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條款中,“您”指投保人,“我們”指海康人壽保險有限公司,“本契約”指您與我們之間訂立的“海康「錢多多」兩全保險(分紅型)契約”。
1
1.1
您與我們訂立的契約
契約構成
本契約由保險條款、保險單、投保單、與本契約有關的其他投保檔案、合法有效的聲明和批註及其它約定書構成。若構成本契約的檔案正本我們需要存檔,則其複印件或電子影像印刷件亦視為本契約及附加保險契約的構成部分,其效力與正本相同;若複印件或電子影印刷件的內容與正本不同,則以正本為準。
1.2
投保範圍
本契約接受的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為出生滿七天至七十周歲。
1.3
契約成立與生效
您提出投保申請,我們同意承保,本契約成立,契約成立日期在保險單上載明。
我們對本契約所承擔的保險責任,自我們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開始。我們將簽發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本契約的生效日載明於保險單上。除另有約定外,我們自生效日的零時起承擔保險責任。本契約生效日以後每年的保單周年日、保單年度、保單月份、保險費到期日和保單滿期日均以該日期計算。
1.4
猶豫期
自您簽收本契約的次日起,有十日的猶豫期。在此期間,請您認真審視本契約,如果您認為本契約與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間提出解除本契約,我們將在扣除工本費後無息退還您所繳納的保險費,但如果已進行體檢則須扣除體檢費。解除契約時,您需要完整填寫申請書並親筆簽名後,連同保險契約及發票一起送達或郵寄給我們。本契約自我們收到您的申請書的當日零時起正式解除。我們自本契約生效日起自始不承擔保險責任。
2
2.1
我們提供的保障
基本保險金額
本契約的基本保險金額由您於投保時與我們約定,並在保險單或批註上載明。若該金額經本契約其它條款修正而發生變更,則以變更後的金額為基本保險金額。
2.2
未成年人身故保險金限制
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險,因被保險人身故而給付的保險金總和不得超過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限額,身故給付的保險金額總和約定也不得超過前述限額。
2.3
保險期間
本契約的保險期間為自本契約生效日零時起至被保險人年滿八十周歲後的首個保單周年日的零時止。
2.4
保險責任
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我們承擔下列保險責任:
2.4.1
身故保險金
若被保險人身故,本契約效力終止,我們將按累計已繳納的保險費的110%給付“身故保險金”予身故保險金受益人。
2.4.2
生存保險金
若被保險人在每個保單周年日零時生存,則我們按該保單周年日的基本保險金額的下列比例給付“生存保險金”於被保險人。若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期滿日生存,我們將按照第2.4.3條支付“滿期保險金”,不再支付“生存保險金”。
保單周年日
給付比例
第1個保單周年日至
繳費期間的最後1個保單周年日
2%
繳費期滿後的首個保單周年
日及以後
10%
2.4.3
滿期保險金
若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滿期日零時仍然生存,我們按累計已繳納的保險費的110%給付“滿期保險金”予被保險人,本契約效力終止。
2.5
生存保險金領取方式
您在投保時可選擇下列任何一種生存保險金領取方式:
1.累積生息:“生存保險金”存放於本公司,按我們每年確定的生存金累積利率以年複利方式累積生息。本契約效力中止期間不計息。本契約效力終止時,存放於本公司的“生存保險金”本息一次付清。
2.現金領取。
若您投保時未選擇生存保險金領取方式,則以累積生息方式辦理。若您選擇現金領取,則我們以銀行轉賬方式辦理。在本契約有效期內,您可提出變更生存保險金領取方式的書面申請,經我們同意並在本契約上批註後生效。生存保險金領取方式的變更不影響按原領取方式已給付的“生存保險金”。
2.6
責任免除
在本契約有效期內,因下列原因之一導致被保險人身故,我們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
責任:
1.您對被保險人的故意殺害、故意傷害;
2.被保險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採取的刑事強制措施;
3.被保險人自本契約成立或者契約效力恢復之日起兩年內自殺,但被保險人自殺時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險人主動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險人酒後駕駛,無合法有效駕駛證駕駛,或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車;
6.戰爭、軍事衝突、暴亂或武裝叛亂;
7.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污染。
發生上述第1項情形導致被保險人身故的,本契約效力終止,您已交足兩年以上保險費的,我們向除您以外的身故保險金受益人退還本契約的現金價值。
發生上述其他情形導致被保險人身故的,本契約效力終止,我們向您退還本契約的現金價值。
3
3.1
保單紅利
保單紅利的確定和發放
本契約為分紅保險契約,您有權參與我們分紅保險業務的盈利分配。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我們每年根據上一會計年度分紅保險業務的實際經營狀況,按照保險監管機關的有關規定確定紅利分配方案。保單紅利是不保證的。我們會向您寄送每個保單年度的分紅報告,告知您分紅的具體情況。
紅利應分日是保單周年日,而紅利的實際分配日將可能因年度會計核算、審計或相關法律的規定、保險監管的要求而遲於保單周年日。紅利領取人為您本人。
3.2
保單紅利的領取
您在投保時可選擇下列任何一種紅利領取方式:
