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法發布
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貴州省殘疾兒童康復救助辦法的通知
黔府發〔2018〕27號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貴安新區管委會,各縣(市、區、特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現將《貴州省殘疾兒童康復救助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貴州省人民政府
2018年9月28日
辦法全文
貴州省殘疾兒童康復救助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關於“發展殘疾人事業,加強殘疾康復服務”的重要部署,改善殘疾兒童康復狀況、促進殘疾兒童全面發展、減輕殘疾兒童家庭負擔,完善社會保障體系,根據《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條例》和《國務院關於建立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制度的意見》(國發〔2018〕20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按照兜底線、織密網、建機制的要求,堅持制度銜接、應救盡救、盡力而為、量力而行、規範有序、公開公正的基本原則,著力保障殘疾兒童基本康復服務需求,努力實現殘疾兒童“人人享有康復服務”,使殘疾兒童家庭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實、更有保障、更可持續。
第三條到2020年,建立與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目標相適應的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制度體系,形成黨委領導、政府主導、殘聯牽頭、部門配合、社會參與的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工作格局,基本實現殘疾兒童應救盡救。到2025年,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制度體系更加健全完善,殘疾兒童康復服務供給能力顯著增強,服務質量和保障水平明顯提高,殘疾兒童普遍享有基本康復服務,健康成長、全面發展權益得到有效保障。
第二章救助對象和條件
第四條康復救助對象。康復救助對象為貴州省戶籍(或在貴州省領取居住證)經濟困難家庭0-6歲視力、聽力、言語、肢體、智力殘疾兒童和孤獨症兒童。
第五條經濟困難家庭殘疾兒童包含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建檔立卡貧困戶家庭的殘疾兒童和兒童福利機構收留撫養的殘疾兒童,殘疾孤兒、納入特困人員供養範圍的殘疾兒童,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經濟困難家庭的殘疾兒童。
有條件的地區可擴大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年齡範圍,也可放寬對救助對象家庭經濟條件的限制。
第三章救助內容與標準
第六條救助內容。
(一)視力殘疾兒童:眼科手術(包括白內障、青光眼、斜視、眼瞼疾病、角膜疾病、結膜腫瘤疾病等)、低視力視功能訓練、低視力助視器驗配。
(二)聽力殘疾兒童:人工耳蝸植入手術、助聽器適配、聽覺言語康復訓練。
(三)言語殘疾兒童:發聲功能和嗓音、言語康復訓練及輔助器具適配。
(四)肢體殘疾兒童:矯治手術(包括術後調整外固定、外固定拆卸)、康復訓練(包括術後外固定佩戴中和拆除後的康復治療、運動功能、轉移功能、認知能力、言語交流、日常生活能力、社會參與能力等)及輔助器具適配。
(五)智力殘疾兒童:認知、語言交往、生活自理和社會適應能力等領域的康復訓練。
(六)孤獨症兒童:認知、情緒及行為管理、社交能力、生活自理及社會適應能力等領域的康復訓練。
第七條救助標準。
(一)手術類:手術費補助每人不低於15000元(實施人工耳蝸手術的含植入手術、術後開機及4次調機費)。手術費用不足15000元的,按實際發生額給予補助。
(二)康復訓練:每人每年補助訓練費不低於12000元,每年最長不超過10個月。
(三)輔助器具適配:基本型輔助器具適配,每人補助不超過1000元(含產品及評估適配費用);裝配假肢、矯形器,平均每人補助5000元(含部件材料及製作費用);助聽器每人補助不超過6000元(含全數字助聽器2台、驗配及1年內調試);人工耳蝸產品,每人補助不超過5萬元。
(四)同一項救助服務同一年度內僅補助1次,多重殘疾的按照相應殘疾類別救助標準給予補助。輔助器具適配每3年補助不超過1次(矯形器適配每年不超過1次)。
