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藥殘留

農藥殘留

農藥殘留(Pesticide residues),是農藥使用後一個時期內沒有被分解而殘留於生物體、收穫物、土壤、水體、大氣中的微量農藥原體、有毒代謝物、降解物和雜質的總稱。施用於作物上的農藥,其中一部分附著於作物上,一部分散落在土壤、大氣和水等環境中,環境殘存的農藥中的一部分又會被植物吸收。殘留農藥直接通過植物果實或水、大氣到達人、畜體內,或通過環境、食物鏈最終傳遞給人、畜。

基本信息

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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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藥殘留問題是隨著農藥大量生產和廣泛使用而產生的。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前,農業生產中使用的農藥主要是含或含等的無機物,以及除蟲菊酯尼古丁等來自植物的有機物。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人工合成有機農藥開始套用於農業生產。目前(2011年),世界上化學農藥年產量近200萬噸,約有1000多種人工合成化合物被用作殺蟲劑殺菌劑、殺藻劑、除蟲劑、落葉劑等類農藥。農藥尤其是有機農藥大量施用,造成嚴重的農藥污染問題,成為對人體健康的嚴重威脅。

農藥進入河流、湖泊、海洋,造成農藥在水生生物體中積累。在自然界的魚類機體中,含有機氯殺蟲劑相當普遍,濃縮係數為5~40000倍。

分類

1、有機磷農藥。
該農藥是廣譜殺蟲劑,套用廣泛,主要有樂果敵百蟲敵敵畏、內吸磷、對硫磷、馬拉硫磷等60餘種。有機磷不穩定,揮發性強,在自然環境容易分解,進入生物體內易被酶分解,故不污染環境,在食物中殘留時間也短,因此慢性中毒少,急性中毒多。有機磷是神經毒物,人們吃了施用有機磷農藥的果蔬或茶葉、薯類、穀物等,可能發生肌肉震顫、痙攣、血壓升高、心跳加快等症狀,甚至昏迷死亡。

2、有機氯農藥。
該農藥是高殘毒農藥,其中六六六DDT等中國早已禁用,但仍有違規使用的情況,尤其林丹、毒殺芬、氯丹等仍繼續使用。有機氯脂溶性強,不易水解和降解,非常穩定,聚集於人體脂肪,在自然和食物中能長期殘留,停用後自然環境要經25~110年才能復原。

食物受有機氯污染常是從水體中經浮游生物吸食開始,魚蝦吃浮游生物,最終進入水鳥、人體,其富集可提高到800萬倍。果蔬及糧、谷、薯、茶、菸草都可殘留有機氯,禽、魚、蛋、奶等動物性食物污染率高於植物性食物,而且不會因其貯藏、加工、烹調而減少,很容易進入人體積蓄。

有機氯農藥可致急性或慢性中毒。急性中毒引發中毒者中樞神經症狀。因其積蓄在人體脂肪,故急性中毒性低、症狀輕,一般為乏力、噁心、眩暈、失眠;慢性中毒可造成人的肝、腎和神經系統損傷,DDT還有致癌性。

3、氨基甲酸酯類農藥。
該類農藥是套用很廣的新型殺蟲劑與除草劑,如抗蚜威、克百威、西維因、殘殺威、殺螟丹等,其毒性跟有機磷相似,但毒性較輕,恢復也快。食用了殘留這類農藥較多的果蔬及谷、薯、茶等,中毒者會產生和有機磷中毒大致相同的症狀,但因其毒性較輕,一般幾小時就能自行恢復。

4、擬除蟲菊酯類農藥。
擬除蟲菊酯類農藥主要有氯氰菊脂(滅百可)、溴氰菊脂(敵殺死)、殺滅菌脂(速滅殺丁)等,對人類低毒,但有蓄積性,中毒表現症狀為神經系統症狀和皮膚刺激症狀。

危害

農藥進入糧食、蔬菜、水果、魚、蝦、肉、蛋、奶中,造成食物污染,危害人的健康。一般有機氯農藥在人體內代謝速度很慢,累積時間長。有機氯在人體內殘留主要集中在脂肪中。如DDT在人的血液、大腦、肝和脂肪組織中含量比例為1:4:30:300;狄氏劑為1:5:30:150。由於農藥殘留對人和生物危害很大,各國對農藥的施用都進行嚴格的管理,並對食品中農藥殘留容許量作了規定。

