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1)貫徹執行國家林業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研究擬定全縣森林生態環境建設、森林資源保護和國土綠化的方針、政策,組織起草全縣地方性林業法規、規章,經批准後監督實施。(2)擬定全縣林業發展戰略和中長期發展規劃、年底計畫,並組織實施。
(3)組織開展植樹造林、封山育林工作;組織、指導以植樹種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和防沙、治沙工作;組織管理林業重點生態工程的建設;指導各類商品林(包括用材林、防護林、經濟林、薪碳林、特種用途林、竹林)和藥用林以及風景林的培育和發展;指導、監督林木種苗和森林病蟲害防治、檢疫工作;指導國有林場、森林苗圃、森林公園以及基層林業工作機構的建設和管理。
(4)組織、指導恩愛資源的保護管理工作;組織全縣森林資源調查、動態監測和統計;審核並監督森林資源的使用;管理森林資源的有償流轉,組織編制森林採伐限額,經縣政府批准後監督執行;監督木材的憑證採伐和運輸;組織、指導林地、林權的管理並對依法應由國務院處理山林權屬爭議辦公室的具體工作。
(5)組織、指導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的保護和合理開發;負責瀕危物種進出口和國家及省保護的野生動物、珍稀野生植物及其產品出口的審批和報批工作;指導縣屬森林、野生動物和濕地類型自然保護區工作。
(6)擬定林業產業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對林業產業實行巨觀管理;指導林業產業體系的建設和發展;管理林區公路。
(7)指導管理林業基本建設、多種經營和技術改造工作;組織申報重點林業建設項目;監督管理國有林業資產;負責縣級林業資金的籌集和管理,負責全縣林業基金的徵收、使用和管理。
(8)指導森林公安工作;管理森林公安隊伍建設;組織、協調、督促重大森林案件的查處工作。
(9)負責林業科技和人才培訓工作;管理、督促林業科技項目的實施;歸口管理全縣林業外事和對外經濟技改交流工作;指導全縣林業隊伍建設。
(10)承辦資溪縣綠化委員會和縣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總指揮部的具體工作;指導、協調、督促公民義務植樹和部門造林綠化;指導森林防火工作。
(11)承辦縣委、縣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12)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它工作。
內設機構
人秘股
協助處理局機關日常工作 ,擬定和( 1)貫徹執行國家林業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 ;研究擬定全縣森林生態環境建設、森林資源保護和國土綠化的方針、政策 ,組織起草全縣地方性林業法規、規章 ,經批准後監督實施。(2)擬定全縣林業發展戰略和中長期發展規劃、年底計畫,並組織實施。
(3)組織開展植樹造林、封山育林工作;組織、指導以植樹種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和防沙、治沙工作;組織管理林業重點生態工程的建設;指導各類商品林(包括用材林、防護林、經濟林、薪碳林、特種用途林、竹林)和藥用林以及風景林的培育和發展;指導、監督林木種苗和森林病蟲害防治、檢疫工作;指導國有林場、森林苗圃、森林公園以及基層林業工作機構的建設和管理。
(4)組織、指導恩愛資源的保護管理工作;組織全縣森林資源調查、動態監測和統計;審核並監督森林資源的使用;管理森林資源的有償流轉,組織編制森林採伐限額,經縣政府批准後監督執行;監督木材的憑證採伐和運輸;組織、指導林地、林權的管理並對依法應由國務院處理山林權屬爭議辦公室的具體工作。
(5)組織、指導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的保護和合理開發;負責瀕危物種進出口和國家及省保護的野生動物、珍稀野生植物及其產品出口的審批和報批工作;指導縣屬森林、野生動物和濕地類型自然保護區工作。
(6)擬定林業產業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對林業產業實行巨觀管理;指導林業產業體系的建設和發展;管理林區公路。
(7)指導管理林業基本建設、多種經營和技術改造工作;組織申報重點林業建設項目;監督管理國有林業資產;負責縣級林業資金的籌集和管理,負責全縣林業基金的徵收、使用和管理。
(8)指導森林公安工作;管理森林公安隊伍建設;組織、協調、督促重大森林案件的查處工作。
(9)負責林業科技和人才培訓工作;管理、督促林業科技項目的實施;歸口管理全縣林業外事和對外經濟技改交流工作;指導全縣林業隊伍建設。
(10)承辦資溪縣綠化委員會和縣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總指揮部的具體工作;指導、協調、督促公民義務植樹和部門造林綠化;指導森林防火工作。
(11)承辦縣委、縣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監督執行局機關的各項議事規則和工作制度;
組織起草有關綜合性報告、檔案,負責地方志、年鑑編撰;
承辦機關文秘、檔案、財務、保密、保衛、後勤和重要會議的組織等工作;
負責信訪、宣傳工作和信息化建設;
負責提案(提議)議案(建議)辦理,負責牽頭組織承擔相關課題調研,負責文明城市創建工作;
負責對財政資金項目的實施進行監督,負責對機關及直屬單位的國有資產和政府採購進行管理,搞好局自身各項資金的管理,搞好對直屬單位的財務管理;
負責組織賑災募捐、幫扶解困工作和林業外事工作;
負責局工會日常和局長辦公會議記錄等相關事宜。
計畫財務股
計畫、財務管理。林政股
