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內容
信用證是依據契約開立的,信用證內容應該是與契約條款一致的。但在實踐中,由於種種因素,如工作的疏忽、電文傳遞的錯誤、貿易習慣的不同、市場行情的變化或進口商有意用開證的主動權加列有利於他方利益的條款等,往往會出現開立的信用證條款與契約規定不符。為確保收匯安全和契約順利執行,防止導致經濟上和政治上對我不應有的損失,我們應該在國家對外政策的指導下,對不同國家、不同地區以及不同銀行的來證,依據契約進行認真的核對與審查。一般來說,在審查國外來證時,應考慮下列四個方面:
a. 政治上是否符合我國對外政策;
b. 對安全及時收匯是否有保障;
c. 對與我國貿易協定的國家的來證是否符合協定的規定;
d. 來證的條款是否符合契約規定,證內所列條款,我方能否履行。
審證的方式
1、全面審核信用證
全面審核信用證是審核信用證的中心工作、重點工作,全面審核信用證就是:
(1)根據契約條款來全面審核信用證條款。
按照契約上的簽約人、商品描述、價格條款、支付條款、裝運條款、保險條款、契約金額、商檢、仲裁等全部內容,全面仔細地審核信用證的受益人名稱、品名、價格、貨幣、金額、包裝、運輸方式、裝運路線、裝期、效期、交單期、信用證到期地點、保險險別、投保加成等詳細具體規定的信用證條款,把契約條款與信用證條款-一對應起來審核,逐條檢查信用證條款是否符合契約條款的規定,發現信用證規定有不符合契約的規定,一定要與進口方聯繫。如果信用證條款與契約條款不一致,但不會給出口方帶來不利,可要求進口方書面確認修改契約條款即可;如果信用證條款與契約條款不一致,會對出口方產生不利影響,出口方應該要求進口方按照契約條款對信用證條款進行修改。
(2)根據信用證知識來審核契約,檢查契約條款是否有缺陷,為順利執行契約條款把好最後的關口。
如果發現契約條款有缺陷,此時,可利用最後的修補機會,對不利於順利履約、不利於我方順利取得相應的單據結匯的信用證條款,即使該信用證條款與契約條款一致,也應與進口方協商,要求修改契約、修改信用證,在貨物裝運前,解決問題,以保證安全結匯。
2、著重審核信用證
信用證是一項獨立的約定,一般說來,受益人按照信用證規定要求去執行,就應取得相應的單據,議付結匯。但是,有的信用證在開出之時就被設定了條款陷阱,就是常說的"軟條款"。信用證軟條款是比校常見的信用證風險,它限制了出口方對信用證操作的主動權,出口人在履約操作過程中,很難獲得或者根本就不能獲得符合信用證規定的單據,威脅到信用證收匯的安全。
軟條款的表現形式多種多樣,如:執行信用證的主動權被進口方掌握,裝船需要進口方的指示;結匯單據依賴進口方提供;收取貨款的需要進口方同意;信用證條款與要求不配套,單據條款與操作條款不銜接,相關規定自相矛盾;如果接受信用證軟條款,出口企業必然承擔相應的收匯風險,當然,也不是說、所有的信用證軟條款都必定要求修改,出口企業可根據市場、客戶資信、產品、運輸及軟條款的具體要求等實際情況,區別對待不同條件下的軟條款。對確實需要修改的信用證軟條款,應與客戶協商,要求修改信用證,在收到相關信用證修改前,出口方應謹慎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