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體做法
進出口商在交易時首先確定契約計價貨幣,然後選擇另一種貨幣或一組貨幣作為保值貨幣,把雙方自由約定的保值貨幣與契約計價貨幣的匯價明確規定在契約之內。在進口方支付貨款時,如果契約計價貨幣與保值貨幣的現行匯率和契約規定的不同,則契約總金額應據此作適當調整。
貨幣保值條款主要有黃金保值條款、硬貨幣保值條款和一籃子貨幣保值條款等。
黃金保值條款
顧名思義,黃金保值條款就是以黃金為參照物確定契約的付款金額。
例如,中國出口商需要得到人民幣100元,協商規定3個月後用日元支付。初始日期:1元人民幣=10日元,1克黃金=1000日元,即100元人民幣=l克黃金=1000日元。3個月後:日元貶值,l元人民幣=20日元,1克黃金=2000日元。這時,如果不訂立保值條款,則1000日元只能換回人民幣50元。如訂立保值條款,則無論日元如何貶值,到期必須支付以10克黃金表示的日元,這時,日本商人應付2000日元,再按1元人民幣=20日元,中國商人可得到100人民幣。不過,需要說明的是,黃金保值條款在固定匯率時期流行,目前已經很少被使用。
硬貨幣保值條款
可以將其理解為上例中的黃金換成了某種硬貨幣。但雖然是以硬貨幣保值,該條款根據計價和結算貨幣的不同還可以分成三種,進出口商可以根據業務的情況,選擇一種使用。第一,硬幣計價,軟幣支付。在契約中明確支付時按照支付貨幣的現行牌價進行支付。第二,軟幣計價,硬幣支付。即將商品單價或總金額按照計價貨幣與支付貨幣當時的匯率,折合成另一種硬幣,按另一種硬幣的金額進行支付。第三,計價貨幣和支付貨幣均為同一軟幣。在簽訂契約時確定該軟幣與另一硬幣的匯率,支付時按當日匯率折算成原貨幣支付。
例如:某進口契約規定,計價和結算貨幣均為法國法郎,按契約成立日法國法郎和美元買進牌價之間的比例折算,相等於xx美元。在付款日,按當天公布的法國法郎和美元買進牌價之間的比例,由出口商決定將應付的全部或部分美元金額折合成法國法郎支付。第三種情況的例外是,進出口商商定軟幣和硬幣的匯率,如果軟幣和硬幣的比價超過該匯率的一定幅度時,才重新調整原來的價格。這個方法比較靈活,適用於交往密切或者長期合作的客戶之間,如果軟幣對硬幣的貶值幅度比較小(如不超過1%),貨價不作調整的舉動,顯示了出口商對客戶的關照,有利於雙方關係的長遠發展。
一籃子貨幣保值條款
"一籃子貨幣"是多種貨幣的組合貨幣,一籃子貨幣保值條款實際上是利用多種貨幣之間的負相關效應,來綜合抵消或者降低風險。目前"一籃子貨幣"中使用較多的是特別提款權(SDR),它是一種以美元、英鎊、德國馬克、法國法郎和日元等五種主要貨幣加權平均的貨幣籃子,幣值較穩定,是理想的保值工具。
目前,國際上在貿易中以特別提款權保值使用的範圍日益擴大,特別提款權的存款、放款等在國際貿易中也在廣泛使用。例如:有一出口契約,總金額為700萬美元,六個月以後付款。為避免美元匯率變動使其中一方遭受損失。買賣雙方在契約中規定特別提款權為保值貨幣,各占權重為:瑞士法郎占30%、德國馬克占40%、日元占l0%、英鎊占10%、美元10%。以簽訂契約時美元與這些貨幣的匯價為基準。由於美元在結算時相對保值貨幣貶值了,買方實際向賣方支付的貨款高於700萬美元。上述黃金、硬貨幣和一籃子貨幣都是可供進出口商選擇的參照物,無論選擇任何參照物,它對本幣都應是基本穩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