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殘疾人保障條例

為維護殘疾人的合法權益,發展殘疾人事業,保障殘疾人平等充分參與社會生活,共享社會物質文化成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通過時間

(2014年5月17日貴州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

主要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維護殘疾人的合法權益,發展殘疾人事業,保障殘疾人平等充分參與社會生活,共享社會物質文化成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殘疾人在政治、經濟、文化、社會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權利。

全社會應當理解、尊重、關心、幫助殘疾人,支持殘疾人事業的發展。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殘疾人事業的領導,將殘疾人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本行政區域的殘疾人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推進殘疾人社會保障體系和服務體系建設;將殘疾人事業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並隨著經濟社會發展和財政收入增長逐步增加。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每年社會福利彩票公益金和體育彩票公益金的地方留存部分中劃出不低於5%的比例,由財政全額撥付到同級殘疾人聯合會,支持殘疾人福利事業和體育事業的發展。
財政、審計部門應當加強對殘疾人事業經費和彩票公益金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四條 國家機關應當尊重殘疾人對公共政策和殘疾人事務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依法保障殘疾人參與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
各級人大、政協在選舉、推薦代表、委員時應當有殘疾人的候選人。殘疾人較多的企業事業單位,職工代表大會應當有殘疾人代表。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殘疾人工作委員會負責組織、協調、指導、督促有關部門做好殘疾人工作。
殘疾人工作委員會的辦事機構設在同級殘疾人聯合會,負責日常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社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殘疾人工作。
第六條 各級殘疾人聯合會代表殘疾人共同利益,維護殘疾人合法權益,團結、引導、幫助殘疾人,為殘疾人服務;依照法律、法規、章程或者接受本級人民政府委託,開展殘疾人工作,動員社會力量,發展殘疾人事業。
第七條 殘疾人福利基金會依法開展募捐活動。鼓勵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個人支持殘疾人事業,為殘疾人提供捐助和服務。
鼓勵志願服務組織、志願者為殘疾人提供志願服務。
第八條 縣級殘疾人聯合會根據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進行殘疾評定工作。對符合殘疾標準的殘疾人,由縣級殘疾人聯合會核發《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以下簡稱殘疾人證),但不得向殘疾人收取證件工本費。
殘疾人憑殘疾人證享受國家和省規定的殘疾人福利待遇和優惠政策。
第九條 鼓勵殘疾人自尊、自信、自強、自立,為社會主義建設貢獻力量。
殘疾人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履行公民應盡的義務,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
第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對發展殘疾人事業、為殘疾人服務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預防和康復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組織開展殘疾預防工作,普及殘疾預防知識,建立健全殘疾預防體系,提高全民殘疾預防水平。
衛生等行政主管部門和殘疾人聯合會應當建立殘疾預防、早期干預和殘疾報告制度並向社會公布。
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逐步把兒童殘疾的早期發現、早期診治納入市(州)、縣(市、區、特區)和鄉鎮(街道、社區)三級保健網。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殘疾人康復工作,建立和完善殘疾人康復服務體系,制定殘疾人年度康復工作計畫,實施殘疾人重點康復項目。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優先開展殘疾兒童搶救性治療和康復,對新生兒提供可開展的新生兒疾病篩查,為6周歲以下殘疾兒童免費提供康復指導、醫療康復、輔助器具適配等搶救性康復服務。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符合規定的殘疾人醫療康復項目納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報銷範圍;將殘疾人醫療康復服務納入各級醫療衛生服務體系。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根據殘疾人康復需求,建立殘疾人康復機構,有條件的醫療機構應當設立康復醫學科室;鄉鎮、街道衛生院和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應當設立康復室,開展康復醫療、康復訓練等服務。
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興辦殘疾人康復機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資金、場所、用地、人才培養和培訓等方面給予扶持。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殘疾人聯合會應當組織、指導城鄉社區服務組織開展社區殘疾篩查,了解社區殘疾人康復需求,建立康復服務檔案;依託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室),採取診療服務、家庭病床和入戶指導等形式,為社區殘疾人提供康復知識、康復治療、康復護理等服務。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低收入家庭中殘疾人的基本醫療納入救助範圍,安排殘疾人康復專項資金對有康復需求的低收入家庭中殘疾人的康復訓練、輔助器具適配等給予專項補助。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組織和扶持康復器械、輔助器具的研究、開發、生產、供應、維修和信息諮詢服務。

