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居留身份

有效居留身份

暫住證這個詞據說為深圳首創,是深圳移民文化的一個標誌性符號,它讓初到深圳的外來人口擁有了暫時居住的權利和一個身份,這個詞語本身蘊涵著生活的不安定性。中國“打工博物館”的第一件展品就是暫住證。後來暫住證制度在中國流傳開來,暫住證是特定時期的人口管理方式,目前中國不少地區已取消暫住證,由居住證代替。

簡介

暫住證辦理流程 暫住證辦理流程

1984年,深圳開始實行暫住證制度。然後從上世紀80年代中國多數大中型城市陸續實行,直到 暫住證辦理流程

今天,一直是大多數城市對非本地戶籍人口實施管理的主要辦法。暫住證經歷過3種版本,最早的暫住證是多頁手寫的證件形式,比較容易被偽造;後來採用IC卡形式的暫住證,可以機讀,內含較多個人信息,但由於成本高,製作周期長,給外來務工人員帶來不便,同時在過程中,許多功能由於實際情況限制,很少發揮作用。 2003年,《行政許可法》頒布後,暫住證制度的強制性失去了法律依託甚至發生牴觸,暫住證成為社會學及法律學專家聯合“聲討”的對象,當年少數城市取消暫住證制度。

2005年,部分取消“暫住證”的城市因外來人口犯罪率反彈而恢復該制度,有些則將“暫住證”換了個說法,“居住證”應運而生,成為各界人事熱議的話題。

2006年,深圳發布人口管理“1+5”檔案,對暫住證管理制度進行改革,減少暫住證類別,降低門檻、簡化程式,明確了持證人享有的權利。

2008年8月1號開始,深圳居住證制度正式實施,實施了近13年的暫住證制度正式退出歷史舞台。7月31日,首批兩萬張居住證開始在深圳市發放。據了解,深圳市現在共有流動人口800萬,預計2008年發放500萬張居住證,2009年上半年前居住證發放全部完成。

但目前“暫住證”仍是大多數城市管理外來人口的主要辦法。

出台原因

治安壓力

近千萬外來人口是深圳市的建設者,也給這座城市的治安帶來了巨大壓力。深圳市從改革開放伊始,就成為創業者的樂園,它所擁有的包容氣質和巨大的成功,吸引了城外萬千人流慕名湧入。他們是這個城市的建設者,給城市發展帶來了人口紅利,另一方面,也給城市的治安帶來了巨大的壓力。

深圳的社會治安一直廣受詬病,參與詬病的當然也包括外來人口。來自深圳市公安機關的統計數據顯示,深圳市的刑事案件有九成由外來人口所犯。相關專家解釋這種矛盾的現狀時稱,政府對外來人口的基數控制不力,管理水平低是治安不力的主因。在很長一段時間裡,外來人口並未進入政府管理的視野範疇,他們游離於政府的視線外,當然,他們也享受不到基本的文化服務、免費技能培訓,缺乏相對公平的教育機會。這種“相安無事”的現狀隨著深圳經濟結構的轉型、城市形象更進一步邁向文明,成為一種不得不打破的必須。

市公安局推居辦多位負責人均坦言,人口管理部門對外來人口的“了解”不夠深入,也不夠靈活,“有個人來深圳了,既沒有工作,也沒有找工作的想法。但我們不知道他是誰,不知道他住在哪裡,不知道他做什麼,也不知道他什麼時候離開。”正是這種多重未知的管理現狀造成深圳警情不斷,市民居住缺乏安全感。“要想堵住犯罪,關鍵是了解哪些人在犯罪,有針對性地進行打擊”,推居辦負責人稱,居住證的實施對打擊犯罪顯然不具備直接的效用,但居住證制度實施後,政府有能力對生活在深圳的每一個人做到精確掌控,通過這種“精確”而動態地跟蹤流動人口的管理,包括將違法犯罪記錄載入居住證內等一系列措施,能“精準”地對犯罪分子實施打擊。一直困擾深圳市政府的治安問題有望大幅度改善。

配置資源的決策參考

一個長期困擾市政府的突出問題是,流動人口最需要的服務是什麼,什麼人在享受政府的服務?“除了治安的考慮,政府在公共服務的投入和配置方面也會有明確的參考數據”,推居辦負責人稱,在深圳這樣一個外來人口集中的城市中,用居住證這樣的高科技手段精確掌握外來人口的分布和生活需求是政府提供服務的一個前提。

據了解,從深圳建市到現在,不少外來年輕人將青春奉獻給了這個城市,他們不僅需要歸屬感,也希望平等享受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務,因為戶籍政策的限制,這類對深圳有貢獻的人群在相當長的一段時間內成為政府公共服務覆蓋的“盲區”。

“市政府肯定是重視在深圳占據人口絕大比重的非深戶籍人口的,但服務還需要了解服務的對象。”推居辦負責人稱,一個困擾市政府的突出問題是,流動人口最需要的服務是什麼,什麼人在享受政府的服務?

