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本規定所指公車是指由政府採購,供全市各級行政機關、國家機關、司法機關、人民團體、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使用的機動車輛。
第三條 各單位必須加強公車管理,帶頭遵守國家有關交通法規和職業道德,嚴禁亂停亂行、逆停逆行、禁鳴區鳴號、闖紅燈等違法違規行為,努力做到文明行車、文明停車。
第四條 凡公車違反道路交通法律法規,被公安交警、城管等部門查處的,除駕駛員接受扣分、罰款處理外,追究所屬單位主要領導、分管領導責任,對主要領導、分管領導處同等金額責任金,責任金須在公安交警、城管等部門處罰通知書下達後10日內交至市紀委,同時寫出書面檢查。
第五條 公安交警、城管部門要嚴格執法、文明執法,不得循私舞弊,不得更改、刪除公車違法違章記錄,確保執法公正。每月下旬向市紀委、市“整髒治亂”辦公室抄送本月公車違法違規情況。
第六條 各單位領導責任金統一交市紀委,由市紀委代繳財政,納入財政專戶管理,用於全市“整髒治亂”工作,接受相關部門和社會監督。
第七條 本規定2008年10月20日開始執行,由市紀委、市“整髒治亂”辦公室負責解釋。 中共仁懷市紀委
仁懷市“整髒治亂”專項行動領導小組
2008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