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存款

農村存款

農村存款是鄉鎮企業、集體、個體農戶以及農村信用社在銀行的存款。由三部分組成:①鄉鎮企業存款。包括鄉辦、村辦及村以下的實行獨立核算、承擔經濟責任及納稅義務的工業企業及其他企業在銀行的存款。②鄉、村集體、個體農戶在銀行的存款。還包括鄉村所屬非企業單位,如學校、醫院、合作醫療站、託兒所、食堂等的存款。③農村信用社在銀行的往來戶存款,即農村信用社轉存款。

建國前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前,國家銀行和商業銀行均未單獨辦理農村存款。

建國後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後,中國人民銀行於1951年召開第一次全國農村金融工作會議,部署一方面按區普建銀行營業所,吸收存款,發放貸款,支持農業生產;一方面在農村開始重點試辦農村信用合作組織。當時人民銀行吸收的農村存款不多,是放在儲蓄存款中統計,未單獨立項。1953年第一個五年計畫開始,農村信用合作組織有了發展,人行將農村存款單獨立項統計,年底全省農村存款僅32萬元,占銀行總存款0.22%。1957年全省實現農業合作化,農村生產力有較大發展,年底農村存款達3801萬元,占銀行總存款10.96%,成為農村信貸資金的重要來源。此後,隨著農村經濟的逐步發展,全省農村存款逐年增多,除個別年份外,長期保持在占全省銀行總存款的10%以上。到1988年底,全省農村存款達14.86億元,其中:農村信用社存款11.33億元,占76.24%;農村鄉鎮企業存款2.34億元,占15.74%;農村集體單位存款1.19億元,占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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