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進一步做好農村義務教育“普九”債務化解工作的通知

為有力推進全市“普九”債務化解工作,確保按時完成化債任務,現就進一步做好農村義務教育“普九”債務化解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二、進一步加強組織領導,明確工作職責各縣(區)人民政府是“普九”債務化解的責任主體,要進一步加強組織領導,建立健全領導機構和工作機構,結合本地實際,精心組織實施“普九”債務化解工作。 要按照市財政局《關於規範中國小校農村“普九”債務償債資金會計核算的通知》(巴財庫[2008]26號)要求,統一規範“普九”債務化解的會計核算。

發文單位:四川省巴中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文 號:巴府辦發[2008]34號
發布日期:2008-7-24
執行日期:2008-7-24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級有關部門,市經濟開發區商貿園、工業園管委會:
自去年11月全市啟動農村義務教育“普九”債務化解工作以來,各級各有關部門高度重視,及時制定化債規劃,明確化債目標,落實化債責任,籌措化債資金,規範償債程式,化債工作進展順利並取得了階段性成果。但由於“普九”化債工作涉及面廣,時間跨度長,工作任務重,加之一些地方工作尚有不實,化債工作中還存在著債務餘額有水份、債務化解有虛報、化債資金撥付不規範等問題。為有力推進全市“普九”債務化解工作,確保按時完成化債任務,現就進一步做好農村義務教育“普九”債務化解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進一步統一思想,提高認識
各級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必須高度重視化解“普九”債務工作。要充分認識到化解“普九”債務是全面推進農村綜合改革的迫切需要,是深化農村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改革的重要內容,是維護農村中國小正常教學秩序、促進農村義務教育健康發展的根本保證,是構建和諧社會、推動巴中又好又快發展的重大舉措。各級各有關部門要站在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的高度,立足社會穩定和教育發展的大局,堅決貫徹落實中央、省、市關於農村義務教育“普九”債務化解工作的各項政策規定和工作要求,在2008年底前基本完成化債任務,確保2009年全面完成化解“普九”債務工作。
二、進一步加強組織領導,明確工作職責
各縣(區)人民政府是“普九”債務化解的責任主體,要進一步加強組織領導,建立健全領導機構和工作機構,結合本地實際,精心組織實施“普九”債務化解工作。各級財政部門要切實做好“普九”化債的牽頭組織工作,及時開展債務狀況的核查以及化債補助資金的籌集、分配和撥付;審計部門要嚴格審查化債資金的到位落實情況,參與覆核“普九”債務工作;教育部門要督促中國小校認真清核“普九”債務並將化債資金及時兌現到債權人;監察部門要嚴肅查處化債過程中出現的違法違紀行為。各級各部門要深入調研,加強指導,搞好協調,密切配合,耐心細緻地做好政策解釋和思想工作,及時解決債務化解過程中出現的矛盾和問題,確保“普九”債務化解工作穩步推進。
三、全面開展債務清理核查,確保債務真實準確
各縣(區)要按照程式公開、過程公開和結果公開的要求,在已初步摸清情況的基礎上,再次組織開展“普九”債務清理核實工作,加大債務核查力度,擠乾債務水份。在債務清理核實工作中,必須嚴格把握政策口徑,堅持逐校、逐項、逐筆審核,剔除不實債務,鎖定債務餘額。債務清理核實情況要在一定範圍內進行公示,接受社會監督。對經核實屬故意虛增“普九”債務的,要堅決予以剔減,並追究相關責任;對因工作失誤虛增“普九”債務的,要按程式予以調減;對漏報的“普九”債務,要足額納入債務報表體系,單獨進行登記,納入整體償債規劃。各縣(區)(不含平昌縣)“普九”債務清理核實情況由縣(區)政府以正式檔案於2008年9月10日前報市人民政府,並抄送市財政局、市審計局、市教育局、市監察局,市級相關部門將按規定進行審核複查。
四、加強償債資金管理,建立可靠的償債資金來源
各縣(區)人民政府要積極調整支出結構,拓寬資金籌集渠道,建立可靠的償債資金來源。要根據償債規劃測算資金需求並安排預算。對年初預算安排後仍有缺口的,要從上級下達的一般性轉移支付補助增量、超收收入等新增財力中,安排部分資金用於化解“普九”債務。不得借新債還舊債,不得擠占挪用其他必保的專項資金,不得向農民攤派,不得影響農村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改革的順利推進。
各級財政安排的償債資金要使用專用預算科目,實行專戶管理,封閉運行,專款專用。一是按照財政部《關於印發<化解農村義務教育“普九”債務資金國庫集中支付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庫[2008]28號)要求,將所有償債資金(包括學校自籌資金)歸集到相關償債專戶,加強資金籌集、支付監管。二是各級政府要按照規定的償債優先順序,擬定科學、合理、公平的償債實施方案,各學校要按程式公開、公示償債方案。三是切實規範償債資金支付程式,減少資金周轉環節,確保償債資金由財政專戶直接支付到債權人。四是規範“普九”債務化解的會計核算辦法。要按照市財政局《關於規範中國小校農村“普九”債務償債資金會計核算的通知》(巴財庫[2008]26號)要求,統一規範“普九”債務化解的會計核算。
五、嚴肅化債紀律,堅決查處違紀違法行為
為確保償債資金管理的規範、安全和有效,各級財政、審計、教育、監察等部門要緊密配合,加強協作,全程監控,建立起事前、事中、事後監督相結合,檢查和抽查相結合的全方位監督體系和制約機制。要嚴明工作紀律,對化債工作中的失職瀆職、徇私舞弊、弄虛作假、虛報冒領、截留挪用、套取償債資金等違紀違法行為,造成資金損失和不良社會影響以及產生新債的,除追回補助資金外,還要按照有關規定追究直接責任人和有關領導的責任,觸犯法律的,要移交司法機關處理。因違紀違法原因,導致補助資金被追回的,所涉債務由該縣(區)自行負責化解。
六、嚴格債務管理,堅決制止發生新的農村義務教育債務
各縣(區)要進一步強化政府投入責任,深化農村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改革,將農村義務教育全面納入公共財政保障範圍。要認真貫徹落實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債務管理,制止發生新的鄉村債務的通知》精神和市委、市政府關於加強債務管理的有關規定,健全和落實農村義務教育發生新債責任追究制度,對違反規定發生新債的學校和有關部門,要追究主要責任人和當事人的責任。要督促學校嚴格執行相關財經制度和紀律,加強財務管理,規範收支行為,堅決制止發生新的農村義務教育債務。
二○○八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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