。而且後兩篇報導對新聞來源的時間、作者均未標註。被告無法確認三篇文章是否確實經國外媒體報導,以及編譯的準確性。即使報導是真實的,也不具關聯性和證明力,第一篇提到“開心網成功地複製了facebook最成功的功能”,披露了其"複製熱點",本身就是克隆產物;第二及第三篇文章均發表於2009年4月,晚於被告公開上線時間,不能證明其在先知名。而且報導內容涉及“偷菜”與“汽車商借網路吸引中國買車人”,與本案無關聯性。 [10:31:40]
[被告]:證據12真實性認可,但區區三篇文章不足以證明知名。而且,文章的內容也不能實現其證明目的,第一篇文章報導了原告開心網系對facebook的抄襲和模仿。第二篇文章的所謂結論依據alexa排名,數據不準確。而且,該文章是明顯的軟文廣告,原告提交的網頁頁碼不全,第4/4頁有所缺失,後面有網友譴責該文系軟文廣告的帖子。第三篇文章報導了原告開心網採取傳送垃圾郵件的“病毒式行銷”,報導了原告開心網抄襲facebook。 [10:32:24]
[被告]:證據13真實性無異議。
證據14真實性無異議,主頁設計有很多區別,所謂近似之處系同質網站常用設計,是由此類網站的功能及性質所決定的共同的特點。 [10:32:55]
[被告]:證據15、補充證據2真實性無異議。與本案無關聯性,不具證明力。採用百度推廣是商家常用的合法的商業行為,被告開心網連結旁邊已經標註了“推廣”兩字,主動表明了行為性質,不存在誤導公眾情形。
證據16雙方頁面區別明顯,且相同的內容都是由同類網站的服務內容和性質決定的,這些不構成用戶產生混淆的原因。 [10:33:32]
[被告]:證據17真實性認可,不具證明力。僅8篇文章,且多數來源於網站,部落格,作者身份不明確,無法構成“大量評論”,也無法代表"普通公眾"的觀點。而且,這些文章本身也在澄清二者的區別,並非混淆之證據。
證據18真實性認可。與本案無關聯性,亦無證明力。被告是否知曉原告開心網並不重要,重要的是原告的開心網在被告網站上線之前是否是一個具有獨創性和良好美譽度的知名網站。而所有同台領獎的證據僅著眼於是否知曉,顯然與本案的關鍵事實沒有關聯。而且獎項本身也能夠表明原告並非了一個獨創的有良好美譽度的網站,如第一個獎項原告的獲獎原因之一是“被公認為國內對facebook模式模仿最成功的社區網站”。 [10:35:08]
[被告]:證據19真實性需要核實,且這些證據不具證明力,有關侵權與否的評價僅僅是公司觀點的表述,被告認為自己不侵權,這又如何能證明被告有惡意?
證據20、證據21真實性認可,但不具關聯性和證明力。首先這些報導只是反映個人觀點,不能代表所謂公眾的看法。同時,爭議目前已到法庭,我們都尊重法庭的法律評價。這些報導中有關傅政軍的訪談反映了被告目前合法使用的域名是原告放棄的,原告自己不要的東西卻指摘被告仿冒,有失公允。 [10:35:46]
[被告]:證據22被告購買kaixin域名的事實認可,屬於合法的商業行為,且該域名為原告主動放棄。
證據23原告查詢的備案信息不完整,我方對此可提供反駁證據。此前,kaixin.com是在千橡互聯名下,有2009年3月18日ICP證書為證,09年5月被告把校內和kaixin.com轉到了千橡網景,故5月證書未體現kaixin.com。 [10:36:23]
[被告]:證據24真實性確認。 證據25質疑內容的真實性,均為個人部落格、帖子。而且原告所謂的前提不存在,被告從沒有以原告的名義去傳送郵件,也談不上對原告商譽造成損害。 [10:37:16]
[被告]:證據26涉及的事實確認。但不具備證明力。
證據27真實性認可。沒有關聯性和證明力。原告主張的賠償計算方式是原告的損失,而這份證據反映的是被告網站如果停運會產生的損失。這5000萬的數字僅僅反映了被告運營網站的部分投入、支出和費用。原告明確主張的侵權賠償計算方式決定了這個數字與原告損失沒有任何關聯,也不具有任何參照作用。 [10:37:47]
[被告]:證據28真實性認可。但不具證明力,原告損失應當是可得利益的喪失,首先,原告沒有扣除成本/費用和支出等;其次,原告沒有證明被訴行為發生前後利潤減少的數量,僅以所謂收入來核算損失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 [10:40:36]
[被告]:證據29真實性不認可。數據來源於原告另一網站KAIXIN002。證據30真實性不認可。證據31真實性認可,收款單位是百度,與原告有商業往來,恰恰說明原告證明自己知名的百度搜尋數據不具客觀性。 [10:41:07]
[被告]:補充證據3真實性確認。無關聯性。並非法律淵源,法院不適用也不參照該解決政策。今天的補充證據開心網的相應駁斥我方會在舉證期間進行說明。 [10:42:11]
