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 教育部 財庫〔2006〕23號 2006年4月6日)
為了確保農村義務教育中央專項資金及時、規範支付,根據《國務院關於深化農村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改革的通知》(國發〔2005〕43號)和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有關規定,財政部、教育部制定了《農村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改革中央專項資金支付管理暫行辦法》,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執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向財政部、教育部反映。
農村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改革中央專項資金支付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農村義務教育中央專項資金管理監督,提高資金支付效率,確保農村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改革順利實施,根據《國務院關於深化農村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改革的通知》和《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等制度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農村義務教育中央專項資金,是指農村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改革中,中央財政負擔的農村義務教育中央專項資金(以下簡稱中央專項資金)。包括免費教科書資金、免雜費補助資金、公用經費補助資金、校舍維修改造資金等。
第三條 中央專項資金通過財政部撥付下達後,由省級(包括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畫單列市,下同)財政部門和縣級(包括縣、縣級市、市轄區及不設區的地級市,下同)財政部門實行財政直接支付。
第四條 省級財政(國庫)部門應當在財政部確定的代理銀行範圍內,選擇一家代理銀行,開設中央專項資金財政零餘額賬戶,專門用於中央專項資金的支付管理。
第五條 縣級財政(國庫)部門應當在財政部確定的代理銀行範圍內,選擇一家代理銀行,開設中央專項資金特設專戶。中央專項資金特設專戶為實有資金賬戶,專門用於中央專項資金的支付管理。
第六條 省級財政(國庫)部門應當審查匯總本省各縣級財政(國庫)部門選擇的代理銀行及中央專項資金特設專戶的賬號等詳細信息,連同省級財政所選代理銀行及開設的中央專項資金財政零餘額賬戶的賬號等信息,一併報財政部(國庫司)備案。
第二章 省級財政直接支付
第七條 省級財政部門收到中央專項資金預算檔案後,對於免費教科書資金,原則上應及時將預算下達到省級教育部門,並由省級有關部門按照政府採購規定,實施免費教科書政府採購。
第八條 政府採購契約簽訂後,省級教育部門根據預算檔案、政府採購契約及有關支付憑證,按照省級財政部門規定的程式,提出財政直接支付申請。省級財政部門審核同意後,通過中央專項資金財政零餘額賬戶,將資金直接支付到收款人。
第九條 中央專項資金財政零餘額賬戶代理銀行辦理財政直接支付業務後,應當於當日將《財政直接支付憑證》回單眼饋省級財政(國庫)部門。並及時向省級教育部門發出財政直接支付入賬通知書(憑證格式由省級財政部門確定),作為省級教育部門收到和付出中央專項資金的原始憑證。
第十條 對省級財政直接支付的免費教科書資金外的其他中央專項資金,省級財政部門應當在收到中央專項資金預算(預算控制數)檔案25個工作日內,將預算分解到縣,並在預算分解後5個工作日內,通過中央專項資金財政零餘額賬戶,將資金直接支付到縣級財政部門開設的中央專項資金特設專戶。
第十一條 中央專項資金財政零餘額賬戶代理銀行受理對縣級財政的直接支付業務後,應當於當日將《財政直接支付憑證》回單眼饋省級財政(國庫)部門。並於2個工作日內,向地(市)級財政(國庫)部門(實行省管縣的除外),發出《中央專項資金省級財政直接支付入賬通知書》(附屬檔案1),作為其收到和付出中央專項資金的原始憑證。
第十二條 中央專項資金財政零餘額賬戶代理銀行與省級財政國庫單一賬戶的資金清算,按照省級財政部門規定辦理。
第三章 縣級財政支付管理
第十三條 縣級財政部門應當按照農村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改革有關規定和本辦法要求,及時辦理中央專項資金財政直接支付業務,確保專款專用,不得截留、滯留、擠占和挪用。
第十四條 縣級財政部門收到中央專項資金預算檔案後,應當及時將預算下達到縣級教育部門或學校,並區分中央專項資金的支出類型,通過特設專戶辦理財政直接支付業務。其中:
(一)大型工程採購、大宗貨物和服務採購等支出,將資金直接支付到收款人。
(二)其他支出,包括日常、零星支出和緊急支出等,將資金直接支付到學校賬戶,或縣級財政和教育部門確定的直接核算學校經費的有關賬戶。
第十五條 中央專項資金特設專戶代理銀行對於通過該賬戶直接支付的業務,應當於當日將支付信息反饋縣級財政(國庫)部門。並及時向縣級教育部門或學校提供《中央專項資金縣級財政直接支付入賬通知書》(附屬檔案2),作為縣級教育部門和學校收到和付出中央專項資金的原始憑證。
第四章 管理與監督
第十六條 財政部在中央專項資金支付管理中的職責是:
(一)組織制定中央專項資金支付管理的制度辦法。
(二)根據預算和有關規定合理調度資金、及時辦理資金撥付等財政國庫業務。
(三)對省級財政部門中央專項資金財政零餘額賬戶和縣級財政部門中央專項資金特設專戶資金支付的及時性和收款人信息等進行動態監控。
(四)對支付管理中的重大事項組織調研、核查和處理;對政府採購實施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 教育部在中央專項資金支付管理中的職責是:
(一)配合財政部制定中央專項資金支付管理制度辦法。
(二)配合財政部加強資金支付管理與監督。
(三)指導省級教育部門做好免費教科書的政府採購和支付管理等工作。
(四)督促下級教育部門做好對學校的財務監督管理工作。
第十八條 省級財政部門在中央專項資金支付管理中的職責是:
(一)做好中央專項資金預算分配等管理工作,制定有關制度辦法和內部操作規程,按規定支付中央專項資金。
(二)做好中央專項資金代理銀行選擇、零餘額賬戶開設、支付申請書匯總、支付指令簽發以及對中央專項資金零餘額賬戶代理銀行的管理監督等工作。
(三)組織、管理、監督免費教科書政府採購工作。
(四)加強對市縣財政部門資金支付工作的管理監督。
第十九條 縣級財政部門在中央專項資金支付管理中的職責是:
(一)按規定審核辦理中央專項資金財政直接支付工作,確保中央專項資金的安全、規範、有效。
(二)按規定選擇代理銀行,開設中央專項資金特設專戶,做好特設專戶管理工作。
(三)加強對學校等有關方面資金支付的管理監督。
第二十條 學校和負責核算學校經費的部門收到專項資金後,應當按照財政財務管理有關規定,規範資金支付,確保專款專用,促進農村義務教育事業發展。
第二十一條 省級、縣級財政部門選擇的中央財政國庫集中支付代理銀行,應當按照與省級、縣級財政部門簽訂的《委託代理協定》有關條款,及時、準確、規範辦理資金支付、憑證傳遞和資金清算業務,並按照與財政部簽訂的《委託代理協定》,及時向財政部反饋動態監控信息。
第二十二條 財政部門、教育部門、代理銀行應當依法履行職責,有違反法律法規和有關制度規定的,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農村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改革中,中央財政安排給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等單位的中央專項資金,其支付管理按照國庫集中支付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農村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改革中由省、地(市)、縣級人民政府承擔的經費,省級財政、教育部門可參照本辦法規定,制定本地區資金支付管理辦法,並報財政部、教育部備案。
第二十五條 中央專項資金安排的工程、貨物和服務項目採購,應當按照《政府採購法》等法律法規實行政府採購。除免費教科書資金外,其他實行政府採購的資金的支付管理辦法,可由地方財政部門制定。
第二十六條 中央專項資金支付管理工作中,省、地(市)、縣財政總預算會計賬務處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06年7月1日起實施。
附屬檔案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