對健康的影響

食用含有大量高毒、劇毒農藥殘留的食物會導致人、畜急性中毒事故。長期食用農藥殘留超標的農副產品,雖然不會導致急性中毒,但可能引起人和動物的慢性中毒,導致疾病的發生,甚至影響到下一代。

對農業生產的影響

不合理使用農藥,特別是除草劑,導致藥害事故頻繁,經常引起大面積減產甚至絕產,嚴重影響農業生產。土壤中殘留的長殘效除草劑是其中的一個重要原因。

對進出口貿易的影響

世界各國,特別是已開發國家對農藥殘留問題高度重視,對各種農副產品中農藥殘留都制定了越來越嚴格的限量標準。許多國家以農藥殘留限量為技術壁壘,限制農副產品進口,保護農業生產。2000年,歐盟將氰戊菊酯在茶葉中的殘留限量從10毫克/千克降低到0.1毫克/千克,使中國茶葉出口面臨嚴峻的挑戰。

農藥殘留限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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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衛生組織聯合國糧農組織農藥殘留限量的定義為,按照良好的農業生產規範,直接或間接使用農藥後,在食品和飼料中形成的農藥殘留物的最大濃度。首先根據農藥及其殘留物的毒性評價,按照國家頒布的良好農業規範和安全合理使用農藥規範,適應本國各種病蟲害的防治需要,在嚴密的技術監督下,在有效防治病蟲害的前提下,在取得的一系列殘留數據中取有代表性的較高數值。

中國2005年公布了國家標準,對食品中的農藥最大殘留限量進行了明確規定,2006年出台了《農產品質量安全法》,2007年出台了《農藥管理規定》,2009年出台了《食品安全法》,2010年成立農藥殘

留標準評審委員會,以對食品中的農藥殘留進行強行限定,保證食品安全。

中國已制定了79種農藥在32種(類)農副產品中197項農藥最高殘留限量(MRL)的國家標準,其中有關果樹上的農藥殘留最高限量標準如下(註:mg/kg=毫克/千克)
1、百菌清≤1mg/kg; 2、倍硫磷≤0.05mg/kg; 3、苯丁錫≤5mg/kg; 4、草甘膦≤0.1mg/kg; 5、除蟲脲≤1mg/kg;
6、代森錳鋅≤3mg/kg(梨果); 7、代森錳鋅≤5mg/kg(小粒水果); 8、滴滴涕≤0.1mg/kg; 9、敵百蟲≤0.1mg/kg; 10、毒死蜱≤1mg/kg(梨果);
11、對硫磷為不得檢出; 12、多菌靈≤0.5mg/kg; 13、二嗪磷≤0.5mg/kg 14、氟氰戊菊酯≤0.5mg/kg; 15、甲拌磷為不得檢出
16、甲萘威≤2.5mg/kg; 17、甲霜靈≤1mg/kg(小粒水果) 18、抗蚜威≤2.5mg/kg; 19、克菌丹≤15mg/kg; 20、樂果≤1mg/kg;
21、六六六≤0.2mg/kg; 22、氯氟氰菊酯≤0.2mg/kg(梨果); 23、氯菊酯≤2mg/kg; 24、馬拉硫磷為不得檢出; 25、氰戊菊酯≤0.2mg/kg;
26、炔蟎特≤5mg/kg(梨果); 27、噻蟎酮≤0.5mg/kg(梨果); 28、三唑酮≤0.2mg/kg 29、三唑錫≤2mg/kg(梨果); 30、殺螟硫磷≤0.5mg/kg;
31、雙甲脒≤0.5mg/kg(梨果); 32、四蟎嗪≤1mg; 33、辛硫磷≤0.05mg/kg; 34、溴蟎酯≤5mg/kg(犁果); 35、溴氰菊酯≤0.1mg/kg(皮可食);
36、亞胺硫磷≤0.5mg/kg; 37、乙醯甲胺磷≤0.5mg/kg; 38、異菌脲≤10mg/kg(梨果); 39、敵敵畏≤0.2mg/kg。 註:數據時間為2010年。