上述救助內容和標準要建立動態調整機制。有條件的地區可以增加救助內容,提高救助標準。
第四章救助對象的篩查、申請和審核認定
第八條篩查。市、縣級殘聯要協調有關部門定期開展殘疾兒童初篩,建立初篩檔案,對有康復需求的殘疾兒童進行實名制管理。
第九條申請。由殘疾兒童監護人向殘疾兒童戶籍所在地(居住證發放地)縣級殘聯提出康復救助申請。監護人也可委託他人、社會組織、社會救助經辦機構等代為申請。
第十條審核。縣級以上殘聯對殘疾兒童監護人提交的康復救助申請,應根據殘疾兒童康復救助相關標準和規定進行審核、認定,按程式辦理相關手續。
對於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建檔立卡貧困戶家庭的殘疾兒童和兒童福利機構收留撫養的殘疾兒童的救助申請,以及殘疾孤兒、納入特困人員供養範圍的殘疾兒童的救助申請,由縣級殘聯與民政、扶貧部門進行相關信息比對後作出決定;其他經濟困難家庭殘疾兒童救助申請的審核程式,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
第五章救助服務與評估
第十一條經審核符合條件的,由殘疾兒童監護人自主選擇定點康復機構接受康復服務。必要時由市級以上殘聯和衛生健康等部門指定的醫療、康復機構做進一步診斷、康復需求評估。
第十二條各地要建立健全評估工作機制,形成服務前評估、階段性評估、終期評估、常規評估和抽測性評估相結合的評估機制,實現動態監測,及時評定康復服務效果。評估結果要立檔存放。有條件的地區可委託第三方機構開展康復效果評估。
第十三條視力、聽力、言語、肢體、智力等殘疾兒童和孤獨症兒童,經定點康復機構系統康復訓練後,由縣級以上殘疾兒童康復專家指導組開展專業評估,確不適合該類康復的,應向其監護人說明,並終止康復救助。
第六章資金保障、結算及管理
第十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將殘疾兒童康復救助資金納入政府預算,省級財政統籌中央資金對各地給予適當補助。
第十五條對已納入基本醫療保險、醫療救助或享受其他財政補助的基本康復服務項目,僅對殘疾兒童家庭自負費用部分予以救助。
第十六條健全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多渠道籌資機制,鼓勵、引導社會捐贈。
第十七條在定點康復機構接受康復服務發生的費用,經縣級以上殘聯審核後,由同級財政部門與定點康復機構直接結算,結算周期由縣級以上殘聯商同級財政部門確定。經縣級以上殘聯審核同意在非定點康復機構接受康復服務發生的費用,由縣級以上殘聯商同級財政部門明確結算辦法。
第十八條各有關單位應嚴格執行項目財務管理制度,救助資金必須專項管理、專款專用,不得截留、擠占、挪用。財政、審計等部門要加強對殘疾兒童康復救助資金管理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防止發生擠占、挪用、套取等違法違規現象。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實施和資金籌集使用情況要定期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第七章定點康復機構的確認與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定點康復機構由縣級以上殘聯會同衛生健康、教育、民政等部門按照公開擇優原則選擇確定。各地在制定本地區定點康復機構準入標準及管理規範時,應參考國家和省相關標準及規範。
第二十條定點康復機構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質;
(二)符合有關定點康復機構準入標準及管理規範;
(三)自願提供康復救助服務並能履行相應責任和義務;
(四)沒有違法違規不良記錄,對殘疾人事業充滿熱情。
第二十一條縣級以上殘聯應按照支出責任與事權相一致的原則,與經審核認定的定點康復機構簽訂目標責任書,明確雙方職責、任務目標等,並通過適宜的渠道和方式,向社會及時公示救助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二條定點康復機構須按照國家及省有關殘疾人康復機構規範化建設要求,強化管理,全面提升康復業務能力;按照康復救助有關規定,建立殘疾兒童康復服務檔案,規範化開展康復服務;建立健全康復救助資金使用管理制度,及時做好康復效果評估、經費申報和總結等工作。
第二十三條教育、民政、衛生健康、市場監管等有關部門要商殘聯完善殘疾兒童康復機構管理相關政策,共同做好康復機構監督管理。殘聯要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定點康復機構準入、退出等監管,建立定期檢查、綜合評估機制,指導定點康復機構規範內部管理、改善服務質量、加強風險防控,及時查處違法違規行為和安全責任事故,確保殘疾兒童人身安全。
第二十四條建立覆蓋康復機構、從業人員和救助對象家庭的誠信評價和失信行為聯合懲戒機制,建立黑名單制度。
