敖漢旗國土資源局

(四)負責規範全旗國土資源權屬管理工作。 (八)負責規範全旗國土資源市場秩序工作。 (九)負責全旗礦產資源開發管理工作。

機構簡介

根據《中共赤峰市委辦公廳、赤峰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敖漢旗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赤黨辦發〔2010〕14號)精神,設立敖漢旗國土資源局,為敖漢旗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職責調整

(一)取消國家、自治區、赤峰市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取消相關職業技能鑑定、頒證職責。
(三)將中介機構管理的土地評估、礦業權評估、礦產資源儲量評審機構及其人員資質認定和頒證職責交給行業協會。
(四)加強土地供需調控和總量平衡管理職責,落實最嚴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加強全旗國土資源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整體控制作用;加強礦產資源規劃和合理開發利用管理,提高資源回採率,強化資源綜合利用監管。

主要職責

(一)負責保護與合理利用土地資源和礦產資源工作。組織擬訂全旗國土資源發展規劃,開展國土資源經濟形勢分析,研究提出全旗國土資源供需總量平衡的政策建議;落實國家國土資源調控政策,參與全旗經濟運行、區域協調、城鄉統籌發展的研究,擬訂涉及國土資源的調控政策和措施;編制全旗國土資源領域資源節約、集約利用和循環經濟的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
(二)負責規範全旗國土資源管理秩序。起草全旗國土資源管理方面的規範性檔案,制定全旗國土資源保護、管理、合理利用和測繪行政管理以及地質環境保護的政策措施;監督檢查土地、礦產資源和測繪規劃的執行情況;組織開展國土資源行政執法工作,調查處理國土資源違法案件;組織開展土地、礦產資源和測繪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工作;組織實施國家土地、礦產資源和測繪管理的技術標準、規程、規範和辦法。
(三)負責國土資源的最佳化配置工作。負責編制全旗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復墾開發規劃和其他專項規劃、計畫並組織實施;編制礦產資源、測繪、地質勘查、地質環境等規劃及地質災害防治、礦山環境保護等專項規劃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指導、審查全旗土地利用年度計畫管理工作;參與制定報自治區、赤峰市、敖漢旗人民政府審批的涉及土地、礦產和測繪等方面的規劃。
(四)負責規範全旗國土資源權屬管理工作。依法保護土地和礦產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負責調處權屬糾紛;負責土地確權工作;組織實施各類土地登記資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匯總管理工作,提供社會查詢服務。
(五)負責全旗耕地保護工作,確保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農田面積不減少。組織實施耕地保護政策和措施;組織實施基本農田保護工作,落實占用耕地補償制度;開展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和耕地開發工作;組織實施土地用途管制、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徵用;負責報自治區、赤峰市、敖漢旗人民政府審批的各類用地的審核、報批工作。
(六)負責及時準確提供全旗土地資源方面各種數據工作。制定全旗地籍管理實施辦法並組織實施;組織開展全旗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工作。
(七)負責節約、集約利用土地資源工作。組織實施國家有關土地開發利用的標準,管理、監督城鄉建設用地供應、政府土地儲備、土地開發和節約、集約利用工作;按規定組織實施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出資、轉讓等管理辦法,建立基準地價、標定地價等政府公示地價制度;會同農牧業部門監督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流轉,監督執行國家禁止和限制供地目錄、劃撥用地目錄等;負責報旗政府審批的改制企業國有土地資產的處置。
(八)負責規範全旗國土資源市場秩序工作。負責全旗國土資源市場秩序的監督管理工作,監測土地市場動態和建設用地利用情況,監測和監管地價,監管和規範礦業權市場,對礦業權擁有人的勘查、開採活動進行監督管理;規範和監管與國土資源相關的社會中介組織及其行為,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
(九)負責全旗礦產資源開發管理工作。依法負責轄區內礦業權登記發證和轉讓登記的審核報批工作;負責全旗規劃礦區和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管理工作;負責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優勢礦產的開採總量控制及相關管理工作;編制全旗礦業權設定方案並組織實施。
(十)負責管理旗內地質勘查行為和礦產資源儲量,組織實施地質調查工作標準、規程、規範,組織實施地質勘查規劃並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統籌、管理、監督、協調全旗公益性地質調查和戰略性礦產勘查工作。
(十一)負責全旗地質環境保護工作。負責礦山地質環境保護工作,監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質遺蹟、礦業遺蹟等重要保護區、保護地的保護工作;依法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查和評價工作,監測、監督防止地下水過量開採和污染;負責城市地質、農業地質、旅遊地質的勘查和評價工作。
(十二)負責全旗地質災害預防和治理工作。組織、協調和監督全旗地質災害防治工作,制定重大地質災害等國土資源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並組織實施。
(十三)負責依法徵收資源收益,對所徵收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管理。依法組織土地、礦產資源專項收入的征管,配合有關部門擬訂收益分配製度;配合有關部門指導、監督全旗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土地開發等專項資金的收取和使用工作;參與管理土地、礦產等資源性資產。
