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況
貴州大龍經濟開發區自2001年正式開始運行以來,充分利用當地的綜合優勢,創造性地開展工作,取得了較好的成效。2007年,大龍開發區實現生產總值9.94億元,是2000年的5.3倍;完成財政總收入1.92億元,是2000年的20.4倍;完成全部工業總產值21.92億元,是2000年的23.5倍;完成地方規模以上工業產值9.6億元,是2000年的96倍;完成出口創匯1574萬美元,是2000年的14.3倍。
開發區堅持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以人為本”,大力調整產業結構,推進城鎮化,加速新農村建設。幾年來,開發區依託項目建設為征地、拆遷安置戶及下崗職工創造了3600餘個就業崗位(其中下崗職工1000餘名),建立了最低生活保障機制,受惠民眾2000餘人,小城鎮集中連片發展初具規模,城鎮化率達60%,廣大居民開始享受到了經濟開發的成果。
“十一五”是開發區進一步加快發展的重要時期,也是加快推進開發區工業化、城鎮化發展的關鍵時期。開發區作為全省17個循環經濟試點基地之一,以“錳及錳產品深加工、鋇鹽、電能”三大支柱為中心、以把大龍建成黔東循環經濟生態工業基地和黔東物流配送中心為目標,著力發展金屬產品加工、化工產業,培育壯大物流業等第三產業。力爭“十一五”期末實現生產總值11億元,工業總產值25億元,地方規模以上工業產值24億元,財政收入1.6億元,城區規模達到5平方公里。
所在地玉屏簡介
玉屏縣--簫笛之鄉,全國五個侗族自治縣之一。總面積517平方公里,轄四鎮兩鄉,人口14.2萬,其中侗族占總人口的89%。錄屬西部,素有“黔東門戶”之稱,為貴州省的東大門,是貴州“東聯”發展戰略的“橋頭堡”,是中南與西南的交通結合部。境內株六複線鐵路、320國道(高速公路)、201省道(高等級公路)穿境而過,與縱橫交錯的縣、鄉、村公路構成了四通八達的交通運輸網路,並實現了村村通公路。玉屏火車站是成都鐵路局與廣州鐵路局的折返段,大龍貨站是湘黔線貴州段三大貨站之一,玉屏、大龍兩站承擔著毗鄰三省市五地(州)十七縣(市)的人流、物資集散中轉。
氣候溫和
縣域地處雲貴高原向湘西丘陵傾斜的過渡地帶,低山多丘陵間有平地,海拔多在400--600米之間,屬亞熱帶季風性濕潤氣候,冬無嚴寒,夏無酷暑,宜發展種、養殖業。民族風情濃厚、迷人。有迷人的侗族大歌、舞蹈、對歌、斗畫嵋等民間文藝活動。
水利資源:有包括舞陽河在內的大小河流36條,總長274公里,水能蘊藏量4.93萬千瓦,可開發量為3.99萬千瓦,現僅開發40%。
礦產資源
有藏量豐富的重晶石、石灰石、方解石、硫鐵礦、大理石、鉛、鋅、錳等30餘種。
山地資源:有可供開發的宜林宜牧荒山20多萬畝。大板栗、簫笛、牛角拐杖、無核糯柿、柿餅、茶葉等名優特產品享譽省內外。
國土資源
全縣土地面積為517平方公里,耕地面積5700公頃,人均耕地面積0.81畝。土地肥沃,有黃壤、紅壤、石灰土、紫色土、潮土、水稻土6個土類,全縣尚有20多萬畝宜林荒地和宜牧草地可供開發。
旅遊資源
有古城牆、鐘鼓樓、印山書院、七星橋、侗族風雨橋等縣級文物及八仙岩、萬卷書崖、白水洞瀑布、賀家灘電站等風景點,舞陽河旅遊開發項目已通過省級論證,有獨特的侗族風情。
全縣有大小水庫20多個,縣城有2個水廠,其中1個是萬噸水廠,城市生活用水及工農業生產用水充足。全縣有小型水電站7座,火電廠1個(該廠正在進行2*30萬KW擴容改造),目前裝機容量達4.7萬KW。有500、220、110、35千伏變電站各1座。實現了與省網、國家網聯網運行,全縣通電率達100%,已完成農電網改造。玉屏是實施西大開發貴州西電東送的主要出口和支撐點,是全國的農村電氣化縣之一。與沿海地區相比,供水供電都具有價格低的優勢。幾項主要經濟指標進入銅仁地區先進行列,率先在銅仁地區初步跨入工業化階段,有的指標已高於全省平均水平。規模以上工業產值占銅仁地區的二分之一,農業已由傳統農業向商品農業邁進,農村經濟向多元化發展。農業方面,在穩定糧食生產的基礎上,現已初步形成雜交稻制種、瘦肉型豬、柑桔、大板栗、柿子、茶葉、油茶、苗圃基地。工業方面,已形成了電力、建材、化工、冶煉、機械、機修、五金、服裝、釀造、食品等門類較為齊全的工業體系。非公有制經濟發展迅速,所交稅金占地方財政收入40%左右。
區位優勢

