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在不違反政策法規的前提下,官員“下海”經商,本無可非議,理應尊重其自由選擇。但問題是,各級官員往往擁有一定的政府關係,其中一些身居要職的人還掌握著很多政府信息。這些官員一旦離職“下海”,就可能導致市場不公平競爭,也極易滋生官商勾結、權力尋租和期權腐敗現象。因為在現實生活中,各級官員都或多或少地擁有一定的行政權力,掌握著部分行政和經濟資源。
官員不是一般公民,什麼時候可以辭職“下海”,辭職“下海”可以怎樣、不可以怎樣,是社會敏感且關注度高的問題。因此,在官員辭職“下海”問題上,絕不可放任自流、任性而為,尤其是對辭職“下海”欲進入企業任職的官員,必須嚴格規範管理。
政策
在1985年,中央就明確黨政機關幹部不得在企業兼職。在2008年4月和6月,中央相關部門曾兩次發文規定官商身份轉換問題。儘管這些規定在適用事項和對象上不盡相同,但都是同一個精神,就是要在官場和商場之間建立一道隔離牆,讓“政商旋轉門”失效。
按照公務員法規定,公務員辭去公職或者退休的,原系領導成員的公務員在離職三年內,其他公務員在離職兩年內,不得到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任職,不得從事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營利性活動。
規範
當官也好,經商也罷,只是社會分工不同而已。但從為官到辭職“下海”經商,必須從制度設計上加以規範。
一方面,要嚴格按照公務員法的規定進行審批,任免通知明確註明這個過程。這樣,就可以讓公眾知道這個人的辭職是符合程式的,自然就能免除很多誤會。
另一方面,要嚴格執行禁業限制。應該以公務員法為基準,在法律規定有“禁業”要求的期限內從業的,應當報告並經過確認後方可辦理離職手續。
講規矩、守紀律是對公職人員的重要要求。講規矩之前,應該有規矩可講。官員辭職“下海”已經不是稀奇事,要讓官員在辭職“下海”的問題上不任性,迫切需要有更為明確和詳細的規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