由於政府針對流動人口的公共資源投入缺乏科學系統的參考數據,缺乏針對性。真正有需求的人群得不到滿足,政府的重金投入最後淪為“一廂情願”。

市公安局副局長施志剛在不久前召開的推居新聞發布會上公開表示:“推出居住證可以讓非深戶籍人員在深圳立足,並早日安下心來,把這個城市看作是自已的城市,而不是別人的城市。”

推居辦負責人對此的解讀是,由於深圳市流動人口數量巨大,政府公共資源的投入和配置必然是有選擇、有針對性的,“沒有哪一個城市有像深圳這樣大的流動人口基數,政府也不可能對所有人口提供統一的服務,政府要照顧的是真正對城市發展作出貢獻的人。”

何去何從

近幾年來,暫住證制度的存廢一直備受輿論關注,一些專家和法律界人士對暫住證制度的弊端提出了嚴厲的批評。最近,河南省10名律師上書中國人大常委會和國務院,提出“中國各地暫住證及類似制度嚴重違反法律,應予審查撤銷”。10名律師從法律的角度質疑暫住證制度的合法性。他們認為,針對外地人群辦理,並且不辦暫住證就不允許在本地居住,這樣的規定是典型的行政許可行為,但2004年7月1日起實施的《行政許可法》沒有賦予國務院各部委(如公安部、財政部等)和省級政府設立行政許可的權力,所以原來主要由省級政府發布的暫住證規定不應該繼續執行。這一質疑顯然是很有力量的,讓人不能不佩服律師的嚴謹與犀利。當然,從這個角度對暫住證制度提出質疑,嚴格說來並不需要特別的專業知識,甚至可以說,在《行政許可法》正式實施後,暫住證制度在法律上已經失去了存在的理由,這在很多人那裡已經成為一種常識。比如,早兩年多前,武漢市有關負責人就明確表示,實施暫住證制度的依據與《行政許可法》相牴觸,取消這一制度,在中國各大城市已是大勢所趨。

作為一種應當依法廢除的“舊法”,暫住證制度為什麼在許多地方還能繼續存在下去呢?主要原因就在於,有關方面不是從“法律”的角度來認識暫住證制度的合法性,而是從他們更為看重的“社會”的角度,認為暫住證制度繼續存在具有相當的合理性。他們堅持認為,即使暫住證制度失去了合法性,其合理性也不可動搖,所以不能為了“合法”而將其一廢了之;如果批評者一定要追問合法性,那么通過修改相關法律,使暫住證制度重新變得“合法”,也並非不可能之事。看來,只否定暫住證制度的合法性是不夠的,還應當認真審視其存在的“合理性”。

綜合有關方面為暫住證制度開列的“合理性”,不外乎“限制勞動力盲目流動”和“加強治安管理”兩個方面。而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勞動力和資金、技術等資源要素一樣,需要在自由流動中完成最佳化配置,勞動力的流動是一個動態平衡的過程,其中即便有一些“盲目”的成分,也會隨著市場體系的完善而逐步消解,而勿需政府動用行政手段進行干預。所以,暫住證制度的第一條“合理性”其實是大可懷疑的———它為勞動力的自由流動人為設定門檻,的確能起到限制勞動力流動的作用,在鼓勵勞動力流動的今天,這種作用根本就是不合理的,哪裡有什麼“合理性”可言?

