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城縣國土資源局

(二)承擔規範寧城縣國土資源管理秩序的責任。 (三)承擔寧城縣最佳化配置國土資源的責任。 (七)承擔規範寧城縣國土資源市場秩序的責任。

一)承擔保護與合理利用土地資源和礦產資源的責任。組織編制並負責實施全縣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保護利用、地質勘查、基礎測繪規劃,開展國土資源經濟形勢分析,研究提出全縣國土資源供需總量平衡的政策建議;落實國家國土資源調控政策,參與全縣經濟運行、區域協調、城鄉統籌的研究並擬定寧城縣涉及國土資源的調控政策和措施;編制並組織實施全縣國土資源領域節約集約利用和循環經濟的政策措施。
(二)承擔規範寧城縣國土資源管理秩序的責任。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土地、礦產、測繪等國土資源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研究制定國土資源管理的地方規範性檔案,監督檢查土地、礦產資源和測繪等法律法規等貫徹執行情況以及土地、礦產資源規劃和測繪規劃的執行情況;組織開展土地、礦產資源和測繪法律法規宣傳教育。
(三)承擔寧城縣最佳化配置國土資源的責任。編制和組織實施全縣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規劃和其他專項規劃、計畫;組織編制礦產資源、測繪、地質勘查和地質環境等規劃以及地質災害防治、礦山環境保護等專項規劃並監督檢查規劃執行情況;指導和審核全縣各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規劃和其他專項規劃,負責全縣土地利用年度計畫管理。
(四)負責規範寧城縣國土資源權屬管理。組織土地資源現狀調查、動態監測、地籍權屬調查、變更調查及統計、承擔調處重大土地權屬糾紛;組織編制基礎測繪、地籍測繪和其他測繪項目,審核測繪單位資格,保護測量標誌,管理地圖編制工作。
(五)承擔全縣耕地保護的責任。監督執行耕地特殊保護、農地保護、土地整治政策、農地轉用管理辦法及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和開發耕地規定;組織開展基本農田保護,實施農地用途管制。
(六)承擔節約集約利用土地資源的責任。組織實施國家有關土地開發利用標準,指導、管理和監督城鄉建設用地供應土地開發和節約集約利用;按規定組織實施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出資、轉讓等管理辦法,建立基準地價、標定地價等政府公式地價制度;會同農牧業部門加速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流轉,監督執行國家禁止和限制供地目錄、劃撥用地目錄等;承擔寧城縣人民政府審批的改制企業的國有土地資產的處置。
(七)承擔規範寧城縣國土資源市場秩序的責任。負責全縣國土資源市場秩序的監督管理,監測土地市場動態和建設用地利用情況,監測和監管地價;規範和監管礦業權市場,組織對礦業權人勘查、開採活動進行監督管理;規範和監管與國土資源相關的社會中介組織和行為,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
(八)負責全縣礦產資源開發的管理。依法進行採礦權新立、延續、變更、轉讓、初審;組織實施礦產資源儲量管理辦法、標準、規程、規範;研究擬定礦產資源管理的具體辦法,制定相關措施;調處採礦爭議、糾紛;進行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與保護的監督管理。
(九)承擔全縣地質環境保護的責任。組織實施礦山地質環境保護,監督管理古生物化石等地質遺蹟和礦山遺蹟等重要保護區、保護地;承擔城市地質、農業地質、旅遊地質的勘查和評價工作。
(十)承擔全縣地質災害預防和治理的責任。組織、協調和監督全縣地質災害防治工作,擬訂、組織實施地質災害等國土資源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十一)依法組織土地、礦產資源專項收入的征管,配合有關部門指導、監督全縣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土地開發等專項資金的收取和使用,負責有關資金的預算和財務、資產管理與監督。
(十二)組織對國家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方面法律、法規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組織開展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農地轉用、土地徵用、土地資源處置、土地使用權和礦業權交易行為的監督檢查;依法組織查處國土資源違法案件。
(十三)承辦寧城縣人民政府和赤峰市國土資源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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