陷阱簡介
如果說保險價格混亂,只是整個車險市場“亂象”的外在表現,那么隱藏在保險條款背後的陷阱才是保險公司賺取利潤的根本所在。
貌似公平的保險產品中,大量專業術語及拗口的描述使本就處於弱勢的投保人已經雲裡霧裡,加上部分條款敘述模稜兩可、關鍵設定並不透明,則更使投保人“心甘情願”地跌入“陷阱”。
遭遇陷阱
在壽險行業實行投保提示制度後,機動車輛投保從2005年5月1日起也實行了提示制度。登錄太平洋保險公司網站,點擊“車險”,率先看到的便是一則針對投保人的“機動車輛投保提示”。“提示”共有六條,其中第二條著重強調:投保人簽定保險契約前,應認真閱讀保險條款中的保險責任、責任免除及保險單中的特別約定等內容,重點關注保費計算中的各種參考因素⋯⋯
然而,當記者以投保人身份分別對兩家保險公司在京營業所進行暗訪時,依然險些落入提示過的條款“陷阱”。
8月16日,記者來到一家保險公司的分公司。在得知記者有意投保後,業務人員很快根據記者提供的車輛情況算出了保費。在記者的要求下,業務人員向記者提供了空白投保單和“機動車輛綜合險條款”。面對長達8頁(其中2頁是對條款的“特別修訂”),多達百條的條款,這位業務人員並未向記者做過多解釋。
此後,悻悻離開的記者很快便從另一家保險公司介紹中體會到了“陷阱”的苦澀。
在另一家保險公司營業處,記者同樣向業務人員表示自己有一輛剛買的二手車準備投保,業務人員首先詢問了車輛的使用年限和購買價格,便很快計算出保費。此時,記者注意到,業務人員在計算保費時並沒有根據記者提供的購車價格,而是按該車型的新車購置價格進行核保。
面對記者提出的疑問,另一位顯然更熟悉業務的小姐接過了話題。“您可以選擇實際購買價格或者更低的價格。當然我們在賠付時會根據您投保的額度進行理賠。”果然計算出較低投保額的保費結果後,兩者保費相差500元。
“投的多未必賠的多,我們賠付時是按照車輛的實際價值計算的。”或許是看到記者有備而來,這位小姐做出了如是解釋。
按照該公司的保險條款約定,投保車輛遭遇全部損失時,“保險金額高於實際價值時,以出險當時的實際價值計算賠償”。這就意味著,如果當時記者按照第一位業務人員所計算的保費投保,不僅多交了保費,而且一旦發生事故理賠,也無法獲得與保費等值的賠付。
如何破除車險“高保低賠”潛規則對於我們這些愛車之人,車險是很重要的!
按常理,繳納保費保的是多少金額的財產,保險公司就應該按多少金額來理賠。而現實生活中,一些保險公司並未遵循常理,商業車險投保時按新車購置價收取保費,而在出險後,卻又另一副姿態,按照縮水的車輛折舊價來理賠,讓消費者大呼不滿。
一些人士介紹,“高保低賠”是汽車保險行業內多年的“潛規則”。保戶遭遇“保多賠少”
“買車險時按新車價20萬元來投保,出險後卻按照折舊價理賠,這是什麼道理?”日前,昆明市張先生遇到件煩心事,單位的一輛車因交通意外致車輛全損,但是保險公司在理賠時卻表示只能按照車輛目前的實際價值進行賠償,全然不顧此前繳納保費的標準。投保易理賠難
一位曾經在保險行業工作過的知情人士向記者透露,車險保多賠少在業內非常具有普遍性,對於主要靠保單提成來增加收入的業務員來說,大部分都不會在下單時過多介紹理賠細節。
事實上,根據媒體此前的有關報導,商業車險“高保低賠”等“霸王條款”問題2011年就已被曝光,隨後有關部門也就此展開調研,但兩年時間過去了,並未有太大改善。
矛盾隱患
“車險改革考慮了從車、從人、從地的因素,這是積極的一面。但細讀各家保險公司公布的新車險條款,還存在一些模糊、不合理的地方,有些條款前後表述矛盾,似乎在給投保人設‘陷阱’。”中央財經大學保險系郭麗軍曾經對媒體表示。而記者所經歷的投保金額的條款“陷阱”,早在前兩年便遭到業內專家的質疑。
