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運包車

凡要求單獨使用加掛車輛或加開專用列車時,均按包車辦理。包車人應先向承運人提出全程路程單。

1、包車契約

經協商同意,包車人應與承運人簽訂包車契約。包車契約主要載明:

(1) 包車人、承運人的名稱、地址、聯繫人姓名、電話;

(2) 包用車輛種類、數量;

(3) 發站和到站站名;

(4) 時間;

(5) 包車運輸費用;

(6) 違約責任;

(7) 雙方商定的其他事項。

2、簽訂包車契約的同時,包車人應檄付定金。

3、包車人改變或取消用車計畫時,應向承運人繳付延期使用費或停止使用費;因包用車自其他站向用車站調運車輛產生空駛時,還應繳付空駛費。承運人違約時應雙倍返還定金。

4、包車人在中途站、折返站要求停留時,應繳付停留費。請示延長使用時,由中途變更站報請上一級主管部門批准後核收運輸費用。縮短使用時,已收費用不退。

相關詞條

相關搜尋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