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用汽油有害物質控制標準

《車用汽油有害物質控制標準》
前言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限期停止生產銷售使用車用含鉛汽油的通知》(國辦發〔1998〕129號),防治機動車排氣污染,保護生態環境和人體健康,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自2000年l月1日起實施。
本標準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科技標準司提出。
本標準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負責解釋。
1.主題內容和適用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車用汽油中會對機動車排放、人體健康和生態環境產生不利影響的有害物質含量的控制指標。
本標準適用於作為點燃式內燃機燃料的車用汽油。
2.引用標準
下列標準所包含的條文,在本標準中被引用即構成本標準的條文,與本標準同效。
GB380-77石油產品硫含量測定法(燃燈法)
GB/T4756-1998石油液體手工取樣法
GB8020-87汽油鉛含量測定法(原子吸收光譜法)
GB11132-89液體石油產品烴類測定法(螢光指示劑吸附法)
GB/T17040-1997石油產品硫含量測定法(能量色散X射線螢光光譜法)
SH/T0020-90汽油中磷含量測定法(分光光度法)
SH/T0102-92潤滑油和液體燃料中銅含量測定法(原子吸收光譜法)
ASTMD3831-94汽油中錳含量的測定法(原子吸收光譜法)
ASTMD3606-96汽油中苯、甲苯含量測定法(氣相色譜法)
當上述標準被修訂時,應使用其最新版本。
3.技術要求
3.1車用汽油中有害物質含量須符合下表規定:
表1車用汽油有害物質含量控制限值
 項目控制指標試驗方法
苯,%(v/v)≤2.5ASTMD3606
烯烴,%(v/v)≤35 GB/T11132
芳烴,%(v/v)≤40 GB/T11132
錳,(g/L)≤0.018 ASTMD3831
鐵不得檢出①見附錄A
銅不得檢出②SH/T0102-92
鉛,(g/L)≤0.013GB/T8020
磷,(g/L)≤0.013SH/T0020
硫,%(m/m)≤0.08GB/T380;GB/T17040
註:(1)檢出限為0.005g/L。
(2)檢出限為0.001g/L。
(3)裁判試驗採用GB/T380。
3.2車用汽油中應加入能有效清除積碳的清淨劑。
4.取樣
取樣按GB/T4756進行,取2L車用汽油作為檢驗和留樣用。
5.標準的實施與監督
5.l本標準適用於生產和銷售的車用汽油。
5.2自2000年1月1日起,生產的車用汽油執行本標準;自2000年7月1日起,銷售的車用汽油執行本標準。
5.3銷售的車用汽油的烯烴控制指標按不同地區分階段實施:
5.3.1北京市、上海市和廣州市自2000年7月1日起實施;
5.3.2黑龍江、吉林、遼寧、內蒙古、寧夏、青海、甘肅、新疆自2003年1月1日起實施;
5.3.3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自2002年1月1日起實施。
5.4各級環境保護部門會同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等部門對汽油生產企業和汽油銷售市場監督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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