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赤峰市營養學會成立於 2005年11月23日,是我市一家具有專業性、權威性的營養專業學會。學會是赤峰營養科技工作者自願組成並依法登記的全國性、學術性、非營利性的法人社會團體;是赤峰科學技術協會(以下簡稱赤峰科協)的組成部分,是發展我國營養科學技術事業的重要社會力量;是黨和政府聯繫我國營養科技工作者的橋樑和紐帶。
業務範圍包括:營養師培訓、 營養配餐 、 營養諮詢、營養產品推介和開發、營養課題研究、國內外營養學術交流、宣傳普及營養知識、編輯會刊等業務。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的中文名稱:赤峰營養學會
第二條 赤峰營養學會(以下簡稱本會)是赤峰營養科技工作者自願組成並依法登記的全國性、學術性、非營利性的法人社會團體;是赤峰科學技術協會(以下簡稱赤峰科協)的組成部分,是發展我國營養科學技術事業的重要社會力量;是黨和政府聯繫我國營養科技工作者的橋樑和紐帶。
第三條 本會宗旨:組織和團結全國營養科技工作者,堅持科學技術是第一生產力的思想;提倡辨證唯物主義和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弘揚“尊重知識、尊重人才”的風尚,充分發揚民主,開展學術上的自由討論;倡導“獻身、創新、求實、協作”的精神;在學會活動中遵守我國憲法以及各項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為促進我國營養科技事業的發展,提高人民健康水平作出貢獻。
第四條 本會自覺接受業務主管單位赤峰科協和社團登記管理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住所: 赤峰市紅山區紅旗大廈一樓半。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 舉辦各種全國性營養科學和技術領域的學術交流活動(學術會議、專題研討會、講座講習會等),促進學科發展;
(二) 編輯出版、銷售“營養學報”等營養科學範疇的刊物、書籍和音像製品;
(三) 開展營養科學領域的繼續教育和技術培訓,提高會員及廣大營養科技工作者的業務水平;
(四) 開展營養科學領域的國際學術交流與合作;
(五) 積極開展科普工作,普及營養知識、提高國民的營養知識水平,引導國民合理選擇食物和營養品,促進身體健康;
(六) 組織參與國家對有關營養方針政策的研討,相關行政法規的制定與決策的論證,發揮諮詢作用;
(七) 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反映營養科技工作者的意見與呼聲;獎勵表彰推薦優秀營養科技人才;
(八) 以赤峰經濟建設為中心,積極開展科技諮詢服務、技術開發、技術轉讓、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推廣營養科學技術成果,搞好千廠千會協作工作;接受委託承擔營養學科項目評估、成果鑑定、資格評審、技術標準編審和開展營養師資格認證等任務;
(九) 組織開展旨在提高赤峰國民營養健康水平的“營養健康工程”活動,積極組織符合我會宗旨的其他社會公益活動;
(十) 大力加強學會自身建設,建好營養科技工作者之家,更好的發揮橋樑紐帶作用。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分為單位會員及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一) 承認並擁護本會的章程;(二) 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三) 在營養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影響的單位或個人;(四) 個人會員:在科研、教育及生產部門從事營養學或相關學科的專業技術人員,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 1、 大專學歷以上、從事營養相關工作的人員; 2、 中專以上相關專業畢業,從事營養相關工作3年以上者; 3、積極支持本會工作,從事有關本學科的組織管理工作的領導幹部; (五) 單位會員:凡與本會專業範圍有關的科研、教學、醫療、預防、生產等企事業單位及有關依法登記的學術性社會團體,願意參加本會有關活動、支持本會工作的,可申請為單位會員。
第九條 會員入會程式:(一) 提交入會申請書;(二) 經本會兩名會員介紹或所在單位推薦;(三) 經本會授權的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學會審核批准後上報本會;(四) 由本會授權組織工作委員會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一) 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二) 參加本會活動享有優先權;(三) 獲得本會服務及取得有關刊物、學術資料的優先權;(四) 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五) 單位會員可優先獲得學會諮詢服務;(六)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一) 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的決議;(二) 維護本會合法權益;(三) 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四) 按規定繳納會費;(五) 交流信息,提供相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經本會提示或通告仍不交納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赤峰全市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一) 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會;(三)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四) 決定終止事宜;(五) 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任務;(六)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全市會員代表大會原則上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任期4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全市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並對全市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一) 執行全市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二) 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三) 籌備召開全市會員代表大會;(四) 向全市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五) 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六)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七) 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的主要負責人的聘任;(八) 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籌措學會活動經費;(九)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十)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理事會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二) 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三) 理事長、副理事長最高任職年齡一般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一般不超過65周歲,原則上秘書長為專職,秘書長為兼職時由理事長授權並經常務理事會批准設專職常務副秘書長1人;(四)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五)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4年(任期一般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任期的,須經全國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理事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二) 檢查全市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三) 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四) 提名副秘書長人選及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和專職副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一)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二) 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三) 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四)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條 本會按照學術活動需要,設立多個二級專業委員會(或專業組)。成立二級學會專業委員會須經常務理事會通過,並呈報赤峰科協批准。本會理事會根據學會管理工作需要,下設組織、學術等若干工作委員會。各工作委員會的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聘任,任期與理事會相同。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 會費;(二) 市內外企事業單位、團體及個人的贊助或捐贈;(三) 政府或上級主管部門撥款;(四)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五) 利息;(六) 有關業務部門補助;(七) 學會基金;(八)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四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七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涉外交往活動
第四十條 本會在涉外交往活動中嚴格遵守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各類涉外活動的有關規定。
第四十一條 本會不吸收境外民間組織作為單位(團體)會員。
第四十二條 原則上不推薦或聘請境外人士擔任實職性領導職務(正、副理事長、秘書長)。確需吸收境外人士為個人會員或擔任名譽性職務的,由業務主管單位按有關規定審批,並報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門)備案。
第四十三條 本會應邀以單位(團體)會員名義加入境外民間組織,必須報業務主管單位批准。
第四十四條 本會確因工作需要在境外設立代表機構的,必須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門)批准。
第四十五條 境外民間組織在本會建立分支機構,須按民政部有關規定辦理。
第四十六條 與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民間組織交往,按《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關於辦理內地與香港民間交往有關問題的意見》、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澳門回歸問題的情況通報》中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七條 本會接受境外捐贈資助,按〈〈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有關規定辦理。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八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後提交全市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第四十九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八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五十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五十一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五十二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三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五十四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九章 附則
第五十五條 本會會徽為圓形,上部標有本會名稱“赤峰營養學會”;中間是麥穗圖案,也是三個人形的疊加,分別代表男性、女性和兒童;下部是長城圖形,代表赤峰;底邊“C.N.S”是本會英文名稱的縮寫。
第五十六條 本章程經2004年10月12日第六屆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常務理事會。
第五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