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埃以和約》
埃及與以色列為結束兩國戰爭狀態而締結的和平條約。1979年3月26日由埃及總統M.A.薩達特和以色列總理M.W.貝京在華盛頓簽訂,同年4月25日生效。美國總統J.卡特作為聯署人也在條約上籤了字。
和約包括序言、9條正文及3個附屬檔案。主要內容有:①雙方深信迫切需要根據安理會第242號、第338號決議在中東建立公正、全面、持久的和平,重申它們遵守在戴維營商定的中東和平綱要,深信埃以締結和約“是謀求這個地區全面和平和謀求阿拉伯—以色列衝突的一切方面得到解決的一個重要步驟”。②在互換批准書後,雙方結束戰爭狀態並建立和平局面;以色列的所有軍隊和平民在9個月內臨時撤到阿里什—穆罕默德一線以東,在3年內最後撤到埃及和委任統治的巴勒斯坦之間的國際邊界線後面,以使埃及對西奈半島行使全部主權。③雙方同意建立正常的外交、領事、經濟和文化等關係;一俟以方臨時撤退後即互派大使。④埃以之間的永久邊界為埃及和前委任統治的巴勒斯坦領土之間公認的國際邊界;雙方將承認並尊重對方的主權、領土完整和政治獨立,不直接或間接地向對方以武力相威脅或者使用武力,以和平手段解決相互之間的·切爭端。⑤雙方將確立一致同意的安全安排,在埃及和以色列領土內建立有限的軍事力量區,派駐聯合國部隊和觀察員。⑥根據1888年君士坦丁堡公約,以色列船只有權自由通過蘇伊士運河及其通向地中海的通道;雙方尊重對方通過蒂朗海峽和亞喀巴灣進入另一國的航海和飛行權。
該和約是1978年9月17日《戴維營協定》簽署後,在美總統斡旋和埃以雙方都作了一定讓步的情況下簽訂的。和約簽署後,埃以之間持續30多年的戰爭狀態宣告結束,兩國關係逐步走向正常化。1980年2月,兩國互派大使;1982年4月,以色列撤出西奈半島大部地區;1989年3月5日,以色列將占領埃及的最後一塊土地塔巴歸還埃及。但因該和約對巴勒斯坦自治和政治前途等問題沒有明確闡述,故為多數阿拉伯國家所反對。和約簽署第二天,阿拉伯聯盟即在巴格達舉行會議,通過對埃及實行政治和經濟制裁的決議。巴格達會議後,除蘇丹、阿曼和索馬里外的所有阿盟國家全部與埃斷交。埃的阿盟成員資格和與一些阿拉伯國家的外交關係直到1989年才恢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