(十四)推動全旗國土資源系統科技進步。制定國土資源科技發展和人才培養規劃、計畫並組織實施;組織實施重要科技項目;推進國土資源的信息化建設和信息資料公共服務工作。
(十五)開展國土資源開發對外合作與交流工作。擬訂全旗對外合作勘查、開採礦產資源政策並組織實施;依法協調旗外礦產資源勘查工作;依法審核、申報礦產資源對外合作區域;監督對外合作勘查、開採行為。
(十六)組織編制敖漢旗基礎測繪和重大測繪項目規劃;負責測繪行業管理工作;指導全旗測繪工作。
(十七)完成旗政府和上級業務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敖漢旗國土資源局設6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協助局領導處理機關日常工作;負責機關政務、事務工作。
(二)地籍管理規劃測繪股
貫徹落實國家地籍管理辦法,負責土地資源、地籍權屬、動態變更情況的監督和統計工作;負責全旗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和爭議調處工作,調處重大土地權屬糾紛;組織協調管理各類土地登記資料的整理、共享和匯交工作;編制旗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規劃、測繪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規劃、測繪規劃的編制及實施管理工作;參與旗土地資源、礦產資源規劃的調查評價,編制土地整理、土地復墾等專項規劃;編制全旗土地利用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和進行監管;承擔基本建設項目用地及重大專項投資管理的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工作;組織實施國土資源科技計畫,負責國土資源科技成果管理工作;參與全旗國土資源科技項目管理,負責有關獎項的申報工作。
研究擬訂敖漢旗有關測繪工作的規章及管理辦法;負責全旗測繪工作的行業管理,指導全旗測繪工作,編制並組織實施敖漢旗基礎測繪和重大測繪項目規劃;負責管理全旗測繪產品質量和計量鑑定工作;負責在旗內進行測繪活動單位的資質審查、測繪任務登記、測繪成果目錄匯交、成果索取與保密工作;負責旗內地圖市場監督檢查管理、測量標誌保護、重要地理信息數據審核與發布等工作。
(三)耕地保護土地利用股
負責全旗農田保護、農用地轉用、土地徵收徵用和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土地開發有關政策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指導工作;負責所屬各國土資源中心所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工作,監督檢查全旗基本農田保護和占用耕地補償制度的落實情況;負責報自治區人民政府的農用地轉用、土地徵收徵用和土地開發事項的報批工作。
負責全旗城鄉建設用地和土地市場管理工作;負責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工作,規範土地使用權的出讓、轉讓、租賃、抵押、作價出資(入股)交易和政府收購土地管理及臨時用地管理等工作;負責土地供應、土地價格、土地資產和土地儲備管理工作,負責國有企業土地資產處置工作;貫徹實施國家土地開發利用標準,承擔實施節約集約用地評價和農用地與建設用地分等定級工作,組織實施基準地價、標定地價等地價制度;負責對土地市場和地價實施動態監測,貫徹執行國家土地劃撥目錄指南和鄉鎮蘇木村(嘎查)用地管理辦法;指導農村牧區集體非農土地使用權的流轉、管理工作;負責建設用地置換的監督管理工作。
(四)礦產開發管理股
負責國土資源部、自治區國土資源廳和赤峰市國土資源局發證的探礦權、採礦權的登記、受理和初審工作;負責組織實施採礦權的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工作;負責全旗重點礦區礦業權設定方案的編制工作,負責全旗探礦權、採礦權監督管理和年度檢查工作;組織實施礦產資源開發“三率”(開採回採率、採礦貧化率、選礦回收率)指標考核工作;負責探礦權、採礦權使用費的收繳工作,負責轄區內礦產資源開發秩序整頓和礦產資源整合工作;負責轄區內探礦權、採礦權權屬糾紛的調處工作。
(五)地質股
組織全旗礦產資源調查評價工作,實施重大地質勘查項目;負責地質勘查項目計畫管理與成果效益評估工作,協助做好上級財政和上級地勘基金、地質勘查項目管理工作;匯總分析全旗地質勘查成果、地質勘查行業和石油、天然氣、煤層氣礦產資源勘查開採情況;協調管理全旗地質勘查項目,負責地質勘查行業管理;分析礦產資源形勢,為礦產資源開發決策提供依據。
負責礦產資源儲量評審、備案登記、統計工作;負責全旗礦產資源利用情況的季報、年報工作;負責全旗礦山儲量動態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全旗礦產地儲備、壓覆礦產資源查詢工作;承擔全旗礦業權評估和地質資料匯交管理工作;承擔全旗礦產資源補償費征繳和監督管理工作,並匯總上報相關數據。
負責編制並組織實施相應的地質環境保護規劃,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地質災害防治工作;擬訂並組織實施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預案,負責突發地質災害應急處置工作;負責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工作,監督實施礦山地質環境保護治理等技術規範與標準;承擔古生物化石等地質遺蹟保護和地質公園、礦山公園等重要保護區、保護地的監督管理職責;負責礦泉水、地熱水資源開發利用的監督管理,防止水源地污染;依法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查和評價工作;組織地下水動態監測,監督、防止地下水的過量開採與污染造成的地質環境破壞;組織協調實施全旗地質環境項目的招標工作。
(六)執法監察股
負責對土地、礦產資源和測繪方面的法律法規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擬訂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及違法案件查處的相關辦法,組織開展對土地規劃、農用地轉用、土地徵用、土地資產處置、土地使用權和礦業權交易行為的監督檢查;依法組織查處重大土地、礦產和測繪違法案件;指導所屬執法監察隊伍的執法監察工作,指導全旗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工作;受理、接待、辦理涉及國土資源方面的民眾來信來訪,協調、處理國土資源部、國土資源廳、市國土資源局、旗政府交辦的信訪事項。
推進旗國土資源系統依法行政工作;組織開展本系統的行政執法監督檢查工作;負責行政複議、行政應訴、主持聽證和相關法規政策的修訂與協調等工作。