預防方法

1、清水浸泡洗滌法:主要用於葉類蔬菜,如菠菜、生菜、小白菜等。一般先用水沖洗掉表面污物,然後用清水浸泡,浸泡不少於10分鐘。必要時可加入果蔬清洗劑,增加農藥的溶出。如此清洗浸泡2至3次,基本上可清除絕大部分殘留的農藥成分。

2、鹼水浸泡清洗法:大多數有機磷殺蟲劑在鹼性環境下,可迅速分解,所以用鹼水浸泡是去除蔬菜殘留農藥污染的有效方法之一。在500毫升清水中加入食用鹼5至10克配製成鹼水,將經初步沖洗後的蔬菜放入鹼水中,根據菜量多少配足鹼水,浸泡5至10分鐘後用清水沖洗蔬菜,重複洗滌3次左右效果更好。

3、加熱烹飪法:氨基甲酸酯類殺蟲劑隨著溫度的升高,分解會加快。所以對一些其他方法難以處理的蔬菜可通過加熱去除部分殘留農藥。常用於芹菜、圓白菜、青椒、豆角等。先用清水將表面污物洗淨,放入沸水中2至5分鐘撈出,然後用清水沖洗1至2遍後置於鍋中烹飪成菜餚。

4、清洗去皮法:對於帶皮的蔬菜如黃瓜、胡蘿蔔、冬瓜、南瓜、茄子、西紅柿等等,可以用銳器削去含有殘留農藥的外皮,只食用肉質部分,既可口又安全。

5、儲存保管法:農藥在空氣中隨著時間的推移,能夠緩慢地分解為對人體無害的物質。所以對一些易於保管的蔬菜,可以通過一定時間的存放,來減少農藥殘留量。適用於冬瓜、南瓜等不易腐爛的品種。一般應存放10至15天以上。同時建議不要立即食用新採摘的未削皮的瓜果。

茶葉農藥超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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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4月11日,綠色和平在其官網發布《2012茶葉農藥調查報告》,報告顯示,經對北京、成都、海口等地的茶葉產品抽查檢驗發現,多個知名品牌產品均存在不同程度的農藥殘留。
抽樣調查涉及9個品牌的18種茶葉,共檢測農藥種類29種,每種茶葉均含有殘留農藥三種以上。其中,11種茶葉被檢出含有農業部明確規定不得在茶葉上使用的農藥滅多威。吳裕泰張一元天福茗茶、御茶園、中茶、日春等9個茶葉知名品牌都在其中。

農業部說法

2012年6月11日,農業部種植業管理司相關官員表示,農藥殘留不等於農藥超標。各國在制定農藥殘留限量標準時,增加了至少100倍的安全係數,因此,殘留量低於標準是安全的,可以放心食用,而超標農產品則存在安全風險,不應食用。在生產實際中,由於農藥使用技術等限制,農藥實際使用率只有30%,大部分農藥流失到環境中,植物上的農藥殘留主要保留在作物表面,具有內吸性的農藥會部分吸收到植物體內。植物上的農藥經過風吹雨打、自然降解和生物降解,在收穫時,農藥殘留量是很少的。

同時,從監測看,中國農藥殘留超標率已逐年下降,從10年前的超過50%降到目前的10%以下。

法律可定罪

2013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關於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並於5月4日正式實施。《司法解釋》將食用農產品納入食品範疇,將生產、加工、種植、養殖、銷售、運輸、貯存等食品生產經營的全鏈條納入法律法規,彌補了之前對於違規使用農藥的法律空白。

在農藥使用方面,司法解釋規定禁用農藥應當認定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在食用農產品種植、養殖、銷售、運輸、貯存等過程中,使用禁用農藥等禁用物質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的,依照刑法規定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處罰。其次是限用農藥,規定“劇毒、高毒農藥不得用於防治衛生害蟲,不得用於蔬菜、瓜果、茶葉和中草藥材”,限用農藥也應當認定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此外,對於濫用農藥,規定“在食用農產品種植、養殖、銷售、運輸、貯存等過程中,違反食品安全標準,超限量或者超範圍濫用農藥等,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的,以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定罪處罰”。

按照“司法解釋”第一條第一款規定,農藥殘留嚴重超出標準限量的食用農產品,應當認定為刑法規定的“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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