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究範圍
對具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予以責任追究:
1、違反法律、法規和有關制度規定的;
2、違反職業道德,工作作風惡劣,服務態度生硬,刁難服務對象的;
3、在無不可抗拒因素的情況下,未能按規定的時限內辦理有關業務工作的;
4、以權謀私、假公濟私、“吃拿卡要報”、亂收費、亂罰款、亂攤派等損害民眾利益的;
5、其他違紀違規的。
追究辦法
對違犯上述責任追究範圍的行為,視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罰或黨紀政紀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因工作過錯、過失造成損失的,追究相關責任股室和責任人相應的賠償責任。
1、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給予批評教育
①工作人員離開本工作崗位未寫明或交待去向的;
②首問責任人態度粗暴的,不能一次性告知來辦事人員有關辦事政策法規依據、辦事程式和要求,並故意刁難的;
③單位來辦事,手續齊全、又符合規定,應及時辦理而不辦理的;
④單位來辦事,一時不能辦理,應告知辦結時限而未告知清楚的;
⑤未按規定時限完成交辦事任務的;
⑥對下屬管理不嚴,造成工作人員違反有關制度的相關領導。
2、有下列行為之一者,通報批評,調離工作崗位、撤職:
①無故曠工、不遵守上下班和請銷假制度,致使正在辦理的事項被耽誤的;
②辦理交辦事務質量低,出現嚴重差錯,造成損失和較大影響的;
③不執行有關制度,經批評教育仍未改正的;
④不文明行政,辦事推諉、冷落、刁難服務對象的。
3、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給予黨紀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①私自收取、截留、滯留公文或申辦資料造成重大損失和影響的;
②違反保密規定,泄露機密,造成重大損失和影響的;
③工作作風和服務態度差,多次受到投訴的;
④嚴重違反有關規定,造成重大損失和影響的;
⑤濫用職權,違反法律、政策規定的;
⑥不文明行政,態度特別惡劣、侮辱、打罵服務對象的;
⑦失職、瀆職,以權謀私、假公濟私,亂收費、亂罰款、亂攤派以及“吃拿卡要報”等損害服務對象利益的;
⑧主管領導不認真履行職責,對下屬工作人員發生違紀違規等行為熟視無睹,不作處理,甚至隱瞞、包庇、護短、說情的。
責任追究
責任追究由局務會議研究提出意見,報縣機關作風整頓監督領導小組辦公室,按幹部管理許可權進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