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義
轉讓協定是指產權交易雙方在交易中心主持下通過洽談、協商以協定成交的交易方式。
方式確定
採取協定 轉讓方式的,轉讓方應當與受讓方進行充分協商,依法妥善處理轉讓中所涉及的相關事項後,草簽產權轉讓契約,並按照本辦法第十一條的規定程式進行審議。”第三十條規定“對於國民經濟關鍵行業、領域中對受讓方有特殊要求的,企業在實施 資產重組中將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給所屬控股企業的國有產權轉讓,經省級以上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准後,可以採取協定轉讓方式轉讓國有產權。”
一、公開徵集後的協定 轉讓 為了保證在產權轉讓過程 中國有 資產不流失,企業國有產權轉讓過程中對於採用協定轉讓有嚴格要求,通過公開徵集,只產生一個受讓方的,可以採取協定轉讓,但是仍需要做好 可行性研究,按照內部決策程式進行審議,並形成書面決議。對於公開徵集,必須在省級以上 公開發行的經濟或者金融類報刊和 產權交易機構的網站上公示20個 工作日。
二、經批准的協定 轉讓 經省級以上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准的也可以採取協定轉讓,有兩種情況可以批准。第一,對於 國民經濟關鍵行業、領域中對受讓方有特殊要求的,經批准可以採用協定轉讓, 比如軍工企業、菸草行業,對於國家來說不適宜公開徵集受讓方,事關國家經濟命脈,所以經省級以上的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准可以採用協定轉讓的方式;第二種情況是企業實施 資產重組中將企業 國有產權轉讓給所屬控股企業的國有產權轉讓,這種情況是一個 企業集團內部的轉讓,目的是為了達到資產機構的最佳化配置,在產權轉讓中不會存在 國有資產流失問題,經批准後可以採用協定 轉讓。
不論是那種情況的協定 轉讓,出讓方都應當精心設計轉讓方案,就職工安置、債權債務處理、企業的發展等問題和出讓方反覆 協商,達到雙方都比較滿意的結果,尤其是涉及職工利益的,一定通過職代會討論,形成職代會決議。
企業國有產權協定 轉讓中,經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核准或備案的評估報告是雙方協商價格的基礎,成交價格低於評估結果90%的,應當報有批准許可權的機構批准。
協定實施
不論是哪種情況的轉讓協定,出讓方都應當精心設計轉讓方案,就職工安置、債權債務處理、企業的發展等問題和受讓方反覆協商,達到雙方都比較滿意的結果,尤其是涉及職工利益的,一定要通過職代會討論,形成職代會決議。
國有產權轉讓協定中,經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核准或備案的評估報告是雙方協商價格的基礎,轉讓價格一般不低於國有資產處置批覆中明確的轉讓價格。轉讓應當依據資產評估結果,同時要考慮產權交易市場的供求狀況、資產質量、同類資產的市場價格等,合理確定轉讓協定價格,必要時可聘請相關專業諮詢機構就轉讓價格提出諮詢意見。成交價格低於評估結果90%的,應當報有批准許可權的機構批准。
轉讓協定應在產權交易機構組織下進行,出讓方應當與受讓方進行充分協商,依法妥善處理產權轉讓中所涉及的職工勞動關係調整、債務和或有債務承繼、離退休職工管理、職工安置費用的支付方式和期限以及擔保措施等相關事項,達成協定後草簽《轉讓產權契約》和相關擔保契約;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由出讓方履行決策程式後,契約生效。
產權交易中心根據《轉讓產權契約》,完成交割付款憑證,出具《產權交易成交確認書》。交易雙方憑產權交易中心出具的《轉讓產權契約》和《產權交易成交確認書》到相關部門辦理有關變更登記手續和國有資產註銷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