軟條款

信用證中的軟條款(Soft Clause),在我國有時也稱為“陷阱條款”(Pitfall Clause),是指在不可撤消的信用證加列一種條款,使出口商不能如期發貨,據此條款開證申請人(買方)或開證行具有單方面隨時解除付款責任的主動權,即買方完全控制整筆交易,受益人處於受制人的地位,是否付款完全取決於買方的意願。

信用證中的軟條款(Soft Clause),在我國有時也稱為“陷阱條款”(Pitfall Clause),是指在不可撤消的信用證加列一種條款,使出口商不能如期發貨,據此條款開證申請人(買方)或開證行具有單方面隨時解除付款責任的主動權,即買方完全控制整筆交易,受益人處於受制人的地位,是否付款完全取決於買方的意願。
或者
軟條款就是指開證申請人(進口商)在申請開立信用證時,故意設定若干隱蔽性的“陷阱”條款,以便在信用證運作中置受益人(出口商)於完全被動的境地,而開證申請人或開證行則可以隨時將受益人至於陷阱而以單據不符為由,解除信用證項下的付款責任。
常見的軟條款大致可歸納為4種:
1 變相可撤銷信用證條款:當開證銀行在某種條件得不到滿足時(如未收到對方的匯款、信用證或保函等),可利用條款隨時單方面解除其保證付款責任。
2 暫不生效條款:信用證開出後並不生效,要待開證行另行通知或以修改書通知方可生效;
3 開證申請人說了算條款:信用證中規定一些非經開證申請人指示而不能按正常程式進行的條款。如發貨需等申請人通知,運輸工具和起運港或目的港,需申請人確認等。
4 無金額信用證(zero letter of credit);信用證開出時無金額,通過修改增額或只能記賬,而不發生實際現匯支付。 那種比較典型的帶有未生效條款的軟條款信用證。通常還可以用幾個“不”字來概括。即開證行不通知生效,不發修改書,開證人不出具證書或收據,不來驗貨,不通知船公司船名等,並常常伴有要求出口商提前支付5%甚至更高履約金的字樣,其中有不少是在證外契約中早就規定好了的。
如何避免軟條款
首先要認真審證。做到及早發現“軟條款”。在貿易過程中,收到L/C後應立即與契約核對,看看條款是否與契約一致,能否辦得到。發現問題後要馬上與開證申請人聯繫對信用證做修改,不要等到做到一半才發現情況不妙,那個時候貨物已上船,為時已晚,一旦對方不肯修改信用證,我方就陷入了被動局面。
其次是儘量要求對方客戶從一些大的、信譽較好的銀行開證。由於這些銀行一般很注意自身的聲譽,會很嚴肅認真對待“軟條款”問題,相對來說,風險會小得多。
再就是在簽訂契約時,要力爭客戶同意由我國的商檢機構來實行商品檢驗。近兩年來由於改革開放,我國的商檢機構在國際上的知名度越來越高,信用度也越來越大,各國貿易商對其檢驗結果都願意承認。如果能爭取到由我國商檢機構實施商檢,不但可以方便我國企業,而且還將主動權掌握在我們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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