至於加強治安管理, 也不能成為實行暫住證制度的一條強勁的理由。一個公民來到其戶籍之外的另外一個地方,無論是投靠親友、務工經商還是旅遊度假、學習研修,也無論是三年五年的“長期暫住”,還是十天半月的“短期暫住”,只要他通過一定的渠道(如他投靠的親友、務工的單位、住宿的酒店等)向當地公安機關履行登記備案手續,公安機關就能達到掌握流動人口動態的目的。在加強治安管理的問題上,暫住證制度並不比登記備案更有效,只是在公安機關那裡,兩者的意義卻大不相同———登記備案只是一種日常管理手段,暫住證制度卻維繫著一種行政權力,以及附加在行政權力之上的一系列部門利益(如收費、罰款等)。在收費、罰款和加強治安管理這兩個目標中,如果認為前者很重要,那么,暫住證制度就是合理的;相反,如果認為前者並不重要,那么,暫住證制度對於治安管理的“合理性”也就不復存在了。

取消之後

面臨合法性和合理性的雙重危機, 暫住證制度將何去何從?據悉,北京、上海等城市正在推廣實施實行居住證制度,暫住證的功能將被轉移到居住證之中。加強公共服務功能,全面取消暫住證制度,將成為一個必然的政策方向。

有專家稱暫住證這個名稱早已經臭名遠揚了,它讓人聯想到“惡”的理念,把這個詞替換成一個讓看起來更舒服的詞確實是一個進步。一字之差改得更為合理,不僅避免了人們再出現中國公民為何還要在中國的土地上“暫住”的疑問,更重要的是使外來人口享受到了子女入學、醫療、就業失業等與戶籍人口基本相同的市民待遇,消除了歧視感。

也有人認為,“居住證賦予了外來人口這些權利”之說,純粹是偷換概念。只要依附於身份利益鏈條的暫住證制度城鄉二元體制不取消,所謂的居住證只能讓外來人口換個名堂“暫住”而已。

1、北京暫住證功能將變革

北京市的“暫住證”功能將發生變革,持證流動人口可享受市民待遇,由現在單一的“管人”和“卡人”,變成一個為外來人口提供各項服務的憑證。持證的流動人口可憑證享受到子女教育、醫療、購車、計畫生育等一系列市民待遇的服務。

2、深圳市深圳居住證制度正式實施

深圳市公安局副局長施志剛在不久前召開的推居新聞發布會上公開表示:“推出居住證可以讓非深戶籍人員在深圳立足,並早日安下心來,把這個城市看作是自已的城市,而不是別人的城市。”

推居辦負責人對此的解讀是,暫住證和居住證雖然僅一字之差,但從心理上對常年居住在此的外來人員提供了一種自我認可的形式。此外,由於深圳市流動人口數量巨大,政府公共資源的投入和配置必然是有選擇、有針對性的,“沒有哪一個城市有像深圳這樣大的流動人口基數,政府也不可能對所有人口提供統一的服務,政府要照顧的是真正對城市發展作出貢獻的人。”

正是基於這種考慮,即將在全市推開的居住證相比以前更具延續性,流動人口在深的表現和貢獻年限都將有所記錄,一旦政府作出某種決策,居住證的統計信息將成為最科學,最有針對性的參考。淡化戶籍觀念、承載的信息量大、給予市民待遇以及更加人性化,是推居辦眼中的四個新管理理念。深圳市推居辦負責人稱,居住證相比暫住證雖然只差一個字,但在人口管理上卻是一次重大的突破。該負責人稱,自從國家收容條例廢止之後,深圳的暫住證制度實施的效果已經不明顯,即使是“1+5”檔案出台後,深圳的人口管理依然沒有太大的變化。“雖然辦理暫住證是強制性的,但由於深圳流動人口數量巨大,很多人不辦證政府也難以發現。”另一方面,由於暫住證對流動人口沒有太多的“實惠”,需要辦證的人員在怕麻煩的情況下最後也都放棄了。該負責人表示,由於深圳的流動人不僅數量大,而且流動性強,暫住證信息的更改難度大,兩年前收集上來的暫住證信息在兩年後基本上就銷毀了,在這種情況下,流動人口在深活動的痕跡是間斷的、不連續的,流動人口的管理難以做到準確、持續。

推居辦工作人員稱,居住證制度相對於暫住證呈現出新的管理理念,一是淡化戶籍觀念。居住證強化“居民”意識,而暫住證強調“外來”概念。二是承載的信息量大。居住證承載的信息分為兩個層面,卡面上有姓名、性別等可視信息,卡內晶片上有機讀信息,包括從業狀況、社會保險、婚姻狀況、計畫生育、誠信和違法行為記錄等,而暫住證只記錄基本信息。三是給予市民待遇。居住證持有者將享受諸多市民待遇,辦理以自願為主;而暫住證沒有優惠待遇,在一定程度上存在人格歧視,辦證屬於強制性。四是管理更加人性化。居住證規定辦理時間為進入深圳30天內,改變了過去暫住證制度下凡暫住3日以上均需辦理暫住證的“一刀切”管理模式。

