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根據2002年行政機關機構改革職能調整,國土資源局的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土地、礦產、測繪等國土資源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研究制定國土資源管理的地方規範性檔案。
(二)組織編制並負責實施全市國土規劃、土地利用規劃、礦產資源保護利用、地質勘查、基礎測繪規劃和科技規劃。
(三)組織土地資源現狀調查、動態監測、地籍權屬調查、變更調查及統計,承擔調處重大土地權屬糾紛。
(四)監督執行耕地特殊保護、農地保護、土地整治政策、農地轉用管理辦法及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和開發耕地規定;指導農地用途管制,組織基本農田保護。
(五)按規定組織實施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出資、授權經營、轉讓、交易和政府收購管理及臨時用地管理,劃撥土地使用權管理,指導農牧區集體非農土地使用權的流轉管理。
(六)組織實施礦產資源儲量管理辦法、標準、規程、規範;研究擬訂礦產資源管理的具體辦法,制定相關措施。
(七)依法進行採礦審批登記發證和採礦權出租、轉讓審批登記;調處重大採礦爭議、糾紛;進行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與保護的監督管理。
(八)組織實施地質勘查工作標準、規程、規範;組織實施地質勘查規劃並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九)組織保護地質遺蹟和地質災害防治。
(十)組織編制基礎測繪、地籍測繪和其他重大測繪項目,審核測繪單位資格,保護測量標誌;管理地圖編制工作。
(十一)組織對國家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方面法律、法規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組織開展對土地規劃、農地轉用、土地徵用、土地資產處置、土地使用權和礦業權交易行為的監督檢查;依法組織查處較大或重大國土資源違法案件。
國土資源局承擔的行政職能中所涉及的行政審批事項,以市政府公布的為準。
機構設定
根據上述職責以及工作需要,國土資源局設9個職能科(室)、五個事業單位。行政編制24名,工勤人員事業編制3名,離退休管理人員編制2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3名、紀檢組長1名,核定科級領導職數15名(11正、含黨務1名、紀檢監察1名,4副)。事業編制19名,其中差額事業編制5名,自收自支事業編制14名。我局直屬事業單位實有人員63名,其中差額事業編制人員5名,自收自支事業編制人員58名。
辦公室
組織協調局機關日常工作,負責機關政務檔案的起草、會議的組織、文電處理、秘書事務、檔案、保密工作;負責保衛、財務管理、固定資產管理、後勤服務等工作;負責局機關離退休人員的管理與服務工作;負責系統內人事、機構編制管理工作;負責全市系統的政策法規、宣傳教育、人員培訓及信訪、督查工作。負責局機關及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黨的紀律檢查工作和行政監察工作。
地質科
組織實施礦產資源儲量管理辦法、標準、規程、規範;建立健全礦產資源儲量評審的專業人員系統;承擔礦產資源儲量管理和地質資料匯交管理工作;組織礦產資源供需形勢分析;研究擬訂礦產資源管理的具體辦法、措施。組織實施地質勘查工作標準、規程、規範;組織實施地質勘查規劃並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依法進行勘查審批登記發證和探礦權轉讓審批登記;審核對外合作勘查、開採區塊;依法調處重大地質勘查爭議、糾紛;按規定審核評估機構從事探礦權評估的資格,審核地質勘查單位資格,組織確定國家出資形成的探礦權評估結果。擬訂地質遺蹟等地質資源和地質災害管理辦法,並編制相應規劃;負責認定地質遺蹟保護區相關工作;實施地質遺蹟保護和地質災害防治,負責地質環境監督管理。
計畫財務科
對國土資源局所屬事業單位的財務管理和國有資產管理進行監督、管理、審計;對本局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進行財務監督;對礦產資源補償費徵收和使用管理進行監督。
地籍管理科
貫徹執行地籍管理辦法和土地調查、動態監測、地籍調查、統計的技術規範、標準並擬定實施細則 ;組織土地資源現狀調查、動態監督、地籍權屬調查、變更調查及統計;組織實施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和權屬糾紛調處規劃及權屬管理辦法,調處較大的土地權屬糾紛。
耕地保護科
監督並執行耕地特殊保護、農地保護、土地整治政策及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和開發耕地規定;指導農地用途管制,組織基本農田保護。
執法監察科
對國家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方面法律、法規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根據需要擬訂國土資源執法監督及違法案件查處的有關辦法;組織開展對土地規劃、農地轉用、土地徵用、土地資產處置、土地使用權和礦業權交易行為的監督檢查;依法組織查處較大或重大國土資源違法案件;承辦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工作。
土地利用管理科
執行有關土地市場的法律法規,組織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工作;負責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出資、轉讓、交易和政府收購管理及臨時用地管理;組織實施國有企業土地資產處置工作;貫徹執行國有土地劃撥使用目錄指南和鄉鎮蘇木、村(嘎查)用地管理辦法;負責農地轉用、土地徵用承辦工作;負責編制、修訂、公布全市土地等級和基準地價;審定土地評估機構及人員資質;指導農村牧區集體非農土地使用權的流轉、管理工作;承擔須經國務院、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批的用地審查轉報工作。
礦產開發管理科
依法進行採礦審批登記發證和採礦權出租、轉讓審批登記;依法調處重大採礦爭議、糾紛;按規定審核評估機構從事採礦權評估的資格,審核國家出資形成的採礦權評估結果;依法進行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與保護的監督管理,依法徵收礦產資源補償費;指導礦山企業礦產資源開發年度檢查,礦山企業"三率"(開採回採率、採礦貧化率、選礦回收率)指標考核,參與礦山建設立項及設計審查工作。
規劃測繪科技管理科
組織編制全市性及區域性國土規劃、土地利用規劃、礦產資源保護利用、地質勘查、地質環境規劃和科技規劃;參與須經赤峰市人民政府審批的城市總體規劃的審核工作;指導和審核基本農田保護、土地整理復墾開發等專項規劃和地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負責市級各類國土規劃的實施和旗縣、鄉鎮規劃的實施工作的督查;負責國土資源科技成果的推廣與套用;負責國土資源綜合統計工作;組織並管理基礎測繪、地籍測繪和其他測繪項目,指導監督測繪成果質量管理和測繪成果資料匯交,審核測繪單位資格和測繪任務登記,指導保護測量標誌,管理地圖編制工作,審核出版的地圖。
領導信息
局 長: 姜惠君
副 局 長:鍾振遠、張穎達、姜惠君、燕武洲
紀 檢 組 長:韓福明
總工程師:張躍
執法監察支隊長:戈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