[審判長]:被告北京千橡互聯科技發展有限公司舉證。 [10:44:51]
[被告]:第一部分是證明原告不享有"開心網"的網站名稱權的證據,證據1是網站名稱備案查詢記錄,證明原告網站在北京市工商局註冊網站名稱為“開心人”,對“開心網”不擁有網站名稱權;證據2是網路遊戲網站“開心”網的網站介紹、報導匯總、域名備案信息,證明“開心”早在2007年就被他人作為網站名稱持續使用至今; [10:45:34]
[被告]:第二部分是證明原告“開心網”不構成知名網站的證據,證據3是Alexa網站排名統計原理,證明Alexa系統數據統計不準確;證據4是Alexa作弊服務,證明大量網路公司提供提高Alexa排名的服務,Alexa排名存在弄虛作假的可能;證據5是原告網站與搜狐、新浪、163網站的訪問量比對圖,證明根據Alexa系統數據,2008年10月原告網站訪問量明顯少於國內知名網站訪問量;證據6是原告網站與校區域網路、搜狐、新浪、163網站檢索排名,證明原告網站與國內外同類網站被檢索次數存在顯著差距; [10:46:25]
[被告]:證據7是Google資訊檢索原告網站新聞,證明同時間段內,Google檢索原告網站被報導次數明顯少於百度檢索, 也明顯少於同類型網站,不知名;證據8是百度檢索myspace,Facebook以及校區域網路結果對比,證明2008年10月前,百度檢索原告網站被報導次數相對國內同類網站存在顯著差距;證據9是校區域網路等國內外主要SNS網站註冊用戶數量對比,證明證明2008年10月,原告網站註冊人數750萬人相對同類網站人數很少,不知名;證據10是校區域網路獎項照片及實物,證明同類網站的獲獎情況優於原告網站,原告的獲獎紀錄不足以說明其知名。 [10:47:46]
[被告]:第三部分是證明原告"開心網"的網頁設計風格並非原告獨有的證據,證據11是原告網站與同質網頁對比,證明被告網站頁面設定為同類型網站通用設定,由網站功能及性質決定,非原告獨創,不構成對原告網站頁面的抄襲;證據12是人民網就原告網站抄襲Facebook的報導,證明原告網站頁面設計系大量借鑑他人網站而來,並非其獨創。 [10:48:14]
[被告]:第四部分是證明被告網站經營行為合法的證據,證據13是Kaixin.com域名註冊證書及國際域名持有權轉讓成功通知信,證據14是千橡網景公司及千橡互聯公司的ICP證書,證據13、14證明在原告受讓商標之前,被告就已經取得kaixin.com的域名,並依照法律辦理域名註冊,取得相關許可,合法使用網站域名從事經營活動。 [10:48:45]
[被告]:第五部分是證明原告存在不誠信經營行為的證據,證據15是被告創作禮物遊戲圖形電子底稿及在校區域網路的上線時間,證明被告網站上的禮物圖形系被告美術人員自主創作;證據16是(2009)京方圓內經證字第01544號公證書,證明原告網站抄襲禮物遊戲;證據17是原告網站與人人網禮物遊戲圖形的對比,證明原告網站禮物遊戲的禮物圖形系對被告圖形的簡單抄襲和變形;證據18是對原告網站的新聞報導,證明原告網站在經營中採取不正當手段,引入低俗、不實內容增加其點擊率,以此獲得的不正當的知名度不應受到法律保護;證據19是原告傳送用戶的郵件紀錄,證明原告指稱他人以傳送垃圾郵件的方式拓展用戶的不當手段,自己亦在使用。 [10:49:44]
[被告]:補充證據為我方首頁的圖片以及證明。 [10:57:12]
[審判長]:原告北京開心人信息技術有限公司發表質證意見。 [11:03:43]
[原告]:關於證據1,真實性無異議,但該證據不能證明被告所述內容。(1)原告憑藉其持有的"開心"註冊商標,享有禁止他人在同一商品或類似商品上使用"開心"一詞的權利。 [11:04:03]
[原告]:(2)商標法禁止他人在類似商品或服務上使用商標權人的註冊商標,實際上也保護了商標權人在類似商品或服務上將註冊商標作為非註冊商標使用的專有權。原告使用開心網作為網站名稱,是將自己擁有的註冊商標“開心”用於類似服務,是合法使用。原告通過合法使用商標而創建的知名網站服務品牌"開心網"應該受到法律保護。 [11:04:42]
[原告]:(3)原告主張被告仿冒“開心網”這一知名品牌的特有名稱造成用戶混淆,只涉及是否混淆問題,不涉及是否有專用權問題。 [11:07:57]
[原告]:關於證據2,真實性無異議。對證明內容有異議,該證據只能證明“開心”兩個字是被作為遊戲名稱使用,而非作為網站名稱使用。理由如下,1、被告提供的關於《開心》遊戲的相關新聞資訊發表於原告開心網開通前,但這些資訊只能證明《開心》是作為遊戲名稱而不是網站名稱使用。 [11:15:13]