以某公司車險條款為例,在車輛損失保險條款總則第三條中,有這樣的規定:本保險契約為不定值保險契約。同時在第九條中又約定了保險金額由投保人和保險人從三種方式中選擇確定。如此,可以理解為該保險契約是一份沒有固定價值的契約,投保人可以根據自己的需求,選擇保險金額高於、等於或低於保險車輛的實際價值。但是,在該條款第二十七條關於賠償處理條款中的賠償方式卻與記者遭遇的“陷阱”條款類似,即:“保險金額高於實際價值時,以出險當時的實際價值計算賠償”。
不難看出,該保險公司制定的車輛損失險總則與賠償處理條款細則前後矛盾。既然將保險契約訂為不定值契約,就是要根據投保人的實際投保金額來確定賠償責任。但當車輛出險時,保險金額高於保險車輛實際價值,卻只能以實際價值計算賠償。也就是說,這家保險公司歡迎投保人多交保費,出險時卻不給相應投保金額的賠償。
保險條款前後矛盾之處絕非僅僅體現在賠償方面。北京嘉潤律師事務所的安念念律師指出:何謂“第三者責任險”?並將其稱為“霸王條款”。
在一家保險公司的保險契約條款中,記者看到對“第三者責任險”如此定義: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合格駕駛員在使用保險車輛過程中,發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的直接損毀(實際上,其他保險公司對其定義均大同小異)。而在該契約“責任免除”部分,又明確列出了“保險車輛造成下列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無論法律上是否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其中包括被保險人的家庭成員和車上成員。
姑且不論家庭成員是否屬於“第三者”,單就其第三者責任險的定義中來看,並沒有將被保險人家庭成員排除在外。“這本身就是前後矛盾的。” 安念念說,一旦發生與被保險人家庭成員有關的交通事故,責任很難界定。
十種陷阱
1.撞到自家人的不賠所謂第一者、第二者是指保險人、被保險人(駕駛員視同於被保險人),除去這些人以外的,都視為第三者。在保險條款中規定被保險人或駕駛員的家庭成員不屬於“第三者”的範疇。所以,如果車輛撞到自家人,商業三者險條款中規定為免責。同理,車輛之間互碰,如果屬於同一單位所有,則不能互為三者,根據條款規定不賠,不能通過第三者責任險得到賠償。
2.車燈或者倒車鏡單獨破損的不賠
該條免責條款的制定是為了對付某些修理廠的騙保行為。之前某些修理廠常常用換下來的破損車燈或者倒車鏡裝到車型相同的其他車上來騙取賠款。另一方面,因為這一免責條款不少車主即使是無心的剮蹭也將得不到賠償。但這一免責條款並不是所有的車損險條款都採用的,有的保險公司所使用的條款就予以理賠,但並非全部,所以客戶在投保前還是要問個明白。
車險3.把負全責的肇事人放跑的不賠
如果車主與其他車輛發生碰撞,且責任在對方,不能因為趕時間嫌麻煩或者其他什麼原因放棄向對方要求賠償的權利。車主一旦放棄了向第三方追償的權利,也就放棄了向保險公司要求賠償的權利。
4.水深處強行打火導致發動機損壞的不賠
車輛行駛到水深處,發動機熄火後,駕駛員強行打火所造成發動機的損壞,車輛損失險是屬於免責範圍的,因為損失是由於駕駛員操作不當造成的。但為了給車主提供更充分的保障,保險公司開發了發動機特別損失險,如車主投保了此附加險,則可賠付。
5.車輛修理期間造成的損失不賠
如果車輛在送修期間發生了任何碰撞、被盜等損失,保險公司都會拒賠,因為修理廠有責任妥善保管維修車輛。
6.拖著沒保交強險的車出事故的不賠
如果因為車主開車拖帶一輛沒有投保交強險的車或被沒保交強險的車拖帶沒有投保第三者責任險的車輛上路,與其他車輛相撞並負全責的,商業三者險不會對此作任何賠償。
7.私自加裝的設備不賠
