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職追究制

失職追究制,未按《關於加強機關效能建設暫行規定》的要求,實行失職追究制的單位,根據《關於機關工作人員誡勉教育和效能告誡暫行辦法》的規定,給予該單位黨政主要領導誡勉教育一次。

(一)不認真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法律、法規,不認真完成職責範圍內的工作,造成影響或損失的;
(二)對分管範圍內的工作人員管理不力,對違紀違規問題長期失察或放任不管的;
(三)工作不負責任,造成事故或國家、集體財物被盜竊、詐欺、浪費等損失的。
(四)作風拖拉、推諉扯皮、辦事不辦、效率低下,造成國家、集體和個人經濟損失的。
(五)擅離崗、脫崗,耽誤工作並產生不良後果的。
(六)其他失職行為。
三、對失職行為的追究及處理
(一)未按《關於加強機關效能建設暫行規定》的要求,實行失職追究制的單位,根據《關於機關工作人員誡勉教育和效能告誡暫行辦法》的規定,給予該單位黨政主要領導誡勉教育一次,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給予該單位黨政主要領導效能告誡一次;累計兩次被效能告誡,當年考核定為不稱職。
(二)機關工作人員失職行為,但未造成損失或情節輕微的,根據《關於機關工作人員誡勉教育和效能告誡暫行辦法》的規定,分別給予誡勉教育或效能告誡。
(三)機關工作人員不做為、慢做為、亂做為造成損失的,按《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黨員領導幹部犯嚴重官僚主義失職錯誤黨紀處分暫行規定》和《國家公務員獎懲條例》等有關規定進行查處。
(四)機關工作人員因失職造成國家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機關處理。
(五)在追究機關工作人員失職行為的同時,必須依據《關於機關工作人員誡勉教育和效能告誡暫行辦法》的規定及有關規定追究分管領導或主管領導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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