[原告]:2、被告提供的kx.91.com網頁內容是原告開通"開心網"後網頁內容,不能作為本案的證據使用。且kx.91.com不是獨立註冊的域名,也未曾註冊備案,這是91.com網站為《開心》遊戲設立的一個遊戲頻道。即使到目前為止,91.com網站將介紹《開心》遊戲的網頁稱為“開心中文官方”站,有時簡稱“開心官網”,而從未自稱過"開心網"。被告將《開心》遊戲名稱故意錯解為網站名稱是牽強附會,故意混淆視聽,毫無根據。 [11:16:41]
[原告]:關於證據3,真實性無異議。該證據第21頁是英文,被告沒有提交翻譯文本,不符合證據的形式要件,不能作為本案證據使用。關於百度百科所載ALEXA網站的統計原理部分的真實性無異議。在第23頁“ALEXA排名權威性”項目中,表明因為目前沒有比ALEXA更科學合理的評價參考,所以ALEXA排名具有相對權威性。 [11:18:13]
[原告]:關於證據4,網頁本身的真實性無異議,但不具有關聯性。ALEXA排名存在作弊的可能性與本案無關,且網頁上所載內容的真實性無法驗證,被告不能證明開心網的排名是通過作弊取得的。 [11:19:58]
[原告]:關於證據5,真實性無異議。原告開心網訪問量少於其他知名網站並不能否定原告網站知名。關於證據6,真實性無異議。原告開心網與其他網站被檢索次數存在差異不能否定原告網站知名。 [11:22:26]
[原告]:關於證據7,該證據的真實性不予確認。(1)經原告檢索,被告所提供的檢索結果遠遠少於原告檢索的結果。原告檢索的方式是,進入google資訊頻道--進入高級設定--進入資訊檔案搜尋--進入高級資訊檔案檢索-輸入被告在證據中所提到的關鍵字--設定時間為2008年4月6日至2008年10月6日--回車顯示檢索結果。按照這樣方式檢索後,原告檢索出來的部分內容,在數量上是被告檢索數的十倍。(2)即使原告開心網在google被檢索出來的報導次數少於百度檢索,也不能否定百度檢索的原告網站被報導次數的真實性。 [11:26:03]
[原告]:關於證據8,真實性無異議。原告網站與其他網站的報導次數的差異不能否定原告網站知名。
關於證據9,對第88頁-92頁真實性不予認可。其餘各證據(網頁)的真實性無異議,但證據中所載內容及數據的真實性無法驗證,不予認可。同時,其他網站的註冊用戶數與本案無關。 [11:26:23]
[原告]:關於證據10,真實性無異議,但校區域網路的獲獎情況與本案無關。
關於證據11,真實性無異議,但該份證據中所列網頁均是當前網頁,不是原告開通開心網前的網頁,不能作為本案證據使用。
關於證據12,對該網頁的真實性無異議,但該網頁所記載的內容的真實性不予認可,且原告網頁設計是否借鑑他人與本案無關。 [11:27:00]
[原告]:關於證據13,真實性無異議,被告稱其辦理了域名註冊,其域名註冊在原告開心網成為知名網站之後。
關於證據14,真實性無異議。被告持有的該ICP許可證的頒發時間是2009年5月18日,但被告未能提供此前的ICP許可證,這反證了原告所主張的被告非法運營kaixin.com網站的事實。
關於證據15,真實性不予認可,且與本案無關。 [11:27:20]
[原告]:關於證據16,對公證書及所附網頁的真實性認可,但該證據中所謂的"抄襲"問題也與本案無關,且該證據也不能證明被告所主張的"抄襲"問題。
關於證據17,真實性不予確認,且與本案無關。關於證據18,網頁本身的真實性無異議,但對其內容的真實性不予認可,且與本案無關。關於證據19,郵件的真實性無法確認,其內容不實,且與本案無關。 [11:27:44]
[審判長]:原告權利依據?
[原告]:商標權、知名服務特有名稱權、域名權。 [11:28:12]
[審判長]:原告,請明確你在本案中主張被告實施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包括哪幾種,這些行為侵犯了你什麼權益,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哪個條款? [11:28:41]
[原告]:1. 把開心作為網站名稱使用,侵犯了原告的商標權,同時構成不正當競爭,是對開心網知名服務的仿冒;2.註冊、使用kaixin.com域名,構成了對開心註冊商標以及開心網網站名稱的侵權,同時也是不正當競爭;3.假冒名稱並且以開心網的名義發垃圾郵件、運行黑幫遊戲、被告公司管理人員公開散布虛假言論侵犯了知名網站的名稱權商標權和知名域名的使用權,構成商標侵權和不正當競爭;4.被告在自己的網站使用與原告網站相同的名稱、近似的域名、近似的主頁風格,造成用戶混淆,是仿冒行為。 [11:29:11]
[審判長]:下面本院將圍繞原告的上述四方面主張進行調查,原告方,你方網站什麼時候開通的?被告方,你方網站什麼時候開通的?