1.累積生息:紅利存放於本公司,按我們每年確定的紅利累積利率以年複利方式累積生息。本契約效力中止期間不計息。本契約效力終止時,存放於本公司的紅利本息一次付清。
2.現金領取。
3.抵繳保險費:紅利用於抵繳到期保險費,若有餘額則按我們確定的紅利累積利率以年複利方式生息,直至下一繳費日。繳費期滿後,若您未書面通知我們重新選擇紅利領取方式,則抵繳保險費方式自動變更為累積生息方式。
若您投保時未選擇紅利領取方式,則以累積生息方式辦理。
若您選擇現金領取,則我們以銀行轉賬方式辦理。
在本契約有效期內,您可提出變更紅利領取方式的書面申請,經我們同意並在本契約上批註後生效。紅利領取方式的變更不影響按原領取方式已分配的紅利。
本契約在效力中止期間不享有紅利的分配。
4
4.1
保險金的申請
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險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為身故保險金受益人。身故保險金受益人為多人時,可以確定受益順序和受益份額;如果沒有確定份額,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額享有受益權。被保險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監護人指定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險人可以變更身故保險金受益人並書面通知我們。我們收到變更受益人的書面通知後,在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上批註或附貼批單。您在指定和變更身故保險金受益人時,必須經過被保險人同意。被保險人身故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由我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規定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
1.沒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無法確定的;
2.受益人先於被保險人身故,沒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喪失受益權或者放棄受益權,沒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與被保險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確定身故先後順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身故、傷殘、疾病的,或者故意殺害被保險人未遂的,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
4.2
保險事故通知
您、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於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十日內通知我們。如果您、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及時通知,致使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難以確定的,我們對無法確定的部分,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我們通過其他途徑已經及時知道或者應當及時知道保險事故發生或者雖未及時通知但不影響我們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的除外。
4.3
保險金申請
若被保險人發生本契約約定的保險事故,請按照下列要求申請相應保險金:
4.3.1
生存保險金和滿期保險金申請
被保險人滿足本契約約定的“生存保險金”和“滿期保險金”領取條件的,申請人於約定的保單周年日之後,應填寫保險金給付申請書,並向我們提供以下證明和資料原件:
1.保險契約;
2.被保險人的有效身份證件;
3.足以證明被保險人生存的其它材料。
4.3.2
身故保險金申請
若被保險人身故,申請人應填寫保險金給付申請書,並向我們提供下列證明和資料原件:
1.保險契約;
2.身故保險金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證件;
3.國家衛生行政部門認定的醫療機構、公安部門或其他相關機構出具的被保險人的死亡證明;
4.其它與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等有關的證明和資料。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遺產時,還必須提供可證明合法繼承權的相關權利檔案。
上述4.3.1至4.3.2中的證明和資料不完整的,我們將及時一次性通知申請人補充提供有關證明和資料。
4.4
保險金給付
我們在收到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及契約約定的證明和資料後,將在五日內作出核定;情形複雜的,在三十日內作出核定,但因第三方原因導致的延遲除外。對屬於保險責任的,我們將在與被保險人或受益人達成給付保險金的協定後十日內,履行給付保險金義務。
我們未及時履行前款規定義務的,除支付保險金外,應當賠償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對不屬於保險責任的,我們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內向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發出拒絕給付保險金通知書並說明理由。
我們在收到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及有關證明和資料之日起六十日內,對給付保險金的數額不能確定的,根據已有證明和資料可以確定的數額先予支付;我們最終確定給付保險金的數額後,將支付相應的差額。
4.5
訴訟時效