第二十五條積極培育和發展康復服務行業協會,發揮行業自律作用。定點康復機構接受殘聯和各有關行業主管部門的監管,同時接受康復救助對象和社會公眾的監督。
第八章組織管理
第二十六條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實行地方政府負責制。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將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作為政府目標管理和績效考核重要內容,對不作為、慢作為、亂作為的單位和個人加大行政問責力度,對違紀違法的嚴肅追究責任。
第二十七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本行政區域殘疾人數量、分布狀況、康復需求等情況,制定康復機構設定規劃,舉辦公益性康復機構,將康復機構設定納入基本公共服務體系規劃,支持社會力量投資康復機構建設,鼓勵多種形式舉辦康復機構。
第二十八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切實加強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工作經辦能力,確保事有人做、責有人擔。充分發揮村(居)民委員會、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公益慈善組織和殘疾人專職委員、社會工作者、志願服務人員等社會力量作用,做好發現告知、協助申請、志願服務等工作。
第二十九條殘聯、教育、民政、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衛生健康、扶貧等部門要強化協作,共同做好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工作。
(一)殘聯要發揮好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工作牽頭作用,做好組織協調、宣傳發動、對象篩查審核、定點康復機構和救助對象的評估、認定、審核,編制本地區康復救助計畫,組織開展康復檢查、指導、評估、培訓等工作,建立殘疾兒童康復需求與康復救助服務管理綜合信息平台,建立健全殘疾兒童康復救助檔案,實施動態管理,做好統計與匯總工作。
(二)教育部門對實施康復救助的學校加強管理,支持有條件的殘疾兒童康復機構設定學前部或幼稚園,配合殘聯共同做好相關人員培訓;支持特殊教育學校開展學前殘疾兒童康復教育,完善隨班就讀支持保障體系,為康復後的殘疾兒童進入普通國小或幼稚園提供便利。
(三)民政部門負責做好對符合條件的殘疾兒童實施醫療救助和生活救助,協調社會捐助殘疾兒童康復工作;組織兒童福利機構配合衛生健康部門、殘聯開展殘疾兒童康復工作,協助殘聯做好救助審批相關信息的比對工作。
(四)財政部門負責做好殘疾兒童康復救助資金保障工作,會同相關部門對殘疾兒童康復救助資金管理使用情況進行檢查與監督。
(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將符合規定的殘疾兒童康復項目納入城鎮居民醫療保險支付範圍,並逐步擴大、提高醫療康復項目所需費用的支付範圍和標準。
(六)衛生健康部門加強對康復救助醫療機構的管理和指導,將符合規定的殘疾兒童康復項目納入新農合報銷範圍,並逐步擴大、提高醫療康復項目所需費用的支付範圍和標準;會同殘聯做好殘疾兒童的篩查、轉介、殘疾預防和康復宣傳工作。
(七)扶貧部門負責提供建檔立卡貧困戶家庭殘疾兒童有關信息,協助殘聯做好救助審核認定相關信息的比對工作。
第三十條縣級以上殘聯應會同有關部門成立殘疾兒童康復專家指導組,開展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工作檢查、指導、評估、培訓,為殘聯及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提供諮詢服務。
第三十一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要加強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制度政策宣傳工作,讓全社會了解殘疾兒童康復的重要意義,向社會公開殘疾兒童康復救助的基本申請程式和要求。
第三十二條各地應依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實際制定相應的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實施辦法或實施細則。
第九章附則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從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