蘭州大學發展黨員公示制和責任追究制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規範和完善發展黨員工作,根據甘肅省委組織部印發的《甘肅省發展黨員公示制和責任追究制暫行辦法》,並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發展黨員公示制的公示對象,是經所在支部黨員大會討論通過,決定吸收為預備黨員的教職工和學生。公示對象在中層黨組織審批之前,由各中層黨組織進行公示,公示時間為5--7天。

第三條 、公示內容包括公示對象的姓名、性別、年齡、文化程度、所在單位(教研室或班級)、申請入黨時間、支部大會討論時間等。

第四條 、公示範圍與方式,教職工在所在中層單位、學生在所在班級或年級範圍內,以書面方式將公示內容予以公布。

第五條、 公示期間,廣大教職工和學生可以向各中層黨組織如實反映公示對象的思想品質、政治表現、學習情況、工作表現、生活作風、遵紀守法等情況,各中層黨組織應設立意見箱,公布電話,指定專人受理口頭、書面、電話、電子郵件等所反映的意見。

第六條 、公示期間沒有反映出問題的,公示期滿後,各中層黨組織按正常程式進行審批。對反映出的問題,各中層黨組織應指派專人調查核實,並聽取公示對象的說明和申辯,然後根據調查情況討論是否批准公示對象入黨。對借公示故意捏造事實、誣陷他人的,經查實後,要嚴肅處理。

第七條、 各中層黨組織要將公示結果及時向公示對象反饋,教育公示對象正確對待公示結果,自覺接受民眾監督。對雖有缺點,但不影響入黨的,黨組織要幫助他們儘快改正這些缺點和不足。對經公示發現確不具備入黨條件的,黨組織也要與他們談心,做好引導教育工作,使其擺脫思想包袱,進一步加強黨性修養,爭取早日加入黨組織。

第八條、公示情況和結果,要反映在《入黨志願書》中。

第九條、 發展黨員責任追究制的對象,是在發展黨員工作中負有責任的中層黨組織、黨支部和個人。

第十條 、在發展黨員工作中,各中層黨組織不指派專人對有關材料進行審查的,對公示所反映問題不調查核實的,不同發展對象進行談話作進一步考察了解的,不審查支部發展的程式是否規範即討論審批的,不召開委員會討論而由少數人碰頭或個別徵求意見後審批的,或有其它違反發展黨員工作程式的,所審批黨員一律無效,並追究中層黨組織書記及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十一條 、黨支部對申請入黨人不指定聯繫培養人,不對申請入黨人進行嚴格審查的,不召開支部大會討論而由個別人決定的,或召開黨員大會而不表決的,以及有其它違反發展黨員工作程式的,所發展的預備黨員一律無效,並追究黨支部書記、組織委員或其他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十二條 、入黨介紹人要認真了解發展對象的入黨動機、政治思想、道德品質、工作經歷、現實表現,全面衡量其是否具備入黨條件。對條件比較成熟的,入黨介紹人要向其解釋黨的綱領、章程,說明黨員的條件、義務和權利。在支部大會討論前,要指導被介紹人認真填寫《入黨志願書》,負責地填寫自己的意見。在支部大會上,要負責地介紹被介紹人的情況。被介紹人被批准為預備黨員後,要繼續對他進行教育和幫助。如果失察失誤,讓不符合條件的人被吸收入黨,或讓不符合條件的預備黨員按期轉正的,要追究介紹人的責任。

第十三條 、受黨組織指派,同發展對象進行談話、對公示所反映問題進行調查核實的有關人員,不認真履行職責,失察失誤或調查失實的,要追究其責任。有關人員不遵守保密紀律,客觀上為公示對象提供打擊報復舉報人條件,或不如實向黨組織報告公示情況的,要追究其責任。

第十四條 、追究有關組織或個人在發展黨員工作中的責任,除黨章和其他黨內規章所列黨紀處分種類外,還可視情節輕重採取口頭批評、責令檢查、通報批評等其它處理方式。

第十五條 、本實施辦法由黨委組織部負責解釋,自黨委批准印發之日起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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