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向我們請求給付保險金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
4.6
失蹤處理
在本契約有效期內,若被保險人失蹤且經法院宣告為身故,我們按被保險人身故處理,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契約效力終止。若日後發現被保險人重新出現或確知其下落時,保險金領取人應於知道後三十日內向我們返還已領取的“身故保險金”。本契約的效力由我們與您依法協商處理。
5
5.1
保險費的繳納
本契約的保險費,以及繳費方式和繳費期限由您和我們約定,並在保險單或批註上載明。
本契約有效期內,您應在本契約上載明的保險費到期日向我們繳付續期的保險費。也可以向我們申請變更保險費繳費方式,經我們同意並批註後生效。
5.2
寬限期
分期支付保險費的,您支付首期保險費後,除本契約另有約定外,若您到期未繳納期繳保險費,則自保險費到期日的次日零時起六十日為寬限期。寬限期內發生的保險事故,我們仍承擔保險責任,但在給付保險金時會扣減您欠繳的期繳保險費。若您超過寬限期仍未繳納保險費,除本契約其他條款另有約定外,則本契約自寬限期屆滿的次日的零時起效力中止。
6
6.1
現金價值權益
現金價值
本契約的現金價值會在保險單上載明。
6.2
保單借款
本契約有效期內,在您的保險契約累積有現金價值的前提下,您可以向我們申請借款。累計借款金額不得超過本契約現金價值的70%(保險費的自動墊繳不受此限)。每次借款期限最長為六個月。保單借款的利息按當時我們已宣布的借款利率單利計算,並沿用至該次借款期滿。若您到期未償還借款,則借款利息將被併入原借款金額中,自動進入下一借款期,在下一借款期內按我們最近一次宣布的借款利率單利計息。當您的現金價值不足以償還借款及借款利息時,本契約及附加契約效力中止。償還借款應先償還借款利息,然後償還借款本金。若本契約及其附加契約有任何賠償或給付,我們有權先從該賠償金或給付金中扣除您未償還的借款及借款利息。若您選擇保險費的自動墊繳時,現金價值的計算應先扣除未償還的借款及借款利息。
6.3
保險費自動墊繳
您可以選擇保險費自動墊繳功能,若您選擇了保險費自動墊繳,且您在寬限期結束時仍未繳納應繳保險費的,我們將以本契約及附加契約的現金價值扣除您尚未償還的各項欠款之後的餘額,自動墊繳本契約及附加契約的應繳保險費,本契約及附加契約繼續有效。您所墊繳的保險費視同保單借款。
當現金價值扣除各項欠款後的餘額不足以墊繳一期本契約及附加契約保險費的,我們將根據現金價值的餘額計算本契約及附加契約可以繼續有效的天數,本契約及附加契約在此期間繼續有效。當現金價值餘額為零時,本契約及附加契約效力中止。
7
7.1
契約效力的中止及恢復
效力中止
本契約的效力,因本契約約定事由的發生而中止。本契約效力中止期間,我們不承擔保險責任。
7.2
效力恢復
本契約效力中止後兩年內,您可以向我們申請恢複合同效力。
申請恢複合同效力,您需要親自簽署復效申請書,提供被保險人的健康聲明書、體檢報告以及其他檔案,並向我們繳清您的借款本金利息、以及您欠繳的保險費及利息(自寬限期屆滿日起以年複利方式計息)。本契約自我們收到上述檔案及款項並核准之日零時起,恢復效力。自本契約效力中止之日起滿兩年您未與我們達成復效協定的,本契約效力自動終止,
本契約按解除契約處理,我們向您退還契約效力中止時本契約的現金價值。
8
8.1
解除契約
您解除契約的手續及風險
您於猶豫期後,可以向我們書面申請解除本契約,並向我們提供下列證明和資料:
1.保險契約;
2.解除契約申請書;
3.您的有效身份證件。
自我們收到您的解除契約申請書時起,本契約效力終止。我們自收到您的解除契約申請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您退還本契約解除時的現金價值。若有借款,則先扣除未償還的借款及借款利息。您猶豫期後解除契約會遭受一定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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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如實告知
明確說明與如實告知
訂立本契約時,我們應向您說明本契約的內容。對保險條款中免除我們責任的條款,我們在訂立契約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
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並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您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我們就您或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您應當如實告知。
9.2
不如實告知的後果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條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我們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我們有權解除本契約。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於本契約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我們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並不退還保險費;對於契約解除前已支付的保險金,我們有權追索。
如果您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對於本契約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我們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在扣除已支付的保險金後退還保險費。
我們在本契約訂立時已經知道您未如實告知的情況的,我們不得解除契約;發生保險事故的,我們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9.3