“現在中國都沒有哪一個城市能夠完整地掌握流動人口的信息,這是我們的目標,也是非常有難度的一個工作,但做好了對中國都有借鑑意義。”推居辦負責人稱,在追求民主和平等的社會環境中,居住證制度是人口管理從強硬向人性的一種轉變。

暫住證的問題

暫住證 暫住證

暫住證

什麼是暫住證

本市對外地來京人員實行暫住登記和《暫住證》制度。《暫住證》是外地來京人員在本市臨時居住的合法身份證明;外地來京人員到達本市後,應在三日內到其暫住地派出所申報暫住登記。其中,年滿16周歲,在本市暫住時間擬超過一個月的或者擬在本市從事務工、經商等活動的外地來京人員,應當在辦理暫住登記的同時申領《暫住證》。

暫住證由誰辦理

暫住在本市居民或者農民戶內的人員,由戶主帶領或者由本人持戶主的戶口簿,向暫住地派出所申報暫住登記、申領《暫住證》。

暫住在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和建築工地、工棚內的人員,由留住單位向暫住地派出所申報暫住登記、申領《暫住證》。

暫住在出租房內的人員,由房主帶領或者由本人持房主的戶口簿和《房屋租賃許可證》、《房屋租賃安全合格證》,向暫住地派出所申報暫住登記、申領《暫住證》。

暫住在賓館、飯店、招待所等旅館業單位的人員,由店方進行住宿登記;對其中應當申領《暫住證》的人員,由店方向公安機關申領《暫住證》。

暫住證需要隨身攜帶嗎

《暫住證》由外地來京人員隨身攜帶,以備公安人員查驗。

《暫住證》有效期最長為一年,逾期作廢。有效期將滿的,應當在期滿前十日內到暫住地派出所重新辦理《暫住證》。

外地來京人員在《暫住證》有效期內變更暫住地址的,應當持《暫住證》到原發證機關辦理遷出登記,並向新暫住地派出所辦理遷入登記。

外地來京人員離開本市,應當向暫住地派出所辦理註銷登記;已領取《暫住證》的,應當將《暫住證》交回派出所。

外地來京人員遺失《暫住證》的,應當及時向暫住地派出所申報重新補辦。

對暫住證如何管理

為了保護外地來京人員和容留、雇用外地來京人員單位和個人的合法權益,打擊混跡其中的違法犯罪,公安機關依法對以下單位和個人進行檢查:

容留、雇用外地來京人員的單位和個人。

向外地來京人員出租房屋的單位和個人。

年滿16周歲,擬在京暫住一個月以上或在京從事務工經商及服務等活動的外地來京人員。

違反規定如何處罰

逾期不辦理《暫住證》或者暫住期滿未按規定辦理延期手續的?責令補辦並處以5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限期離京?

塗改、轉借、冒用《暫住證》的?處以5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偽造、變造或者買賣《暫住證》的?處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並視情節輕重吊銷《暫住證》?

單位或者個人容留無《暫住證》的外地來京務工經商人員居住的?責令改正?並按每留住1人處以100元以下罰款?為其提供經營場所的?責令改正?並按每容留1人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對不履行治安責任保證書規定的治安責任的?處以警告?並可處以月租金10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房屋租賃安全合格證》?

外地來京人員拒絕、阻礙公安人員執行職務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罰。

北京暫住證功能將變革

持證流動人口可享受市民待遇

北京市的“暫住證”功能將發生變革,由現在單一的“管人”和“卡人”,變成一個為外來人口提供各項服務的憑證。持證的流動人口可憑證享受到子女教育、醫療、購車、計畫生育等一系列市民待遇的服務。

暫住證制度的思考

公民只要離開自己的家鄉,就會被當地居民稱作“外地人”;而社會的進步和經濟的發展,從某種意義上來看,應該是全民參與的過程。全民參與經濟建設,必然帶來人口遷徙、流動人口管理等各種問題,這是社會的客觀規律。政府不應該用行政的手段干預社會的客觀規律,出台限制國民正常流動的措施。