不少車主會在買車後自己加裝音響、電台、冰櫃、尾翼或者行李架等等,一旦發生事故造成私自加裝設備受到損失的,保險公司也不會對此賠償。車主需要為自己加裝的設備單獨投保。
8.被車上物品撞壞不賠
如果車輛被車廂內或車頂裝載的物品撞擊而造成的損失,保險公司不負責賠償。
9.沒經過定損直接修理的不賠
如果車輛出險,車主需要先到保險公司定損再修車,否則保險公司可能因無法確定損失金額而拒絕賠償。
10.車輛零部件被盜的不賠
如果車輛只是零部件如輪胎、音響設備等被盜走,車主只能自擔損失。
理解有誤
面對記者親身體驗的賠付“陷阱”,太平保險公司車險部副總經理李自良給出了解釋。“超出新車購置價格的投保,原則上是不允許的。這可能是業務人員業務不熟悉或者惡意誤導以獲取高額保費的行為。”拋開技術層面的失誤以及部分業務人員的惡意誤導,實際上,在經過2003年1月1日開始的車險費率市場化改革的實踐後,車險市場的確發生了一些變化。具體到車險契約條款方面,已經較之前由保監會統一制定,單據格式統一,產品內容相對較少,有了一定改善。各公司在產品設計中注重風險細分,設計出了許多附加險種,形成較為完善的主險和附加險產品體系。但是契約條款中事實上存在的“陷阱”,依然是投保人心中揮之不去的痛。
天安保險公司車險部的鄭小姐認為,國內的保險業起步比較晚,目前的條款基本上沿用的是原來人保(中國人民財產保險公司)的,的確存在不少爭議,但存在“陷阱”的說法並不確切,“因為對保險人和被保險人來說,審查權利是平等的。”李自良也表示了類似的看法:“保險遵循的是‘大數原則’,對一些有道德風險的投保人加以(條款上)限制是必要的。”
李進一步告訴記者,出現條款“陷阱”的說法是各方對保險條款的理解出現偏差造成的,同時,一些投保人惡意騙保的行為也加劇了這一矛盾。據李透露,在惡意騙保的行為愈演愈烈的形勢下,有的保險公司的賠付率已經超過100%。“對此,保險公司在設計條款時也會做些處理,不那么公平也是正常的”。
針對李自良的表述,一位曾經在車險市場“奮鬥”五年的業內人士給記者舉了這樣一個例子:一輛車,玻璃被整個撬走了,但沒有損壞,你覺得能賠嗎?
答案顯然是否定的。因為按照保險公司有關玻璃險的賠付規定,只有玻璃出現損毀時才予以賠付。但這位人士卻表示:當然可以賠,因為業務人員可以與被保人聯合做假獲得賠償。“這只是小事情,他幫客戶省了300元,第二年被保人就還會繼續在他那裡上保險。”
“陷阱”果然無處不在。
如何避免網購車險陷阱
在網購過程中,專家建議車主一定要避免在非官方認定的網路渠道購買保險,以免落入釣魚網站的陷阱,還要避免通過保險代理人的個人網路渠道購買保險,警惕被不規範的個人銷售行為誤導。具體的防範方式包括以下“三招”。第1招車主要有品牌意識
首先,專家建議車主要有較強的品牌意識。車主除了可以在保險公司的官方網站上投保外,還可以在慧擇網等正規網站進行選擇。車主在選擇車險產品時,不要以價格作為唯一的選擇標準,一定要選擇正規保險公司的官方網站、官方投保熱線或官方授權的兼業代理網站,以免落入釣魚網站的陷阱。
第2招仔細閱讀保險條款
其次,建議車主仔細閱讀官方網站等公布的保險條款。保險公司在網上銷售車險一般都會把各險種的保障範圍、保額和保費等相關信息羅列清楚,如果車主還有不明白的地方可以撥打網站上的客服熱線進行諮詢。另外,車主還應該在網站上挑選適合自己車輛狀況的車險組合產品,完善車險的保障效果。
第3招核對保單關鍵內容
最後,網購車險的一個最重要步驟是車主在收到車險保單後,應該立即通過保險公司公告的服務電話和入口網站,查詢保單是否真實有效。
此外,車主還要查看是否有保單號、險種名稱、保單生效時間、保險期限、保險金額、被保險人姓名及身份證號等關鍵內容,核對保險公司名稱,查看保單上的印章是否清晰,是否印有該公司的客服電話和保單查詢方式等相關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