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的軟條款如下:
a.開證申請人(買方)通知船公司、船名、裝船日期、目的港、驗貨人等,受益人才能裝船。此條款使賣方裝船完全由買方控制。
b.信用證開出後暫不生效,待進口許可證簽發後通知生效,或待貨樣經申請人確認後生效。此類條款使出口貨物能否裝運,完全取決於進口商,出口商則處於被動地位。出口商見信用證才能投產,生產難安排,裝期緊,出運有困難。
c.1/3正本提單逕(直)寄開證申請人。買方可能持此單先行將貨提走。
d.記名提單,承運人可憑收貨人合法身份證明交貨,不必提交正本提單。
e.信用證到期地點在開證行所在國,有效期在開證行所在國,使賣方延誤寄單,單據寄到開證行時已過議付有效期。
f.信用證限制運輸船隻、船齡或航線等條款。
g.含空運提單的條款,提貨人簽字就可提貨,不需交單,貨權難以控制。有的信用證規定提單發貨人為開證申請人或客戶,可能被不法商人利用此特殊條款進行無單提貨。
h.品質檢驗證書須由開證申請人或其授權者簽發,由開證行核實,並與開證行印簽相符。採用買方國商品檢驗標準,此條款使得賣方由於採用本國標準,而無法達到買方國標準,使信用證失效。
i.收貨收據須由開證申請人簽發或核實。此條款使買方托延驗貨,使信用證失效。
j.自相矛盾,即規定允許提交聯運提單,又規定禁止轉船。
k.規定受益人不易提交的單據,如要求使用CMR運輸單據(我國沒有參加《國際公路貨物運輸契約公約》,所以我國的承運人無法開出“CMR”運輸單據。
l.一票貨物,信用證要求就每個包裝單位分別繕制提單。
m.設定質量檢驗證書障礙,偽造質檢證書。
n.本證經當局(進口國當局)審批才生效,未生效前,不許裝運。
o.易腐貨物要求受益人先寄一份提單,持此單可先行提貨。
p.貨款須於貨物運抵目的地經外匯管理局核准後付款。
q.賣方議付時需提交買方在目的港的收貨證明。
r.產地證書籤發日晚於提單日期,這會被懷疑未經檢驗,先裝船,裝船後再檢驗。
s.延期付款信用證下受益人交單在先,銀行付款在後,風險大,應加具保兌。
t.不接受聯合發票,進口國家拒絕接受聯合單據。
u.信用證規定指定貨代出具聯運提單,當一程海運後,二程境外改空運,容易被收貨人不憑正本聯運提單提貨。
v.信用證規定受益人在貨物裝運後如不及時寄1/3提單,開證申請人將不寄客檢證,使受益人難以議付單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