我們契約解除權的限制
前條規定的契約解除權,自我們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三十日不行使而消滅。自本契約成立之日起超過兩年的,我們不得解除契約;發生保險事故的,我們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10其他需要關注的事項
10.1年齡性別錯誤
您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與有效身份證件相符的被保險人的出生日期和性別在投保單上填明,如果發生錯誤按照下列方式辦理:
1.您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或性別不真實,並且其真實年齡或性別不符合本契約約定投保年齡或性別限制的,在保險事故發生之前我們有權解除契約,並向您退還本契約的現金價值。我們行使契約解除權適用“我們契約解除權的限制”的規定。
2.您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或性別不真實,致使您實付保險費少於應付保險費的,我們有權更正並要求您補繳保險費。若已經發生保險事故,在給付保險金時按實付保險費和應付保險費的比例給付。
3.您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或性別不真實,致使您實付保險費多於應付保險費的,我們會將多收的保險費退還給您。
4.若您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或性別不真實,致使每年分配的保單紅利與實際不符的,我們有權根據被保險人的實際年齡或性別進行調整。
10.2契約內容變更
您在本契約有效期內,可提出變更契約內容的書面申請,經我們同意並在本契約上批註後生效。
若被保險人身故,我們不接受本契約任何內容(包括本契約的身故保險金受益人變更等)的變更申請。
10.3基本保險金額的變更
您在本契約有效期內,可提出變更本契約基本保險金額的書面申請,繳付上述變更所需的費用,經我們同意並在本契約上批註後生效。若申請增加本契約的基本保險金額,增加的基本保險金額所對應的保險責任自批註上所載的生效日的零時起生效;
若申請減少本契約的基本保險金額,基本保險金額的減少部分視為解除契約,減少的基本保險金額所對應的保險責任自批註上所載的生效日的零時起效力終止,累計已繳納的保險費應以減少後的基本保險金額為基礎計算。
10.4地址變更
為了保障您的合法權益,當您的通訊地址有變更時,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我們。您不作上述通知時,我們按本契約所載的最後通訊地址所傳送的通知,均視為已送達您。
10.5爭議處理
在本契約或其附加契約履行過程中發生任何爭議,其解決方式由當事人根據契約約定從下列兩種方式中選擇一種:
1.因履行本契約或其附加契約發生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提交本契約約定的仲裁委員會仲裁,仲裁按該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進行,並適用中國法律;
2.因履行本契約或其附加契約發生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依法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
11釋義
11.1投保年齡
指您投保時被保險人的年齡,投保年齡以周歲計算。
11.2周歲
指按法定身份證明檔案中記載的出生日期計算的年齡。自出生之日起為零周歲,每經過一年增加一歲,不足一年的不計。
11.3法定身份證明
指依據法律規定,由有權機構製作頒發的證明身份的證件、檔案等,如:居民身份證、戶口簿、護照、軍人證等。
11.4保單周年日
指保單生效之後每年與生效日對應的日期,如果保單年度的該日期大於當月天數,我們則將該月的最後一日作為當年的保單周年日。
11.5保單年度
從保險契約生效日或保單周年日零時起至下一年度保單周年日零時止為一個保單年度。
11.6紅利累積利率
我們每年七月宣布一次紅利累積年利率,該紅利累積利率參照一年期存款法定利率作相應浮動。
11.7生存金累積利率同紅利累積利率。
11.8毒品
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的鴉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嗎啡、大麻、古柯鹼以及國家規定管制的其他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但不包括由醫生開具並遵醫囑使用的用於治療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處方藥品。
11.9酒後駕駛
指經檢測或鑑定,發生事故時車輛駕駛人員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達到或超過一定的標準,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認定為飲酒後駕駛或醉酒後駕駛。
11.10無合法有效駕駛證駕駛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沒有取得駕駛資格;
2.駕駛與駕駛證準駕車型不相符合的車輛;
3.持審驗不合格的駕駛證駕駛;
4.持學習駕駛證學習駕車時,無教練員隨車指導,或不按指定時間、路線學習駕車。
11.11無有效行駛證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機動車被依法註銷登記的;
2.未依法按時進行或通過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
11.12現金價值
指保險單所具有的價值,通常體現為解除契約時,根據精算原理計算的,由我們退還的那部分金額。
11.13利息
參照借款利率計算。
11.14借款利率
我們每年宣布兩次借款年利率,時間分別為一月一日和七月一日,該借款利率參照六個月期流動資金貸款法定利率作相應浮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