2004年7月1日實施的《行政許可法》沒有賦予國務院各部委(如公安部、財政部等)和省級政府設立行政許可的權利,所以原來由其發布的行政規章不應該繼續執行。儘管省級政府可以設立為期一年的臨時許可,但是一年後他們必須報請同級人大批准、形成法規後公布。然而到現在為止,全國沒有一個省級政府通過有關暫住證的行政法規。

樊鴻烈律師接受記者採訪時堅持認為:針對外地人群辦理,並且不辦暫住證就不允許在本地居住,這樣的規定是典型的行政許可行為;一名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公民,在自己的國度里還需要辦理“暫住證”,這不符合最基本的法律精神。

各地暫住證便利政策

廣州可享受九大便利服務:

1申領機動車駕駛證

2 申請法律援助

3 申報科技成果

4享受計畫生育、婚前保健、孕期保健服務

5 參加社會保險

6 使用社區公共服務設施

7 子女義務教育

8 子女享受免疫

9 兒童保健服務

各地暫住證的最新收費標準和依據

廣州——

廣東省物價局關於調整廣州市IC卡暫住證收費標準的批覆

(粵價〔2006〕238號)

廣州市物價局、財政局:

你市物價局《關於降低IC卡暫住證收費標準的請示》(穗價〔2006〕124號)悉。根據《廣東省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條例》和《國家計委、財政部關於暫住證卡收費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計價格〔2002〕633號)規定,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批覆如下:

一、同意廣州市IC卡暫住證(含積體電路卡)收費標準自2006年10月1日起由每張20元降低為每張10元。請廣州市嚴格按照“收支兩條線”的要求,進一步規範IC卡暫住證的收費管理,切實減輕民眾負擔。

二、請通知有關收費單位到當地物價部門申(換)領《廣東省收費許可證》(行政事業性收費),實行收費公示。使用省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收費收入委託銀行代收、按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二○○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發布部門:廣東省其他機構 發布日期:2006年09月29日 實施日期:2006年10月01日 (地方法規)

暫住證今年起實行自願辦理

市公安局局長馬振川昨天表示 流動人口將比照本市戶籍人口實行趨同化管理———

本報訊 昨天,市公安局局長馬振川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從今年開始公安機關對北京市流動人口將比照本市戶籍人口實行趨同化管理,暫住證的辦理實行自願原則。

據了解,由於去年奧運期間北京警方對外地流動人口管理嚴格,很多外地流動人口主動登記暫住證,暫住證的登記人口數字從500萬上升到850萬。馬振川介紹,今年開始,本市警方對外地流動人口將實行趨同化的管理原則,對外地人沒有額外的限制,且暫住證也實行自願辦理。

馬振川說,暫住證對於流動人口來說,只起到統計數字和基礎資料備案的作用,公安機關正在逐步淡化它的作用。從公安的角度講,流動人口和戶籍人口是一樣的管理方式,不存在特殊化。

對於戶籍城鄉一體化統一管理的問題,馬振川稱,警方對於此舉沒有技術上的障礙,只要市政府統一部署,農變非只不過改個名字的問題。

馬振川說,在北京早已廢除了農村人口的流動限制,城鄉一體化在警方的戶籍登記上很簡單,警方對公民的日常管理也不存在城鄉差別。但城鄉一體化改革牽扯到醫療、教育、社保等問題,因此需要市政府統一部署。“目前警方已經做好準備,只要是市里政令一出,警方可以迅速執行。”

北京市停收暫住證費等行政事業性收費

今年起暫住證費、國小和國中借讀費等行政事業性收費將停止收取。這是北京市發改委網站2月2日公布的。

日前財政部和國家發改委下發了《關於公布取消和停止徵收100項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的通知》,決定在全國範圍內統一取消或停止徵收100項行政事業性收費。

此前,北京已在歷年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清理過程中取消和停收了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這次涉及北京市的包括市藥監局的醫療器械產品註冊費、市衛生局的執業醫師註冊費、市人事局的專業技術資格證書費、市公安局的暫住證費、市教委的國小和國中借讀費等。

市發改委有關人士表示,各類考試費中含有財政部、國家發改委取消的證書工本費一律取消,不得另行收費。調整後的收費標準另行公布。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2004]62號)37 項目名稱 暫住證核發 實施機關 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

《江蘇省暫住人口管理條例》(2003年6月24日江蘇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第二次修正)

《暫住證申領辦法》(公安部令第2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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