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低保解釋
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簡稱“農村低保”)。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簡稱“城市低保”)
凡是中國公民,只要其家庭人均收入低於當地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均有從當地人民政府獲得基本生活物質幫助的權利。直白的解釋則是:“低保”等於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簡稱“農村低保”)。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簡稱“城市低保”)
表面看,“全民低保”事關13億公民的基本生活保障,所涉資金龐大,管理難度很高,大有超越國情國力之嫌。然深究進去,不難發現,就當前而言,實現“全民低保”,重點是全面建立農村低保制度,難點是建立穩定的資金籌措渠道,著力點是加大中央政府的支持力度。
農村低保制度建設
中國對農村低保制度的探索,實際上還早於城市。只不過受傳統農村集體福利思維定式的束縛和農村稅費改革的影響,此項制度建設一直進展緩慢。2003年,在城市低保制度取得重大突破後,民政部開始重新部署農村低保制度的建設工作。其中一項重要舉措是,在全面摸清農村特困戶底數的基礎上,決定在未開展農村低保制度的地區建立農村特困戶救助制度,由此在中國廣大的農村地區形成了農村低保制度和農村特困戶救助制度“雙軌並行”的局面。也正是因為這一創新性的制度安排,為順利實現“全民低保”目標奠定了堅實的基礎。 黨的十六大以來,尤其是確立了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和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兩大戰略目標後,地方政府的積極性普遍被調動起來,農村低保制度的建設步伐明顯加快。2004年以前,全面建立農村低保制度的僅有北京、天津、上海3個直轄市和浙江、廣東2省,且維持了較長時間。2004年以後,發展態勢有了明顯變化。當年,福建、遼寧、江蘇3省出台了相關檔案,建立農村低保制度的縣(市、區)達到了1206個;2005年,新增了吉林、四川、河北、陝西、海南5省,建立此項制度的縣(市、區)總數增加至1534個;2006年前11個月,又有內蒙古、黑龍江、山西、河南、江西、甘肅、湖南、山東、重慶9省(自治區、直轄市)加入了“已建”行列,建立農村低保制度的縣(市、區)數則達到了1791個。目前,中國已有22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出台了全面建立和實施農村低保制度的政策檔案,享受農村低保待遇的人數達1262餘萬人,月人均保障標準70餘元,1至9月份人均補助差額41元,1至10月份農村低保支出達到28.6億元。
中西部地區目前,中國未全面建立農村低保制度的省(自治區)有11個,全部處於中西部地區;未建立或全部建立農村低保制度的縣(市、區)有1401個,85%在中西部地區。可見,中西部地區將成為未來農村低保制度建設的主戰場。 特別需要指出的是:在中西部地區全面建立農村低保制度,並不是平地起高樓。事實上,中西部地區所有縣(市、區)已全部建立了農村特困戶救助制度。只要把上述地區現行的農村特困戶救助制度平穩過渡為農村低保制度,中國“全民低保”的目標就基本實現。
最新政策
自2013年1月1日起,北京市將再次上調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其中城市低保標準增至家庭人均580元/月,農村低保最低標準增至家庭人均460元/月。
制度詳情
農村低保的對象
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是家庭年人均純收入低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農村居民,主要是因病殘、年老體弱、喪失勞動能力以及生存條件惡劣等原因造成生活常年困難的農村居民。標準確立依據
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能夠維持當地農村居民全年基本生活所必需的吃飯、穿衣、用水、用電等費用確定,並報上一級地方人民政府備案後公布執行。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要隨著當地生活必需品價格變化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適時進行調整。資金來源
農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的籌集以地方為主,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將農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列入財政預算,省級人民政府要加大投入。地方各級民政部門要根據保障對象人數等提出資金需求,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後列入預算。中央財政對財政困難地區給予適當補助。申請條件
1、凡具有本市正式農業戶口,家庭年人均收入低於戶籍所在區縣當年農村低保標準的農村居民均屬保障範圍。2、夫妻一方持有本市農業戶口,其配偶及子女為外省市或本市其他區縣農業戶口,在現居住地定居一年以上,家庭年人均收入低於所在區縣當年農村低保標準的人員
3、其他符合享受農村低保待遇的人員。
4、具有正常勞動能力,無正當理由拒絕勞動而造成生活困難的人員以及採取規避法律(法規)行為造成無經濟來源、生活困難的人員不屬於農村低保範圍。
辦理程式
農村低保金的申請、審核和審批申請農村最低生活保障,一般由戶主本人向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村民委員會受鄉(鎮)人民政府委託,也可受理申請。受鄉(鎮)人民政府委託,在村黨組織的領導下,村民委員會對申請人開展家庭經濟狀況調查、組織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民主評議後提出初步意見,報鄉(鎮)人民政府;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後,報縣級民政部門審批。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民政部門要核查申請人的家庭收入,了解其家庭財產、勞動力狀況和實際生活水平,並結合村民民主評議,提出審核、審批意見。
在核算申請人家庭收入時,申請人家庭按國家規定所獲得的優待撫恤金、計畫生育獎勵與扶助金以及教育、見義勇為等方面的獎勵性補助,一般不計入家庭收入,具體核算辦法由地方人民政府確定。對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的申請情況和對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的民主評議意見,審核、審批意見,實際補助水平等情況要向社會公示。
農村低保金的發放 農村最低生活保障金原則上按照申請人家庭年人均純收入與保障標準的差額發放,也可以在核查申請人家庭收入的基礎上,按照其家庭的困難程度和類別,分檔發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