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港市港南區義務教育學籍管理實施細則

第二條 第三條 第十條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全面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推進素質教育的順利實施,確保普及九年義務教育成果的鞏固和提高,根據《廣西壯族自治區義務教育學籍管理辦法(修訂)》,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於港南區管轄的公、民辦國中、國小和九年一貫制學校。
第三條 學籍管理實行分級負責制。國中及城區國小學籍管理由學校和區教科局負責;農村國小學籍管理由學校和鄉鎮中心校負責,實行學籍管理校長負責制。
第二章 招生和新生入學
第四條 城區年滿6周歲適齡兒童按劃分地段,就近入學。農村可推遲到7周歲入學。國中招生實行中國小掛鈎,堅持劃片招生, 免試入學。各級各類中國小校不得以任何名義、通過任何形式的選拔性考試錄取義務教育階段新生。
第五條 實行入學通知書制。以鄉鎮(辦事處)人民政府名義印製入學通知書,委託學校在新學年開學前15天,將入學通知書發給其父母或其監護人。
第六條 因病或殘疾不能按時入學或免學的兒童少年,須辦理免學或緩學手續,辦理的程式是:
1、由其父母或其監護人提出書面申請,並具有縣級經上醫療證明材料。在開學前交學校,經校長簽上意見蓋章後,由學校保存,並填寫好《學齡兒童少年免學、緩學名單審批表》。
2、開學後兩周內,學校把《學齡兒童少年免學、緩學名單審批表》一式二份報教科局,(鄉鎮國小由中心校匯總),經教科局審核簽字蓋章,《審批表》一份留教科局存檔,一份由中心校或中學保存。
第七條 義務教育階段中國小校應按照有關規定和程式,接收進城務工農民子女和其他流動人口子女入學,在收費、學籍號編序、入團入隊和評優等學籍管理方面要與當地學生一視同仁。各接收中國小校務必在兩周內,把接收的進城務工農民子女花名冊或電子學籍檔案,上報教科局教育股。進城務工農民子女和其他流動人口子女入學程式:
1、 個人向學校申請填寫《申請審批表》一式兩份,並提交相關證明材料(證明材料:身分證、計生證、務工證、工商執照、戶口本、社區居委會證明、用工單位證明、居住證明等),學校根據實際簽上意見
2、 申請人持《申請審批表》和證明材料到教科局審批後到學校辦理就學手續。
第八條 義務教育階段公辦中國小校不得以任何藉口拒收本學區、招生區範圍內或由教科局統籌安排的符合入學條件的適齡兒童、少年入學。不得招收“擇校生”。
第九條 新生應持入學通知書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如期報到的,須持有關證明在開學前向學校請假。如開學後一周內不到校辦理入學手續,由學校報請鄉(鎮)人民政府(辦事處),並採取有效措施督促入學。
第十條 新生辦理入學手續後,須按規定時間和要求,建立學生學籍檔案(有條件的採用電子檔案),學籍檔案主要是學籍名冊、學籍卡和學生素質報告手冊。學籍名冊統一用Excel表格填寫,在開學後第三周,學校要把學籍名冊和學籍卡填寫好,各一式兩份,初中和城區學校須到教科局審核驗印(同時還要通過電子信箱或隨身碟上送一份學籍名冊電子文檔),學校和教科局各留存一份學籍名冊。國小的學籍名冊委託中心國小(鄉鎮“兩基”辦)審核蓋章,各留存一份。學籍卡由學校和班主任各存一份。學生素質報告手冊放假時由學生帶回家向家長(監護人)報告,開學後學生帶回校由班主任保管。