[原告]:2008年3月開通的。
[被告]:我方是2008年10月。 [11:29:41]
[審判長]:原告方,你方的域名什麼時候註冊,什麼時候使用的?
[原告]:應該是2007年,兩個域名www.kaixin001.com、www.kaixin002.com。 [11:30:01]
[審判長]:被告方,你方的域名什麼時候受讓取得的,該域名是誰註冊的,什麼時候註冊的,什麼時候使用的?受讓的費用是多少?
[被告]:www.kaixin.com,受讓取得時間2008年10月。受讓費用不太清楚。域名正式使用時間就是受讓取得時間。 [11:30:32]
[原告]:原告所述域名註冊問題,我要說明一下,2008年10月被告進行了更新註冊,本案被告註冊時間是2008年10月,並且被告提供證據13,明確說明了自認在2008年10月辦理了域名註冊。原告是2008年12月取得授權的。是在第42類第4220小類。
[被告]:對方商標受讓取得時間、相關服務沒有異議,但與本案無關。 [11:30:47]
[審判長]:原告方,你方主張"開心網"為知名服務的時間?
[原告]:2008年5月,之前都是發展階段,開心網實際上是一夜走紅。
[被告]:有異議,我們的證據可以表明,被告網站上線前原告還不知名。對方很長一段時間是不向公眾開放的網站。這么短的時候這么短的用戶量不足以證明他2008年5月就知名了。我們現在也不認同對方知名。 [11:31:31]
[審判長]:原告方,你指控被告實施的詆毀你商譽的行為包括什麼?
[原告]:由於被告侵犯商標權、仿冒知名特有名稱、導致用戶混淆,對方網站達到以假亂真的情況,並且以開心網名義作了一些法律禁止的行為,導致了原告商譽受損。
[被告]:我們講了這是對方在法律性質上的認識錯誤。同時我們的證據可以證明對方在運營低級趣味的遊戲來取得社會公眾關注。 [11:31:58]
[審判長]:原告主張被告使用相似的主頁風格,那原告的主頁風格是什麼,包括哪些要素?
[原告]:原告主頁風格包含,1、最顯著標誌是“開心網”名稱;2、帶有笑臉的小星星掛於網頁左上角;3、左邊是登錄欄;4、右側是圖片和相關介紹;被告的風格為,1、左上角有“開心網”,2、把小星星改成了小蘋果,3、左邊也是登錄欄目,4、右側也是照片和更大的字型顯示了“開心網”。 [11:32:31]
[被告]:我們不同意。對方又重複主張。我們應排除“開心”文字進行比對。我們提供了幾個SNS網站的首頁列印件,這種模式不是原告獨創的,是這類網站都可以使用的,這一類網站的服務就必然決定會使用這種模式,這是公共資源通用設計,不存在仿冒問題。 [11:32:48]
[原告]:質證階段我們已經聲明了,對方展示的頁面是什麼時候的?只有對方提供2008年3月之前就已經有這樣的頁面風格才可以證明是通用模式。
[被告]:這些網站的頁面設計是從始至終的。原告在苛求被告,我現在怎么可以找到2008年3月之前的,但是我相信其他網站都保留有在這之前的頁面形式,我們請求法院去這些公司去調取證據。 [11:33:07]
[審判長]:被告方,你們的經營主體?
[被告]:千像網景。申請變更時間2009年5月。 [11:33:23]
[審判長]:員工是否有變化?千像網景和你方是否有關聯關係。
[被告]:有關聯關係,相關問題我需要回去核實。都是獨立法人。 [11:33:43]
[審判長]:原告指控的被告是?
[原告]:北京千橡互聯科技發展有限公司。他們為了規避法律責任轉移給了千像網景。現在應該還是北京千橡互聯科技發展有限公司員工維持網站的運營,並且工商局的登記資料仍然是北京千橡互聯科技發展有限公司。原告認為現在開心網的運營是北京千橡互聯科技發展有限公司、千像網景共同運營。ICP許可證雖然是千像網景的,但是一個網站沒有域名的支持是不可能運營的,而網站的域名是在北京千橡互聯科技發展有限公司的。北京千橡互聯科技發展有限公司、千像網景共同侵權。但是為了加快本案審理我方並沒有提出追加千像網景作為本案被告。 [11:34:13]
[審判長]:原告方,法庭向你釋明,目前的初步證據顯示,開心網的網路信息提供商已不是本案被告,也就是說,即便本案你方指控的侵權行為成立,也可能因為主體的問題無法支持你方的停止侵權的訴訟請求,你方明白嗎?是否堅持停止侵權的訴訟請求,是否申請追加目前登記備案的經營者作為本案被告? [11:34:42]
[原告]:聽清楚了。我堅持我的現有訴訟請求沒有變更。不追加千像網景公司為本案被告。 [11:34:56]
[審判長]:原告方,你方請求被告賠禮道歉的依據是什麼?
