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包車契約
經協商同意,包車人應與承運人簽訂包車契約。包車契約主要載明:
(1) 包車人、承運人的名稱、地址、聯繫人姓名、電話;
(2) 包用車輛種類、數量;
(3) 發站和到站站名;
(4) 時間;
(5) 包車運輸費用;
(6) 違約責任;
(7) 雙方商定的其他事項。
2、簽訂包車契約的同時,包車人應檄付定金。
3、包車人改變或取消用車計畫時,應向承運人繳付延期使用費或停止使用費;因包用車自其他站向用車站調運車輛產生空駛時,還應繳付空駛費。承運人違約時應雙倍返還定金。
4、包車人在中途站、折返站要求停留時,應繳付停留費。請示延長使用時,由中途變更站報請上一級主管部門批准後核收運輸費用。縮短使用時,已收費用不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