第三章 教 育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殘疾人教育納入教育事業發展的總體規劃和教育發展評價考核體系,保障殘疾人享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權利。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殘疾人的數量、分布狀況和殘疾類別等因素,採取多種方式分類、合理設定特殊教育學校。
特殊教育學校生均公用經費標準應當不低於普通教育學校生均公用經費標準的5倍。普通教育學校附設的特殊教育班生均公用經費標準與特殊教育學校相同。
第二十條 實施義務教育的學校應當招收能適應學校學習生活的殘疾兒童、少年入學。對不能隨班就讀的殘疾兒童、少年,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需要在普通教育學校附設特殊教育班,組織其入學或者組織到特殊教育學校就讀。對義務教育年齡段內不能到學校就讀的重度和多重殘疾兒童、少年,有條件的可以組織送教上門服務。
第二十一條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支持特殊教育學前機構的創建和發展。普通幼兒教育機構應當盡力接收能適應其生活的殘疾兒童。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興辦招收殘疾兒童的幼稚園、啟智班。
市(州)人民政府應當逐步開辦殘疾人職業技術學校,特殊教育學校應當開設職業教育課程,有條件的普通職業技術學校應當開設殘疾人職業教育專業。
普通高中、中等職業學校、高等學校不得拒絕招收符合國家招生錄取要求的殘疾學生入學。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有計畫地組織開展特殊教育師資的培養和培訓,適應各類教育機構特殊教育師資的需求。
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有計畫地在普通師範院校組織開設特殊教育專業,培養、培訓特殊教育教師。綜合性院校的師範專業應當根據實際開設特殊教育課程。
聾人教師在參加教師資格考試時免考國語等級測試。
第二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健全和完善扶
殘助學制度,對殘疾學生及經濟困難殘疾人家庭的子女接受學校教育給予資助。
第二十四條 從事殘疾人教育工作的教師、手語翻譯、盲文翻譯享受特殊教育津貼;從事特殊教育滿15年以上,並在特殊教育崗位退休的教師,其特殊教育津貼計入退休金。
對從事殘疾人教育工作的教師,在職稱評定、晉級等方面應當給予優先。殘疾人康復機構、職業培訓機構和各類殘疾人教育機構、供養和托養服務機構的教學人員納入教育系統教師序列管理,其工資、福利、職稱評定、晉級等與從事殘疾人教育工作的教師同等待遇。

第四章 勞動就業

第二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集中與分散安置相結合的方針,對殘疾人就業進行統籌規劃,給予優惠扶持和特殊保護,多渠道、多形式促進殘疾人就業,保障殘疾人的勞動權利。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開發適合殘疾人就業的公益性崗位,用於安排殘疾人就業;其他公益性崗位應當優先安置符合條件的殘疾人就業。
第二十六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按照不低於本單位在職職工總數1.5%的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事業單位及國有企業應當帶頭安排殘疾人就業;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的,在新招用人員時,應當優先招用符合條件的殘疾人。
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的,應當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征繳、管理、使用,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執行。
縣級以上殘疾人聯合會應當每年向社會公布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征繳、使用情況。財政、審計部門應當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使用管理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七條 用人單位應當保障殘疾職工的合法權益,根據殘疾職工自身特點安排適當的工種和崗位,提供適應其身體狀況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不得以職工身體殘疾為由解除、終止勞動契約。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扶持興辦殘疾人福利企業、盲人按摩機構及其他福利性單位,集中安排殘疾人就業,並按照有關規定減免稅費。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鼓勵、支持殘疾人自主擇業、自主創業;對從事個體經營等自主創業的殘疾人,在項目、資金、設備、場所等方面給予扶持,並按照有關規定減免稅費。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農村殘疾人實用技術培訓,扶持有勞動能力的殘疾人從事種植業、養殖業、手工業和其他形式的生產勞動經營,將貧困殘疾人和殘疾人家庭脫貧列入扶貧開發計畫,在項目和資金上優先安排。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設立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當為殘疾人免費提供就業服務。
殘疾人聯合會舉辦的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應當組織開展免費的職業指導、職業介紹和職業培訓,為殘疾人就業和用人單位招用殘疾人提供服務和幫助。