人員編制

敖漢旗國土資源局機關行政編制11名,其中:科級領導職數5名(1正、4副)。
機關工勤人員事業編制1名。

其它事項

(一)市國土資源局對旗國資源局實行業務領導;旗國土資源局的領導幹部實行雙重管理體制,以市國土資源局黨組管理為主,地方黨委協助管理,任免旗國土資源局黨政副職時,市國土資源局黨組要事先徵求地方黨委的意見。
(二)旗國土資源局負責組織對無採礦許可證和超層越界開採、資源接近枯竭、不符合礦產資源規劃和礦業權設定方案等類礦山的關閉工作,並對關閉是否到位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指導;牽頭並會同有關部門對廢棄礦山的治理工作進行指導、監督、檢查。
(三)河道采砂管理的職責分工
旗國土資源局:負責保障河道內砂石資源合理開發利用工作。
旗水利局:負責牽頭並會同國土資源局等部門,共同負責河道采砂的監督管理工作,統一編制河道采砂規劃和計畫;負責監管河道采砂是否影響防洪安全、河勢穩定、堤防安全工作。
(四)水資源使用行政許可方面的職責分工
旗水利局:負責對全旗水資源實施綜合管理;在統一考慮地表水與地下水的資源狀況和生活用水、農業用水、工業用水的實際需要的基礎上,給欲開採已探明的礦泉水、地熱水用於商業經營的企事業單位(如礦泉水廠、溫泉賓館、地熱電廠等)頒發《取水許可證》並確定開採限量。
旗國土資源局:負責為擁有《取水許可證》的欲開採礦泉水、地熱水用於商業經營的企事業單位(如礦泉水廠、溫泉賓館、地熱電廠等)辦理登記手續,頒發《採礦許可證》。
(五)地質環境保護的職責分工
旗國土資源局:負責牽頭組織對礦山地質環境的保護工作,監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質遺蹟、礦業遺蹟等重要保護區、保護地的保護工作;依法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查和評價工作,監測、監督、防止地下水過量開採和污染;負責城市地質、農業地質、旅遊地質的勘查和評價工作。
旗環境保護局:負責礦山地質環境保護的綜合監管、監測和協調指導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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