[原告]:企業的商譽由於對方的行為造成損害。 [11:35:10]
[審判長]:原告方,有沒有指定的媒體賠禮道歉?
[原告]:大型的網際網路入口網站,新浪、搜狐、騰訊、網易。 [11:35:26]
[審判長]:被告方,目前kaixin.com域名是否還在你公司名下?
[被告]:是的。 [11:45:46]
[審判長]:原告方,你方主張1000萬元的索賠依據是什麼,是如何計算的?
[原告]:1、被告曾經在訴前禁令的反駁意見中主張如果停止會運營會導致5000萬的損失,我們據此確定索賠依據。對方的網站停止運營就會遭受5000萬的損失,那原告的損失肯定會更多。2、根據我方收益的減少。原告的開心網每一個用戶都可以帶來0.64元的廣告收入。被告的註冊用戶數35062650。兩者相乘是2200多萬元,這就是原告的損失。而我方的訴訟請求遠遠低於這個數字。 [11:47:05]
[審判長]:被告方,你方對原告的計算方式有何異議?
[被告]:不同意,依據應為被告獲利、定額賠償,對方計算方式沒有法律依據。被告用戶是由於被告的優質服務吸引來的。原告的計算基數也是有錯誤的。 [11:47:49]
[審判長]:下面,原、被告分別陳述一下各自網站的營利模式?
[原告]:盈利模式有自己的商業方案,未來的商業方案不清楚,目前的盈利主要是靠廣告收入。
[被告]:需要和公司核實。公司目前主要是投入、培育市場。 [11:48:15]
[審判長]:被告方,你方網站目前有多少註冊用戶?
[被告]:3410萬左右。 [11:48:42]
[審判長]:雙方當事人是否有事實問題向對方當事人提問?
[原告]:沒有。
[被告]:沒有。 [11:48:55]
[審判長]:法庭調查結束,下面進行法庭辯論。首先由原告方北京開心人信息技術有限公司發表辯論意見。
[原告]: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本人和王偉律師受本案原告北京開心人信息技術有限公司的委託,擔任本案原告的訴訟代理人。根據法庭舉證、質證及法庭調查的結果,我們就本案依據事實和法律發表如下代理意見供法庭參考採納。 [11:54:10]
[原告]:下面我就本案中所涉及的法律焦點問題進行分別闡述。一、被告使用"開心網"作為網站名稱侵犯了原告的商標權。1、原告擁有"開心"文字商標在42類服務上的商標專用權“開心”文字商標於1996年4月由四川國光實業公司註冊,註冊號為833997,註冊類別為第42類第4220小類,4220小類涉及計算機編程及相關服務,其中420083項為計算機出租服務,420199為託管計算機站(網站)服務。原告的註冊商標核准使用於計算機出租服務,網站服務屬計算機出租服務的類似服務。原告將自己的註冊商標在類似服務(網站服務)上用於網站名稱(開心網),不侵犯他人的合法權益,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是合法使用。 [11:55:38]
[原告]:2、被告將原告註冊商標用於類似服務(網站服務)上作為網站服務名稱違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規定。(1)商標法的禁止性規定,《商標法》第五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的。(2)被告原告註冊商標“開心”進行了商標意義上的使用。被告的網站名稱為“開心網”,其中“網”為通用名稱,不具有顯著性和區別服務提供者的標識作用,只有"開心"兩字具有顯著性並可以用於區分網站服務提供者的標識作用,因此被告是將“開心”作為商標意義上的使用。 [11:56:32]
[原告]:(3)網站服務與計算機出租服務屬於類似服務。A)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印發京高法發[2006]68號《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的通知第7條規定,《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可以作為判斷商品是否類似的參考,但不是判斷類似的唯一參考標準。如果當事人提出與《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的劃分不一致的關於商品類似或者不類似的證據的,應當根據當事人提供的證據予以認定,否則應當參考《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認定商品是否類似。網站服務與計算機出租服務均屬於商標局發布的《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第4220類似群,且被告沒有向法庭提供網站服務與計算機出租服務不類似的證據,因此根據高院的通知精神,網站服務與計算機出租服務應當認定為類似服務。 [11:57:10]