湘黔鐵路、株六複線、上瑞高速、320國道和銅玉高等級公路穿境而過,距銅仁大興機場、湖南芷江機場70公里。
園區規劃

投資環境



優惠政策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大力發展開放型經濟,進一步強化和規範招商引資工作,營造更為寬鬆的投資環境,吸引更多的投資者到我區投資興業,調動全區上下招商引資積極性,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結合我區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區內外企業、個人和其它經濟組織在本行政區域投資興辦的高新技術產業、農產品加工業、生物製藥業、林產品加工、旅遊資源開發、物流業、國有企業改制等符合產業發展方向的獨立核算企業;適用於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實行環保“三同時”,年銷售收入5000萬元以上、繳納稅收500萬元以上的重化工企業。
第三條凡屬於國家和省鼓勵投資的領域,其所得稅減免按照國務院《關於實施西部大開發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國發[2000]33號)和貴州省人民政府《關於西部大開發若干政策措施的實施意見》(黔府發〔2003〕17號)執行。
第二章扶持政策
第四條在我區投資興辦符合第二條規定的企業,在依法納稅的前提下,由企業向地方政府申請,按國家現行財稅體制,地方政府按年度對企業進行獎勵扶持,並在每年度結束後的20天內兌現。
(一)對年納稅額100萬元及其以上的企業,實現的增值稅地方財政所得部分從納稅之日開始,由同級財政按第一年度30%、第二年度20%、第三年度10%的比例獎勵給企業用於擴大生產,其中的五個百分點用於獎勵企業法定代表人。
(二)對年納稅額200萬元及其以上的企業,實現的增值稅地方財政所得部分從納稅之日開始,由同級財政按第一年度40%、第二年度30%、第三年度20%的比例獎勵給企業用於擴大生產,其中的八個百分點用於獎勵企業法定代表人。
(三)對年納稅額300萬元及其以上的企業,實現的增值稅地方財政所得部分從納稅之日開始,由同級財政按第一年度60%、第二年度50%、第三年度40%的比例獎勵該企業用於擴大生產,其中的十個百分點用於獎勵企業法定代表人。
(四)對年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的農產品加工業、生物製藥業和勞動密集型產業,實現的增值稅地方財政所得部分從納稅之日開始,由同級財政按第一年度100%,第二、三年度50%,第四、五年度20%的比例獎勵給企業用於擴大生產。
第五條對國家鼓勵重點投資的領域或項目以及高新技術產業,經省以上主管部門認定,報經當地政府批准,五年內按年度全額返還地、縣財政實得的行政事業性收費。
第六條對出資購買國有或集體企業全產權組建的新企業,從納稅之日起,由所在地政府在前五年按地方實得稅收中增長部分的20%,分年度獎勵給企業;以參股形式參與我區國有或集體企業進行改制,按股比分享獎勵。
第七條企業進行技術改造或擴大生產,一次性新增投資在1000萬元以上的,由同級財政按地縣財政實得行政事業性收費的70%返還企業。
第八條鼓勵國內外知名企業、行業龍頭企業和上市公司投資興辦各類工業小區。小區由政府規劃,給予企業相應的政策支持,由投資商對小區實施自主開發、自主招商,並對小區實施全面自主管理。
第三章用地政策
第九條國內外客商在我區投資興辦企業,可以按出讓、租賃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可以依法轉讓、出租、抵押、繼承。
第十條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工業項目用地,以協定出讓方式獲得土地使用權的,在基準地價的基礎上優惠30%;在無基準地價的地域,協定出讓價以新增建設用地的土地有償使用費、征地(拆遷)補償費以及國家規定應當繳納的有關稅費之和為基價,增價幅度不高於基價的30%。
第十一條對投資生產性企業且以出讓方式獲得土地使用權,一次性支付土地出讓金有困難的,經當地政府批准,可分三年繳清。