第五章 文化生活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有計畫地興建、改建、擴建殘疾人文化、體育活動場所,鼓勵幫助殘疾人參加各種文化、體育、娛樂活動。
殘疾人憑殘疾人證免費進入旅遊景區、公園、動物園、植物園、紀念館、科技館、文化館、圖書館、美術館、展覽館、體育場館等場所,舉辦商業性活動時除外。盲人、重度殘疾人等需要陪護的,可以有1名陪護人員免費進入上述場所。
省內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應當對各級殘疾人聯合會組織的殘疾人體育訓練、比賽和文藝排練、演出減免費用。
第三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通過報刊、廣播、影視、網路等多種形式,宣傳殘疾人事業,免費刊播相關公益廣告。
省、市(州)電視台應當創造條件開辦手語節目並逐步加配字幕;公共媒體應當開設殘疾人專欄、專題節目。
公共圖書館應當創造條件建立盲文及盲人有聲讀物閱覽室,為盲人讀者提供有聲讀物和盲文書籍。
鼓勵文化、廣播電影電視、新聞出版等部門和單位以無障礙模式為殘疾人開發、提供文化產品和服務。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舉辦殘疾人體育運動會和文藝匯演等,豐富殘疾人精神文化生活。
殘疾人在集訓、比賽和排練、演出期間,所在學校應當保留其學籍,所在單位應當保障其工資福利待遇不變。對無固定收入的殘疾人,組織者應當給予適當補助。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有計畫地培養殘疾人體育運動員和特殊藝術人才,鼓勵和支持殘疾人進行文化、藝術等方面的創作,扶持殘疾人文化藝術產品生產及殘疾人題材文藝作品的創作、出版。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採取特殊措施,解決好作出突出貢獻的優秀殘疾人運動員、藝術人才的就學、就業等問題,對參加殘疾人奧運會、亞洲殘疾人運動會、全國殘疾人運動會等國內外重大賽事獲獎的殘疾人運動員及其教練員給予獎勵。

第六章 社會保障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以公共服務機構為主體、其他社會服務機構為補充、社區服務為基礎、家庭服務為依託,以生活照料、醫療康復、社會保障、教育就業、文化體育、權益保護等為主要內容的殘疾人服務體系。
第三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規定將符合條件的殘疾人家庭納入當地最低生活保障範圍,並對低保對象中特別困難的殘疾人和重度殘疾人增發一定比例特殊補助金。
家庭經濟狀況不符合農村低保條件,但家庭中有已經成年並喪失勞動能力的重度殘疾人,且家庭年人均純收入在當地農村低保保障標準150%以內的,可以分戶單獨享受低保待遇。
各級人民政府對符合條件的重度殘疾人、一戶多殘、老殘一體等困難殘疾人家庭和低收入殘疾人家庭給予臨時救助。
第三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規定對重度殘疾人或者屬於低保對象的殘疾人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個人所繳費用全額予以補助;為重度殘疾人參加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代繳部分或者全部最低標準保險費。
第三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規定對招用就業困難殘疾人、並與其簽訂勞動契約且繳納了社會保險費的用人單位,在相應期限內給予社會保險補貼;對就業困難殘疾人實現靈活就業的,給予社會保險補貼。
第三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符合保障性住房條件的低收入殘疾人家庭,應當從保障性住房中優先解決,在住房分配上對生活不便的殘疾人在地段、樓層等方面給予照顧。符合廉租住房條件的低收入或者重度殘疾人家庭,在租賃廉租住房時減免不低於40%的租金。農村危房改造中優先安排貧困殘疾人家庭,並適當提高補助標準;對無資金來源的無房戶、危房戶貧困殘疾人家庭,由當地政府幫助修建、改造。
第三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逐步建立殘疾人生活補貼和護理補貼制度,對低收入殘疾人、重度殘疾人分別給予生活補貼和護理補貼。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建立殘疾人供養、托養服務機構。鼓勵通過公辦民營、民辦公助、政府補貼、政府購買服務等多種形式興辦殘疾人供養、托養服務機構。
第四十條 殘疾人就醫時,醫療機構應當對憑殘疾人證掛號、繳費、化驗、取藥、住院、治療和護理等的殘疾人予以優先,並按照相關規定減免費用。
第四十一條 從事公共服務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應當開辦方便殘疾人的優惠服務項目。盲人讀物郵件免費寄遞。
第四十二條 殘疾人憑殘疾人證優先購票搭乘各類公共運輸工具,免費攜帶隨身必備的輔助器具。
盲人持殘疾人證免費乘坐城市公共汽車等公共運輸工具。對其他殘疾人,市(州)、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創造條件讓其免費或者優惠乘坐城市公共汽車等公共運輸工具。
第四十三條 對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需要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殘疾人,應當依法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