[原告]:B)在現實生活中,由於網際網路技術的發展,網站服務根本不可能與計算機出租服務分割開來。想接受網站服務的人必須擁有一台屬於自己的終端設備(電腦或手機或其他),用戶的終端設備必須通過網路與網站的計算機伺服器相連,網站服務提供者必須將自己的計算機伺服器有條件的允許用戶通過一定的指令使用和訪問才能使信息流通,網站服務才能完成。網站服務提供者在提供網站服務的過程中將自己擁有的網站計算機伺服器的使用權授予接受網站服務的人是網站服務的前提條件,只不過有的網站提供這種伺服器的使用權是收費的,有的是免費的。我們通常使用的網站信箱、網站存儲等功能都是網站計算機伺服器提供接受服務者使用的表現形式。網站服務者向用戶提供計算機伺服器使用權的行為就是計算機出租服務,只不過是把網站服務與計算機出租服務融為一體罷了。因此網站服務與計算機出租服務從接受服務的人群、接受服務的方式均具有相同性和不可分割性,二者屬於類似服務。 [11:57:55]
[原告]:(4)被告將“開心”註冊商標在核准服務的類似服務上進行商標意義上的使用,違反了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禁止性的規定,侵犯了原告的註冊商標專用權。
(5)“開心”商標原持有人已經將"開心"商標轉讓前因侵權而發生的債權一併轉讓給原告。 [11:58:25]
[原告]:“開心”商標原商標權人四川國光農化有限公司於2009年7月13日向原告出具聲明,明確表明商標轉讓前的因侵權而發生的債權以及本案中被告侵權行為對"開心"商標構成侵權而發生的債權均由原告獨立主張,因此原告無論對商標受讓前還是商標受讓後的侵權行為均有權進行制止並有權主張因此而形成的債權。 [11:58:50]
[原告]:二、被告使用“開心網”作為網站名稱並掛在網站主頁上仿冒了原告知名服務的特有名稱裝潢。1、原告將開心註冊商標用於網站名稱,經過使用使"開心網"成為知名網站的特有名稱。 [11:59:21]
[原告]:2、被告將網站定名為開心網並掛在網站主頁是對知名服務特有名稱和裝潢的仿冒原告將“開心網”三個字輔以黃色小星星笑臉掛在網站主頁,頁面左側是登錄欄,登錄欄右側是開心網簡單介紹和人們各種開心表情的照片。開心網的這種主頁風格設計經過用戶的使用已經形成自己獨特的風格,其中在主頁左上角標明開心網的名稱更是與其他網站有著顯著的區別,讓人一眼就可以識別這是開心網而不是其他網站。被告為了達到混淆視聽的目的,也在自己網站的主頁左上角掛開心網的名稱,頁面中也配以人物開心表情的照片和文字的組合,更惡劣的是被告在照片旁邊將"開心網"三個字放大顯著使用。正是被告費盡心機仿冒原告的名稱和主頁風格,才使廣大網友發出慨嘆,稱其達到了“以假亂真”。 3、被告的行為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第二項的禁止性規定,構成了不正當競爭 [11:59:55]
[原告]:三、被告註冊和使用kaixin.com域名侵犯了原告的商標權、知名服務特有名稱權和知名域名權。1、kaixin與"開心"註冊商標構成近似,被告註冊和使用kaixin域名侵犯了“開心”註冊商標權並構成不正當競爭。被告註冊的域名主要部分kaixin原告註冊商標"開心"的漢語拼音全拼,根據中國語言的使用習慣,拼音是漢語文字的讀音,在特定的語境下,讀音相同的拼音與漢字具有相同的含義。很多剛學生字的小朋友會在書面語言表達過程中將不會寫的字用拼音表示出來,使別人能夠讀懂文字的含義就是一個例證。 [12:00:41]
[原告]:2、kaixin與"開心網"這一知名網站名稱構成近似,構成對原告知名服務特有名稱權的侵犯並構成不正當競爭。原告是將自己的“開心”註冊商標作為非註冊商標用於網站名稱“開心網”,開心網名稱中具有區別服務來源作用的是“開心”兩個字,網是通用名稱。因此kaixin與註冊商標“開心”構成近似,也就會與"開心網"這一知名服務名稱構成近似。兩個開心網的域名中均含有kaixin也說明原被告對kaixin與“開心網”含義相同在主觀上的態度是一致的。 [12:01:09]
[原告]:3、kaixin.com域名與kaixin001.com域名構成近似,侵犯了原告對知名域名擁有的合法權利並構成不正當競爭原告為了開通開心網準備註冊kaixin.com域名,經查詢發現已經被人註冊,不得已註冊了相似的域名kaixin001.com。kaixin001.com與kaixin.com的主要部分僅差三個沒有任何意義的數字,數字因為沒有意義,不具有區別兩個域名的顯著作用,因此兩個域名的主要部分相近似。 [12:01:33]