第十一條 新生入學後,如發現有偽造證件及其他學校在籍生或同級學校已畢業生等情況之一者,應取消其學籍,並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十二條 義務教育階段一律不得設定重點校和重點班,實行平行分班,均衡發展。招生班額國小一般為45人,中學為50人。接收正常轉學後,國小班額一般不超過50人,中學班額不超過60人。
第十三條 義務教育階段中國小校新生辦理入學手續後即取得學籍,按照自治區統一規定編列學籍號。學生的學籍號分主號和副號。主號一律採用學生的身份證號,副號實行全區統一編號。
學籍主號的編寫方式:學籍主號一律採用學生的身份證號,因故沒有身份證號碼的學生,按照學生戶籍所在地身份證編碼方式編給學生學籍號主號。鄉鎮以下國小(含中心校)由鄉鎮中心校編給學籍主號,區直屬學校由學校直接編給學籍主號,保證與學生以後的身份證號相一致。
學籍副號的編寫方式:學籍副號實行全區統一編號,用14位數字依次排列。前2位數字代表入學年度,第三、四2位數字是市代號(貴港市代號07),第五、六2位數字是區代號(港南區代號03),第七位數字是學段代號(學段分為“國小”和“國中”,分別以“1”和“2”表示),第八、第九、第十3位數字是學校代號(各校代號另行公布),第十一、第十二、第十三、第十四4位數字為學生順序號。
第十四條學籍卡由自治區教育廳統一編制,由教科局負責印製,並統一發放到各中國小校。學籍卡的內容由班主任負責如實填寫,不得弄虛作假,要用不退色藍黑墨水填寫,塗改處要加蓋班主任印章。班主任變換或轉學時,應將班主任留用的一份及時移交。學校要對學籍管理實行專櫃保管,專人負責。指定專人對紙質或電子義務教育學籍卡實行管理。
第三章 轉學和借讀

第十五條 學生因家庭遷移、家長或監護人變動工作地或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轉學的,要辦理轉學手續。轉學申請與審批程式:
1、 由個人提出申請,填寫申請表一式4份。
2、 由原校根據申請材料審核在申請表上籤字蓋章同意轉出,由學生或家長持申請表和證明材料到接收學校聯繫,由接收學校審核簽字同意接收。
3、 到主管轉入學校的教育行政部門審批簽字同意轉入。
4、 到主管原學校的教育行政部門審批,簽字蓋章同意轉出。
5、 到原學校由學校出具轉學證和移交學生檔案材料。
第十六條 由外地轉入我區的國中、小學生應持本人常住本區戶口、家長調動或遷移證明、轉學證明、學生檔案,到就近學校聯繫,經學校審查同意蓋章後,再到教科局辦理轉入審批手續。沒有教科局審批,學校不得擅自接收學生。
第十七條 本區學生轉往外地的,應持戶口遷移證明或其他有效證件向學校提出申請,經原學校簽字同意,到教科局審批同意,由原學校留存一份審批表,出具轉學證明和移交學生個人檔案(加封蓋章)。
第十八條 國中學生在本鄉鎮內沒有正當理由不得轉學和借讀。國中和國小學生因戶口遷移、家庭住址搬遷,學生上學路途較遠(國中生一般在10華里以外,小學生一般在5華里以外)須由家長向學校提出申請,經雙方學校審查同意後,再到教科局辦理轉出或轉入的審批手續。未經接收學校同意,原校開具轉出證明造成學生失學的,由原校承擔責任。未經原學校開據轉學證明,接收學校擅自接收學生造成學籍管理混亂的,由接收學校承擔責任。
第十九條 現役軍人子女、部隊轉業幹部子女應優先照顧轉學;對肢體殘疾的學生,轉學時應特殊照顧。
學生在受處分期間一般不辦理轉學手續。
學生轉學一般在開學前或開學初辦理。
第二十條 轉學不得變更年級。學生轉學後,轉入學校要重新編給學籍副號,學籍副號編寫辦法是接著學生轉入學校同屆的學籍副號末位排序,並根據原轉出學籍檔案重新建立學籍檔案。
第二十一條 凡因學生個人或家庭原因要求到非戶籍地借讀的,應填寫申請表並持相關證明材料到借讀學校聯繫,經兩方學校同意後,再到教科局教育股辦理審批手續。到外地借讀的學生,應持借讀學校證明信向原校提出申請,經學校同意,教科局審批,方可外出借讀,原校應保留該生的學籍。