第七章 無障礙環境

第四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無障礙環境的統籌規劃、建設和管理,為殘疾人無障礙享用物質環境、交通工具、信息通信設備以及其他設施提供服務。
第四十五條 新建、改建和擴建公共建築、居住建築、城市道路和居住區內道路、公共服務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標準建設無障礙設施。無障礙設施工程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投入使用。新建的無障礙設施應當與周邊的無障礙設施相銜接。
第四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有計畫地在殘疾人集中的單位、學校、居住區、公共服務機構和公共文化體育場所進行無障礙設施建設、改造,對貧困殘疾人家庭居住環境無障礙建設、改造提供資助。
第四十七條 無障礙設施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應當加強對設施的維修和保護,確保其正常使用。禁止損壞、侵占無障礙設施或者改變其用途。
第四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為殘疾人信息無障礙交流創造條件,政務信息公開應當採取信息無障礙措施。公共服務機構和公共場所應當創造條件,為殘疾人提供語音、盲文、手語和文字提示等信息交流服務。
第四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為殘疾人駕駛機動車提供便利、給予優惠。有條件的公共停車場應當為殘疾人設定專用停車位。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處理:
(一)不接收能適應學校學習生活的適齡殘疾兒童、少年入學的;
(二)以職工身體殘疾為由解除、終止勞動契約的;
(三)拒不實施或者執行殘疾人優惠政策的。
第五十一條 新建、改建和擴建公共建築、居住建築、城市道路和居住區內道路、公共服務設施,不符合國家和省有關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標準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建設單位限期改正,並依法處理。
第五十二條 損壞、侵占無障礙設施或者改變無障礙設施用途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第五十三條 國家機關、殘疾人聯合會及其工作人員在履行職責中,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優先開展殘疾兒童搶救性治療和康復服務的;
(二)未對6周歲以下殘疾兒童免費提供康復指導、醫療康復、輔助器具適配康復服務的;
(三)未按照規定發放特殊教育津貼的;
(四)貪污、挪用、截留、私分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或者其他專項用於殘疾人事業經費的;
(五)不按照國家和本省規定核發和管理殘疾人證的;
(六)其他不履行或者不認真履行殘疾人權益保障職責,導致殘疾人權益受到侵犯的,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的。

第九章 附 則

第五十四條 本條例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1994年7月28日貴州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的《貴州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辦法》同時廢止。

審議結果報告

省人大常委會:  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對《貴州省殘疾人保障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和《貴州省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關於〈貴州省殘疾人保障條例(草案)〉審議意見的報告》進行了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為了維護殘疾人的合法權益,發展殘疾人事業,保障殘疾人平等充分參與社會生活,共享社會物質文化成果,制定該條例是必要的。同時,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  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根據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和省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的審議意見,對《條例草案》進行修改後,在省人大常委會網站上全文公布,公開徵求社會公眾的意見;還書面徵求了部分市州縣級人大常委會的意見,並分別召開了省直有關部門(單位)、部分省人大常委會諮詢專家參加的論證會和殘疾人代表、社會人士參加的座談會。4月4日,法工委、省殘聯組成調研組,先後到省殘疾人康復中心、雲岩區歡樂船殘疾兒童康復中心(民辦)、烏當區貴陽林檜陽光家園(民辦殘疾人托養機構)等地進行實地調研,調研過程中,還隨機進行問卷調查,發放問卷調查表300餘份。  2014年4月29日,法制委員會召開會議並邀請省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參加,對《條例草案》進行了審議,並對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和省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的審議意見及有關方面提出的修改意見進行了認真研究。法制委員會認為,《條例草案》的內容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符合我省實際,文本基本成熟,建議本次會議審議後通過。同時,對《條例草案》進行了修改。現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1.在第三條第一款中的“年度計畫”後增加“推進殘疾人社會保障體系和服務體系建設”。  2.將第六條中的“團結教育”修改為“團結、引導、幫助”。  3.在第七條第一款中的“鼓勵”前增加“殘疾人福利基金會依法開展募捐活動”。  4.將第十二條第二款中的“康復服務”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  5.將第十四條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根據殘疾人康復需求,建立殘疾人康復機構,有條件的醫療機構應當設立康復醫學科室;鄉鎮、街道衛生院和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應當設立康復室,開展康復醫療、康復訓練等服務。  “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興辦殘疾人康復機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資金、場所、用地、人才培養和培訓等方面給予扶持。”  6.刪去第十七條第二款。  7.在第二十條中的“實施義務教育的學校應當招收能適應學校學習生活的殘疾兒童、少年入學”後增加 “並積極為其創造無障礙條件”。  8.在第二十四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內容為:“對從事殘疾人教育工作的教師,在職稱評定、晉級等方面應當給予優先。殘疾人康復機構、職業培訓機構和各類殘疾人教育機構、供養和托養服務機構的教學人員納入教育系統教師序列管理,其工資、福利、職稱評定、晉級等與從事殘疾人教育工作的教師同等待遇。”  9.將第二十五條第二款修改為:“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開發適合殘疾人就業的公益性崗位,用於安排殘疾人就業;開發的其他公益性崗位,應當優先安置符合條件的殘疾人就業。”  10.刪去第二十八條第一款;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內容為:“鼓勵、支持殘疾人自主擇業、自主創業;對從事個體經營等自主創業的殘疾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項目、資金、設備、場所等方面給予扶持,並按照有關規定減免稅費。”  11.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四條,內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以公共服務機構為主體、其他社會服務機構為補充、社區服務為基礎、家庭服務為依託,以生活照料、醫療康復、社會保障、教育就業、文化體育、權益保護等為主要內容的殘疾人服務體系。”  12.將原第三十八條第二款修改為:“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建立殘疾人供養、托養服務機構。鼓勵通過公辦民營、民辦公助、政府補貼、政府購買服務等多種形式興辦殘疾人供養、托養服務機構。”  13.增加一條作為第四十七條,內容為:“無障礙設施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應當加強維修和保護,確保其正常使用。禁止損壞、侵占無障礙設施或者改變無障礙設施用途。”  同時,在法律責任一章中對應增加第五十二條,內容為:“損壞、侵占無障礙設施或者改變無障礙設施用途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14.將原第四十八條中的第一項、第二項和第四項調整到原第五十條,分別作為第一項、第二項和第三項;將原第五十條第一項與第四項合併作為該條第六項,修改為:“其他不履行或者不認真履行殘疾人權益保障職責,導致殘疾人權益受到侵犯的,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的。”  此外,還對《條例草案》部分條款作了文字技術處理,條文順序作了相應調整。  以上報告,連同《條例草案》修改稿文本,請予審議。