[原告]:4、被告對kaixin.com域名不擁有任何在先權利kaixin.com創建時間在"開心"註冊商標授權時間之後,被告對kaixin.com域名註冊和使用的時間在原告開心網成為知名品牌之後,被告不擁有任何在先權利。 [12:02:01]
[原告]:5、被告註冊和使用kaixin.com域名具有惡意。根據最高院審理域名糾紛案件的解釋第五條第(二)項規定,被告為商業目的註冊、使用與原告的註冊商標、域名和知名服務特有名稱近似的域名,故意造成與原告提供的服務或者原告網站的混淆,誤導網路用戶訪問其網站 ,應當認定為具有惡意。 [12:02:24]
[原告]:四、被告侵犯原告前述三項合法權利的後果,造成了公眾的混淆和誤認。原告向法庭提供的第四組證據充分地說明了,由於被告有組織、有目的、以網站名稱和域名、主頁風格相互組合全面仿冒開心網的行為,導致了公眾對兩個開心網的混淆和誤認,這既是結果也是被告的目的。被告已經達到了侵權目的,原告正在經受著巨大的侵權損失。 [12:02:49]
[原告]:五、被告的侵權行為導致了原告巨大的商譽損失和經濟損失。1、原告的商譽損失。被告在全面仿冒開心網達到了以假亂真的境界時,使出了前無古人的侵權殺手鐧,那就是被告不僅要仿冒開心網,而且還利用假冒的開心網亂髮垃圾郵件,惹得網民對開心網怨聲載道,一片斥責之聲。被告還利用假冒開心網提供喧染暴力的黑幫遊戲,直至受到文化部門的督查和央視新聞的曝光。被告仿冒開心網所進行的惡劣行徑給原告帶來巨大的干擾和無法彌補的商譽損失。原告為了消除被告所帶來的惡劣影響,不得不專門在媒體上發布開心網並沒有發布和提供黑幫遊戲的聲明。 [12:03:22]
[原告]:2、原告的經濟損失。A)被告在原告向院提出訴前禁令階段,聲稱如果停到仿冒的開心網會造成不低於5000萬元的損失。這說明要么被告投入了5000元用於仿冒開心網與原告進行不正當競爭,要么就是被告已經通過不正當競爭獲得了5000萬元的不當利益。如果被告花了5000萬進行不正當競爭,那么原告至少需要投入5000萬元才能挽回因不正當競爭而受到的損失。如果被告因不正當競爭獲利5000萬元,那么這5000萬元也應該返還原告。 [12:03:47]
[原告]:B)原告到2009年9月16日廣告收入為34483636元,註冊用戶數為53449925個,兩個數據相除得到每個用戶為開心網帶來的廣告收益為0.64元。截止到2009年9月17日,被告的註冊用戶為35062650,這是被告以不正當手段掠奪了原告的客戶數據,以原告每個用戶為原告帶來的廣告收益乘以被告的註冊用戶數,可以得出原告因被告侵權行為而減少的廣告收益為22620942元,遠遠低於原告本次訴訟的標的1000萬元 [12:04:13]
[原告]:六、被告應當對原告的損失承擔全部責任。1、關於賠償:假開心網由被告創建,不管其是否將ICP證轉到千橡網景名下,被告均應承擔全部賠償責任。因為被告仿冒開心網侵權事實已經成立,即使他將仿冒的開心網無償送給別人,只要仿冒開心網還在運營,對原告的侵害就沒有停止。而被告將仿冒開心網這一侵權產物轉讓他人應當視為他轉手獲利的行為,被告因侵權獲利,就應該賠償原告因侵權而受到的損失。 [12:04:35]
[原告]:2、關於停止侵權,kaixin.com域名由被告註冊並使用,仿冒開心網正是通過使用這一域名才達到侵權的目的,kaixin.com域名實際上是被告實施侵權的手段和工具。沒有了這個工具被告的侵權行為自然無法進行。現在雖然ICP證被註冊到千橡網景的名下,但據被告承認,被告已經授權千橡網景公司繼續使用kaixin.com域名對原告實施侵權行為,實際上目前假開心網是千橡網景公司所有,由被告提供實施侵權的技術工具,目的是把假開心網繼續運營下去,二者對原告構成共同侵權。由於被告目前的侵權行為變為向千橡公司提供侵權技術和工具,因此,原告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使用kaixin.com域名,以達到停止假開心網繼續換一個經營主體繼續侵權的目的,制止不正當競爭行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維護網際網路行業正常的競爭秩序。 [12:05:00]
[原告]:3、被告必須公開向原告公開賠禮道歉,以消除被告假冒開心網的惡劣行徑給原告造成的商譽損害。 [12:05:17]
[審判長]:下面由被告方北京千橡互聯科技發展有限公司陳述辯論意見。 [12:05:34]