第十二條對固定資產一次性投資在3000萬元以上的工業企業或一次性投資1500萬元以上的農產品加工企業,在其一次性支付土地出讓金後,從企業投產納稅的當年起,由同級財政從地方稅收的實得部分中,按30%的比例逐年獎勵,直至達到企業實際支付土地出讓金的100%為止。
第四章配套政策
第十三條實行政務服務中心聯審聯辦制度(未建立政務服務中心的縣實行一站式辦公或代辦制)。建立健全政府政務服務中心和行政投訴中心,向投資商提供限時聯審聯辦服務。政務服務中心未能按承諾的辦結時限為外來客商服務,投資商可直接向地縣行政投訴中心投訴。
第十四條實行重點企業掛牌保護制度。年納稅額在50萬元及其以上的工業企業,為重點企業;其中年納稅額在1000萬元及其以上的工業企業,為地區重點保護企業。對重點企業按照屬地管理和分級負責的原則,年納稅額在500萬元以上的企業由地區監察局掛牌保護,年納稅額在1000萬元以上的企業由行署領導直接聯繫;對年納稅額在5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企業,由企業所在地的縣(市、特區)監察局掛牌保護。
第十五條實行統一聯檢制度。對上級規定必須進行的企業年度檢驗項目,由政務服務中心牽頭,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實行一次性聯合年檢。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到企業進行檢查,不得隨意進行評比,違者按照“三亂”行為予以查處。地縣執法部門在對企業執行例行檢查前,需通報企業的掛牌保護單位或聯繫人。
第十六條實行公安機關聯繫重點企業制度。對年納稅額在5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的企業由地區公安局副局長聯繫,1000萬元以上的企業由局長聯繫;對年納稅額在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企業由縣公安局副局長聯繫,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企業由局長或政委聯繫;對年納稅額50萬元以下的企業由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所長或指導員聯繫。
第十七條實行綠色通行證制度。對重點企業,由地區公安局統一發放《綠色通行證》,企業憑證在公安機關獲得優先服務。凡屬重點企業的車輛,沒有發現違法行為的一律不查,只有輕微違法行為的一律不罰,不涉嫌嚴重違法和犯罪的一律不扣。對重點企業的肇事車輛,凡案情簡單、事實清楚的一般事故,按交通事故簡易程式實行快速處置,不扣車、不扣證。
第十八條實行《企業創業卡》制度。對地區重點保護企業的法定代表人,由行署主要負責人簽發《企業創業卡》。持卡人享有以下優待和服務:
(一)直接向行署主要負責人反映行政審批和執法部門的服務質量問題。
(二)專用公務車免繳由地區以下收取的過路費、停車費。
(三)憑卡獲得區內旅遊景點和政府舉辦文藝演出活動的門票。
(四)因公入住地委、行署和區內各地黨委、政府的接待賓館,享受貴賓接待待遇。
(五)擁有特邀參與地區經濟社會發展聽證會、諮詢會和重要工作會的參會權。
第十九條實行待遇平等制度。凡到我區的投資者和外來企業管理人員、技術人員,享有評先樹模的平等待遇;對貢獻突出、符合有關條件的,給予相應政治待遇,如本人願意可以聘請到當地政府部門任職。對外來投資者和引資企業的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其子女入學、入伍、就業等方面享受市民待遇。
第二十條實行用電供應傾斜制度。對年銷售收入5000萬元以上、繳納稅收500萬元以上的重化工企業,優先保證電量供應。
第五章獎勵政策
第二十一條招商引資項目建成後,由引資人(含外來客商,國家公務員除外)向同級招商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核認定後,由同級財政按項目投產之日起連續三個年度所產生的地方實得稅收總額的10%,在年度結束後的20天內對引資人給予獎勵。
第二十二條對國家公務員和從事招商工作的部門、人員,根據其工作業績,按年度給予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