修改情況報告

省人大常委會:  本次會議對《貴州省殘疾人保障條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簡稱《草案修改稿》)和省人大法制委員會的審議結果報告進行了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草案修改稿》吸收了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審議時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的意見和省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的審議意見,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我省實際,同意省人大法制委員會的審議結果報告,同意按本次會議審議的意見修改後提交表決。同時,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對這些意見進行了認真研究,提出了修改意見。現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1.刪去第二十條中的“並積極為其創造無障礙條件”。  2.將第二十五條第二款中的“開發的其他公益性崗位”修改為“其他公益性崗位”。  3.將第二十八條第二款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鼓勵、支持殘疾人自主擇業、自主創業;對從事個體經營等自主創業的殘疾人,在項目、資金、設備、場所等方面給予扶持,並按照有關規定減免稅費。”  4.將第三十一條第一款中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修改為“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將第三款中的“縣級以上公共圖書館”修改為“公共圖書館”;在第四款中的“提供”前增加“開發”。  5.在第四十條中的“住院”後增加“治療和護理”。  6.在第四十六條中的“改造”前增加“建設”。  7.將第四十七條修改為:“無障礙設施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應當加強對設施的維修和保護,確保其正常使用。禁止損壞、侵占無障礙設施或者改變其用途。”  8.條例的施行日期明確為“2014年7月1日”。  此外,還對《草案修改稿》的部分條款作了文字技術處理。  省人大法制委員會  2014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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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州省殘疾人保障條例》昨日經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審議通過,將於今年7月1日起施行。《條例》規定,普通高中、中等職業學校、高等學校不得拒絕招收符合國家錄取要求的殘疾學生入學。

《條例》共九章五十四條,對我省殘疾人的康復、教育、勞動就業、文化生活、社會保障、無障礙環境、法律責任等均作出規定。

《條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殘疾人康復工作,建立健全和完善殘疾人康復服務體系,制定殘疾人年度康復工作計畫,完善殘疾人重點康復項目。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優先開展殘疾搶救性治療和康復,對新生兒提供可開展的新生兒疾病篩查,為6周歲以下殘疾兒童免費提供康復指導、醫療、輔助器具適配等搶救性康復服務。

《條例》規定,實施義務教育的學校應當招收能適應學校學習生活的殘疾兒童、少年入學,並積極為其創造無障礙條件。對於義務教育年齡段內不能到學校就讀的重度和多重殘疾兒童、少年,有條件的可以組織送教上門。《條例》還明確,特殊教育學校生均公用經費標準應當不低於普通教育學校生均公用經費標準的5倍。普通教育學校附設的特殊教育班生均公用經費標準與特殊教育學校相同。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開發適合殘疾人就業的公益性崗位,用於安排殘疾人就業;其他公益性崗位應當優先安置符合條件的殘疾人就業。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按照不低於本單位在職職工總數1.5%的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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