[被告]:我方辯論意見,第一,原告開心不符合知名服務特有名稱的保護要件。知名服務的特有名稱保護以認定知名為前提,且應當由原告完成知名的舉證責任。根據法律既定標準,法院認定“知名服務”,要考慮服務的開辦時間,服務區域,服務對象、任何宣傳持續的時間、程度、地域範圍等因素綜合評判。具體到本案中,原告應當結合上述要素,舉證證明在2008年10月之前開心已經知名,就服務時間,當時開心上線才半年,服務開辦時間短;就服務對象,由於當時不向公眾開放,原告開心僅僅是一個小範圍內流傳的網站,在一個較小範圍內具有認知度;至於宣傳,我們沒有在原告證據中看到任何原告持續宣傳開心的檔案和材料。原告證明其知名的證據,或者是不具權威性的排名,或者是不具準確性的網路搜尋結果,甚至連其自己提供的新聞報導和獎項中,也不乏對原告“病毒式”的行銷方式的評論以及該網站抄襲了facebook的說明。法律所保護的知名,應當是具有獨創性和高度美譽度的知名,而原告的舉證並不能證明它在08年10月之前已經知名,更不能證明其知名是良好的美譽,而非相反。因此,原告開心不具有知名服務特有名稱的法律屬性 [12:06:30]
[被告]:第二,對原告“開心”的保護不應超過合理的限度,本案至少存在如下情形決定了不應給予原告“開心”以壟斷權。(1)網站名稱不經官方登記而是經過使用取得的權利,由於權利邊界本身不清晰,原告自身對該權利的認知和保護在一定程度上決定了該權利存在與否。在被告使用“開心”之前,原告登記註冊的網站名稱是開心人,不是"開心",在被告使用“開心”作為域名之前,原告主動放棄了KINXIN漢語拼音域名,這些行為都反映了原告自身對"開心"二字的態度。原告已經以自己在先的行為明確表示權利的放棄後,又在之後面臨強勁競爭時,試圖壟斷該名稱,這是法院應當考慮的因素。 [12:07:04]
[被告]:(2)開心的顯著性不強,"開心"是漢語中的普通辭彙,即使在網路領域,“開心”網也並非原告首先使用或單獨使用,早於原告開辦開心網之前,業已存在提供網路遊戲、交友社區、論壇等服務的"開心"網站,因此,原告開心網缺乏顯著性、獨創性及特有性,單純的文字開心不能起到區別和標識服務來源的作用,對其保護力度不應超出合理限度。 [12:07:24]
[被告]:第三,與商標侵權不問主觀心態不同,不正當競爭行為需要確定被告是否有侵權的惡意,即是否有搭他人便車的主觀惡意。被告的關聯公司是中國最大SNS 網站的運營商,在本領域擁有多家知名網站,享有較高的知名度和穩定的用戶群,聲譽及業績均遠超過原告。被告"開心網"的發展系依託其成功運營其他網站所積累其來的聲譽及自有用戶群的推薦和推廣,既不存在搭原告便車的可能,也不必要。 [12:07:44]
[被告]:第四,侵權損害賠償請求不應支持。首先,獲利的減少前提為利潤,原告並未提交任何證據證明原告利潤的下降不符合法律規定。其次,原告也沒有證明其收入下降與被告侵權行為的因果聯繫,換言之,被告所擁有的用戶數量是因為這類網站吸引人的模式以及被告的優質的服務,而不是因為被告網站的名稱。原告將所有用戶都歸結於網站名稱的使用並以此為基礎計算賠償額,是荒謬的。再次,原告計算其損失的公式中的數據均不具備真實性和準確性,意見與質證意見相同,不重複。最後,具體到本案被告,自2009年5月11日起就不再是被訴網站運營商,在確定侵權損害賠償時應當考慮期間,原告一直計算到現在是不適宜的。 [12:08:12]
[被告]:本案實際上是一個公共資源和個人權利如何合理劃分的問題。客觀評價,真正吸引用戶的並不是網站名稱,而是SNS網站這種交流模式。這種網站交流模式不是原告首創,不應由原告壟斷,而開心作為一個普通辭彙,過去,現在,將來都可能會有網站,會有網路遊戲取其名,也不應由任何人獨占。 [12:08:32]
[被告]:被告網站的反展並非因為使用了“開心”,被告依託於既有的用戶群,憑藉自己成熟的運營團隊,取得了今天的用戶數量。真正公平的市場應當允許競爭的存在,而如果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訴訟請求,被告停止使用域名,這無異於宣告一個網站的死刑。這不是在制止不正當競爭行為,反而是在扼殺競爭的環境。這樣的結果不僅使被告辛苦經營的成果付之東流,而且眾多用戶的利益也難於保障,相反,原告卻取得了其在法律上不應被認可的壟斷權益。因此,我們懇請法院嚴格依照法律規定評價涉案行為,以維護被告合法權益。總之,被告網站目前的業績是巨額投入以及辛苦經營的結果,與網站名稱並無關聯,原告的損害賠償請求不應支持。 [12:08:59]
[審判長]:法庭辯論結束,下面進行法庭調解,詢問雙方當事人是否同意在法庭主持下調解解決本案糾紛?
[原告]:同意。
[被告]:之前沒有與當事人溝通,當庭無法回答。 [12:09:19]
[審判長]:庭後會再給雙方作調解工作,如果調解不成,雙方當事人發表最後陳述意見。
[原告]:仍然堅持我方的訴訟請求。
[被告]:仍然堅持我方的抗辯主張。 [12:09:40]
[審判長]:合議庭將對本案進行評議,宣判日期另定,現在休庭。 [12:09:55]
[聲明]:以上內容僅作為庭審直播內容,不是庭審筆錄,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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