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紹
其實施領域包括軍事政治和行政機構,軍事醫療等後勤機構,軍人家屬福利設施,軍隊社區服務設施等方面。
美國遠在殖民地時代就開展了軍隊社會工作,1861年南北戰爭以後有較大的發展。日本於1866年開展軍隊社會工作,制訂了武士復員方案。第二次世界大戰後,英國政府開始重視軍隊社會工作,公布了有關的工作法規。各國軍隊社會工作的共同內容主要有:對軍人及其家屬為國家所作的犧牲從優補償;對退役軍人(包括傷殘軍人)的就業、就學、就醫、療養、經濟收入、家庭生活等方面實行優待;對軍人及其家屬進行心理和社會治療;參與軍隊與社區合作方案的制訂、執行和督導,等等。
在中國,雖然長期以來沒有正式使用軍隊社會工作這個專業名稱,但是,從20世紀20年代革命軍隊建立之日起,實際上就開展了多方面的軍隊社會工作。30年代初期,全國蘇維埃第一次代表大會和人民委員會制訂了《紅軍優待條例》和《紅軍撫恤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後,建立了以優撫安置為主的相對獨立、完整的軍隊社會工作系統,從中央到地方和基層,有組織地開展了這項工作。同時還開展其他方面的軍隊社會工作,拓寬了工作領域。如積極開展學習科學文化知識活動,把軍事幹部和戰士培養成為軍隊和地方都適用的人才。這種培養軍地兩用人才的工作,對軍隊本身的建設和國家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發揮了積極作用。又如廣泛開展軍民共建精神文明活動,軍隊和地方共建文明村、文明街、文明工廠、文明商店、文明學校、文明醫院、文明車站、文明旅遊區等等。這些活動有效地促進了社會道德風尚的提高、社會關係的和諧和社會秩序的安定,體現了中國軍隊社會工作的特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