第二十二條各接收轉入或借讀學生的學校要對在兩周內,把接收的學生花名冊及電子表,上報教科局教育股。
第二十三條 學生借讀期間的學籍管理與轉入學生管理辦法一樣,原則上學生畢業時要回到原樣參加畢業考試,如學生在借讀學校參加畢業考試,要向借讀學校提出申請,畢業時由借讀學校發給義務教育證書,借讀學校及時將借讀學生檔案移交給原就讀學校。
第二十四條 中國小畢業年級學生在畢業學期,一般不辦理轉學或借讀。全區公辦國中、國小一律不得收借讀費。
第四章 休學、復學和退學
第二十四條 在校學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請假累計超過6周仍不能正常上學的,可以申請休學。辦理程式是:由學生家長持縣(市)區級以上醫院診斷證明、病歷及保險公司理賠證明材料(已入保險的),向學校寫出書面申請,填寫《中小學生休學復學申請表》,經班主任審驗和校長審查同意,報教科局批准後,由學校發給休學證明書。未經批准學校擅自同意休學的,要追究學校負責人責任。
第二十四條 休學期限一般為一年,休學期間不得轉學,學校保留學籍。學生休學期滿,應憑醫院健康證明,提出申請復學,經學校審查核准,報上級教育主管部門備案後,方可復學。學校對復學的學生,應及時編入相應的班級學習,學籍號不變。休學期滿仍不能復學的,應持地市級以上醫院證明,續辦休學手續。
畢業年級學生一般不辦理休學手續。
第二十五條學校及家長必須依法保證學生受完九年義務教育,對無正當理由中途退學或輟學的,要查清原因,對學生及家長進行勸導教育,教育無效的,向當地政府匯報,凡因辦學思想不端正或學校工作失誤導致學生輟學的,要追究學校領導和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二十六條 學校對休學、復學和退學的學生,均應在兩周內到教科局辦理有關學籍備案手續。
第六章 升級、留級、跳級

第二十七條 學生升級、留級、跳級按照《廣西壯族自治區義務教育法學籍管理辦法(修訂)》第二十七、二十八條執行。
第七章 畢業、結業、肄業

第二十八條 對完成六年國小義務教育的國小畢業生、完成三年義務教育國中畢業生,發給由教科局統一印製的自治區統一樣式的義務教育證書,國小畢業生在證書上填寫完成“六年”義務教育,國中畢業生在證書上填寫完成“九年”義務教育,並加蓋“畢業”樣章。國中畢業證書由區教科局審核並在學生照片的右下角驗印蓋章。才能有效。國小畢業證書由學校在照片上驗印蓋章有效。學校要保存義務教育證書存根。
第二十九條 學生結業、肄業按照《廣西壯族自治區義務教育法學籍管理辦法(修訂)》第三十和第三十一條執行。
第八章 綜合素質評價、教學和學業考試
第三十條 每學期對學生進行綜合素質評價和學科學業考試兩方面進行評價。綜合素質評價由班主任執筆,應以《中小學生守則》和《中(小)學生日常行為規範》為依據,廣泛聽取任課教師、團隊班委會和學生意見,要真實紀錄學生在校期間道德品質和德育情況、公民素養、學習能力、交流和合作能力、運動和健康、審美與表現以及社會實踐等方面的表現,力求做到實事求是,準確恰當,全面評價學生的素質發展情況。班主任寫出初稿後,要經過學校領導審核簽字同意,由班主任填寫在學生素質報告手冊和作為學籍檔案保存。畢業鑑定要與學生本人見面。學生素質報告手冊由學生帶回給家長或監護人閱讀簽字。
第三十一條 中學要有計畫地組織學生參加生產勞動和社會實踐活動,並由學校對每個學生作出鑑定,作為升學或就業的必備檔案材料。
第三十二條 學校要按照教育部印發的供課程改革實驗區使用的《義務教育課程設定實驗方案》和自治區教育廳制訂的《廣西九年義務教育課程計畫》開設課時和課程,不得隨意增加或刪減。不得加重學生的課業負擔。
