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建築業協會

赤峰市建築業協會是經赤峰市民政局批准成立的社團組織,全稱:“赤峰市建築業協會”;社證字號第F0072號,法定代表人:劉國祥;業務範圍:業務培訓、諮詢服務、信息交流、編輯資料等;辦公場所在內蒙古自治區赤峰市新城區建設大廈7樓(與赤峰市建築行業服務中心合署辦公);業務主管單位是赤峰市建設委員會。

基本信息

協會簡介

赤峰市建築業協會是由建築業企業、勘察設計企業、建設監理企業 、工程造價諮詢單位、招投標代理單位、新型建築材料(產品)生產企業、施工圖審查機構,以及建設系統企業、事業單位自願組成的具有社團法人資格的全市性社會團體,經市建委同意,民政局批准成立,屬非營利性社團組織。
協會的宗旨是堅持黨的基本路線,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和社會公德,按照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可持續發展的要求,建立和完善“服務、管理、協調”的行業自律體制,以為政府決策服務,為行業、企業發展服務為宗旨,認真做好協調服務工作;充分發揮橋樑與紐帶作用,協調行業內外部關係,維護企業合法權益;努力提高工程質量、經營管理水平與效益,為全市建築業的持續健康協調發展服務。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是赤峰市建築業協會(以下簡稱本協會)。英文名稱為:Chifeng CONSTRUC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縮寫CFCIA。
第二條 本協會的性質是由我市建築業企業、勘察設計企業、建設監理企業 、工程造價諮詢單位、招投標代理單位、新型建築材料(產品)生產企業、施工圖審查機構,以及建設系統企業、事業單位自願組成的具有社團法人資格的全市性社會團體,經市建委同意,民政局批准成立,屬非營利性社團組織。
第三條 本協會的宗旨是堅持黨的基本路線,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和社會公德,按照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可持續發展的要求,建立和完善“服務、管理、協調”的行業自律體制,以為政府決策服務,為行業、企業發展服務為宗旨,認真做好協調服務工作;充分發揮橋樑與紐帶作用,協調行業內外部關係,維護企業合法權益;努力提高工程質量、經營管理水平與效益,為全市建築業的持續健康協調發展服務。
第四條 本協會接受市建委、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協會辦公地址在赤峰市建設大廈七樓。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協會的業務範圍;
(一)根據政府制定的經濟發展規劃,通過信息網路、市內外的建築動態,調查研究,提出本行業具體實施方案和發展規劃與建議,供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參考。參與有關技術、質量、法律法規的制定。
(二)組織各種專題性的報告、學術和現代化管理的經驗交流及新產品、新工藝、新設備的推廣套用,組織各種形式、層次的技術培訓,以促進企業技術和管理水平的提高。
(三)組織企業家和經濟專家研究行業存在的技術、經濟方面的問題,為企業發展導向或向政府反映企業的行業性要求。
(四)承擔赤峰市建築行業的評優、評獎及推薦工作,促進全市建築工程質量、安全文明施工和企業管理水平的提高。
(五)開展本行業的業務諮詢服務,組織收集和交流有關本行業技術和市場經營信息,編輯出版本會刊及其它交流資料,宣傳、交流市內外建築工程技術發展動態,反映全市行業發展狀況。
(六)研究和探討建築業企業改革、改制、改組形式,促進建築業發展。
(七)堅持科技興業,開發軟硬體,逐步實施微機上網聯網管理,努力提高全市建築業的管理水平。
(八)承辦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會員單位委託或授權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協會的會員為單位會員,不吸收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單位,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協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三)在本協會的業務(行業)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向本協會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即可成為本協會會員;
(三)本協會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有參加本協會的有關活動權;
(三)有獲得本協會提供的各種服務、技術轉讓及優先得到各種科技、經濟信息等資料權;
(四)有對本協會工作參與討論、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協會章程,執行本協會決議;
(二)維護本協會的聲譽和會員的合法權益;
(三)積極參加本協會組織的各種活動,完成協會委託交辦的各項工作;
(四)及時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五)按規定交納會費。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連續兩年不交納會費,又不說明情況或不參加本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或職業道德準則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四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確定辦事機構的設定和有關事宜;
(六)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得到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屆三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建委審查並經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
(四)決定協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五)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六)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情況;
(七)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八)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九)決定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十)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一)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二)決定其他重要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四、五、七、八、九、十、十一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本協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三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建委審查並經民政局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三年。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建委審定並經民政局批准同意後才可任職。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會長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
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開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專業分會、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各專業分會、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八條 協會下設八個專業分會
(一)建設工程質量分會
(二)建築安全分會:
(三)勘察設計分會
(四)建設工程監理分會
(五)招投標代理分會
(六)造價諮詢分會
(七)工程檢測分會
(八)建築節能分會
第二十九條 各專業分會的職責:
(一)制訂本行業發展規劃和具體實施方案;
(二)制定行業自律公約,並負責監督執行;
(三)組織本行業專題學術交流、講座和報告會;
(四)開展調查研究,向協會提交本行業及相關行業帶有傾向性問題,並提出解決辦法和建議;
(五)開展行業內科技創新工作,推動科技進步;
(六)建築業協會交辦的其他任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有關單位的贊助;
(三)政府或有關部門委託的專題研究經費;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會費的標準按照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的會費管理辦法執行。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民政局和建委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吞、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建委審查同意,並報民政局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建委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建委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協會經民政局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建委和民政局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09年3月20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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