負責全縣木材採伐限額及木竹生產計畫的管理;負責管理全縣伐區生產秩序,伐區檢查驗收;
負責全縣野生動植物保護管理工作;
負責全縣征占用林地管理及相關材料的申報工作;
協助各類山林權屬糾紛的調解工作。
營林股
負責全縣營造林的有關技術規程和技術管理、實施;負責全縣營造林生產、育苗工作及技術指導、驗收;
負責開展調研,總結營林工作的典型經驗;安排完成營林實施情況的各重信息統計及上報工作。
森防站
負責宣傳貫徹國家和地方政府關與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檢疫的方針、政策和法規;根據《森林病蟲害放治條例》和《植物檢疫條例》等有關規定,負責林業有害生物防治的組織管理工作和執行森林植物檢疫檢驗,管理簽發省內植物檢疫證書;
制定本地林業有害生物事件應急預案和處置辦法;
具備專人管理林業有害生物發生與防治情況電子報表,收發電子郵件,每月上旬上報市森防站;
對林業有害生物監測預警和除治進行技術指導,組織實施防治試驗和推廣新技術;
組織培訓林業有害生物專業隊伍,宣傳、學習主要森林病蟲害、防治檢疫知識;
負責本地林業有害生物防治的農藥器械調配供應和維修;
組織對全縣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效果和年終目標管理指標的檢查驗收,建立技術檔案。
森林資源監測中心
負責全縣一、二類資源調查和林業區劃、規劃;負責全縣營造林作業及低改、間伐、主伐作業設計;
負責全縣經營方案編制及採伐限額計算;
負責森林資源資產評估諮詢;
負責局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林業技術推廣站
負責全縣林業科技服務、推廣、培訓,協助局營林股和資源監測中心完成全縣各種營造林工程、封山育林工程等項目的申報、設計、施工及監管,指導全縣造林苗木的培育及縣局交辦的其它工作。縣政府森林防火總指揮部辦公室
貫徹執行國家森林防火的方針、政策,監督檢查《森林防火條例》和有關法規的實施;組織森林防火宣傳教育,制定森林防火措施,實施森林火災的預防工作;
管理森林防火檢查和護林員工作,組織開展森林防火檢查,實施森林消防監督,批准人員入山和野外用火管理;
組織森林防火科學研究,推廣先進技術,培訓專業隊伍;
組織制定本地區森林防火基礎設施規劃,並組織其實施管理有關設施設備;
堅持防火值班,隨時掌握火情動態,編制撲火預案和指揮方案,參與組織指揮撲救火災;
配合有關部門查處森林火災案件,行使森林防火處罰權;
負責森林火災統計,管理森林火災檔案;
完成各級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交辦的各項工作。
林業產權交易中心
負責林地、林木權屬的初始、變更和註銷登記;林權檔案材料管理、查詢、抄錄和複製服務;負責對長期征占用林地的工程項目進行審查;對臨時征占用林地或對森林經營單位在所經營的林地範圍內修築直接為林業生產服務的工程設施需要征占用林地的進行審批;
負責林業信息的發布;林業科技、法律、政策諮詢服務;
負責林地、林木(活立木)等森林資源的規範流轉;
負責原木、原竹和林業行政處罰材的市場交易;
負責木材運輸證和植物檢疫證書的辦理,辦理木竹省內和出省木材運輸證和植物檢疫證;
直屬單位
1 、木材檢查站: 負責宣傳、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和其它有關木材運輸檢查監督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依法查驗木材運輸證件,制止違法運輸木材、毛竹及其製成品、半成品、商品柴炭的行為;
根據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委託,對國家和省重點保護的野生動植物的運輸憑證實施查驗,並對出入省境的屬於法定檢疫對象的森林植物及產品實施檢疫漲的查驗;
受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的委託,實施有關林業的行政處罰。
2 、林業綜合行政執法大隊: 負責宣傳貫徹執行《森林法》、《森林法實施細則》等有關林業法律、法規和政策;
依法查處全縣除森林病蟲害、植物檢疫的各類林業行政案件;
負責對全縣木竹加工企業及木材和野生動植物運輸的檢查監督;
負責上級交辦的其它工作。
3 、林業工作站: 宣傳與貫徹執行森林和野生動植物等法律、法規和各項林業方針、政策;
協助鄉鎮人民政府制定林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組織指導農村集體、個人開展林業生產活動;
配合林業行政主管部門開展資源調查、造林檢查驗收、林業統計和森林資源檔案管理工作,掌握轄區內森林資源消長和野生動植物物種變化情況;
協助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管理林木採伐工作,配合做好林木採伐的伐區調查設計,並參與監督伐區作業和伐區驗收工作;
配合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做好森林防火、森林病蟲害防治工作;
依法保護、管理森林和野生動植物資源;依法保護濕地資源;
協助有關部門處理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爭議、查處破壞森林和野生動植物資源案件;
協助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管理轄區內的鄉村林場、個人林場;
配合鄉鎮人民政府建立健全鄉村網路,負責鄉村護林隊伍的管理;
推廣林業科學技術,開展林業技術培訓、技術諮詢和技術服務等林業社會化服務,為林農提供產前、產中、產後服務;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代收和協助管理各項林業行政事業性收費等;
承辦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