第三十三條 學生學科學業考試由學校組織,國中每學期只進行期中、期未兩次考試;國小只對語、數兩科進行期末考試一次,學業成績實行等級形式評定。其他科目可根據平時成績進行考查,按及格和不及格評定。

第九章 獎勵、處分

第三十四條 對德、智、體全面發展或某一方面確有特長的學生,應給予表彰和獎勵。每年要進行一次“三好學生”“優秀學生幹部”和“思想品德優秀學生”評選和獎勵,獲得縣(區)級以上的由相應的各級教育主管部門頒發證書。國小連續六年、國中連續三年被評為“三好學生”和“優秀學生幹部”的畢業時,學校授予“優秀學生”稱號。要嚴格評選程式,做到公正、公平、公開。凡受到校級以上獎勵的,要記入學生檔案。
第三十五條 對犯錯誤的學生,學校以教育為主。 學生違反學生守則、學校紀律或國家法令、法規,學校要與家庭、社會配合進行教育。在堅持正面教育的前提下,如有必要可根據其情節輕重、態度好壞,給予適當處分。國中、國小的處分有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記大過共四種。學校不得開除學生和勒令退學或勸退。
第三十六條 要建立和規範對學生進行處分的程式。處分學生由校務會議決定,由校長簽署公布。對受處分的學生,要積極幫助教育。在被半年到一年內,經教育有確有悔改表現和顯著進步的,由個人申請,班主任、科任教師和學生代表集體評議,學校領導批准,可撤消其處分。對已撤消的處分,不記入學生檔案。受記過以上處分到畢業時尚未撤消處分的,要記入學生檔案。
第三十七條 對於被採取刑事強制措施的未成年學生,學校不得取消其學籍。學生勞教、少管期滿後,年齡在16周歲以下,且沒有受完規定年限義務教育的,經勞教、少管部門出示證明,學生應申請復學,原學校必須予以接收。
第三十八條 學生受到獎勵、處分或撤銷處分,學校應及時通知家長或監護人。
第十章 其 他
第三十九條 中國小實行學籍變動月匯報制度。學校要將每個月學生學籍變動情況如實填入《中國小學籍變更登記表》,於下月五日前連同流失學生的《輟學報告書》一同報教科局。國中和國小每學年的學籍變動情況應填入義務教育檔案。
第四十條 學生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所在學校應及時向教科局報告,並填寫《學生重大事故報告書》逐級上報。
第四十一條 學生學籍檔案材料必須按時如實填寫,填寫各種表格一律使用鋼筆,字跡要工整,項目要填全。學生學籍卡、學生期末綜合評語要以班級為單位裝訂成冊,且每學期末將學籍檔案材料整理一次。有關學生學籍變動證明信,應按學年度裝訂妥善保存,以備查閱。有條件的學校要對學生學籍實行微機管理。
第四十二條 學校應確定一名校長分管學籍管理工作,教務處主任或政教處主任負責日常學籍管理工作,同時下設專職或兼職學籍管理人員。學籍檔案要專櫥存放,有條件的學校,應設定學生檔案室。
第四十三條 本細則由區教教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四條 本細則自二OO七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附屬檔案:
1、港南區中小學生辦理轉學手續流程圖
2、港南區中國小轉學審批表
3、港南區中國小學籍變更登記表(增加)
4、港南區中國小學籍變更登記表(減少)
5、港南區中國小轉學介紹信
6、港南區中國小學生休學復學申報表
7、港南區中國小借讀學生申報表
8、港南區義務教育階段學生輟學報告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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