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出業務保費的計算
1.比例再保險分出保費的計算方法
對於比例分保,分保分出人的自留額和分保接受人的責任額都表示為保額的一定比例,該比例也是計算分出保費的依據,可以用公式表示為:分出保費=保費×確定的比例
2、非比例再保險分出保費的計算方法
(l)影響非比例再保險分出保費計算的因素
對於非比例分保,分出保費的計算比較複雜。我們可以從非比例分保的最典型代表——超額賠款分保入手,來說明非比例分保的分出保費的計算方法。一般來說,影響超額賠款分保分出保費的因素包括預交最低再保險費、淨保費收入總額和再保險費率三個要素。
(2)非比例再保險分出保費的計算方法
在實際工作中,非比例再保險分出再保險費的計算有變動再保險費制和固定再保險費制兩種方式。
變動再保險費制是一種將再保險費與分出公司的業務數量和業務質量掛鈎並進行調整的方法。在變動再保險費制下,再保險費率的確定是非比例再保險分出保費的計算的關鍵。常用的超額賠款再保險的費率計算方法有1年法、前3年(或5年)平均法、3年危險分散法和3年共同法四種。
固定再保險費制是再保險當事人之間約定一固定額度的再保險費。“固定的再保險費由分出公司和分入公司按以往的賠款記錄共同商定,與分出公司的淨保費收入和發生賠款多少無關。採用固定再保險費制分保的業務主要有承保的新業務和以往沒有辦理過超額賠款再保險的業務兩類。由於缺乏以往的記錄和經驗,固定再保險費制可以作為一種過渡的辦法,等積累資料和經驗後,再採用變動再保險費制。
分出業務的監管要求
根據保險法的規定,保險公司需要辦理再保險分出業務的,應當優先向中國境內的保險公司辦理。金融監督管理部門有許可權制或者禁止保險公司向中國境外的保險公司辦理再保險分出業務或者接受中國境外的再保險分入業務。因為,隨著我國改革的不斷深化,對外開放的不斷擴大,再保險市場需要加以管理,同時再保險雖然能夠分散風險,但是無法改變業務質量,無法避免由於市場競爭,承保能力過剩,保險公司為了爭攬業務而競相降低費率,可能造成保險費率低於損失機率的情況發生。因此,在目前情況下,依法加強對再保險的監督管理,是非常必要的,有利於維護我國保險市場的秩序,促進我國保險業的健康發展。關於境外再保險分出業務售付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頒布單位】:國家外匯管理局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頒布日期】:2003-06-20
【正文】:
國家外匯管理局、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境外再保險分出業務售付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2003年6月20日國家外匯管理局發布)
匯發[2003]75號
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外匯管理部,深圳、大連、青島、廈門、寧波市分局;各外匯指定銀行;各保險公司:?
為了貫徹實施《保險業務外匯管理暫行規定》,規範外匯再保險活動,有效分散保險風險,現就境外再保險分出業務售付匯管理的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核准從事外匯再保險業務的境內中資保險公司、中外合資保險公司、外國保險公司國內分公司(以下簡稱境內保險公司),可以按照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的有關規定辦理境內保險的境外再保險分出業務,並按照本通知規定辦理境外再保險分出業務項下購付匯手續。境內保險公司的分支機構不得辦理境外再保險分出業務項下購匯手續。?
二、境內保險公司將境內外匯保險進行境外再保險分出的,應當持分保賬單或分保支付清單等有效憑證,到境內商業銀行辦理從其外匯經營賬戶中對外支付分保款項,不得購匯支付。?
三、境內保險公司將境內人民幣保險進行境外再保險分出的,可以持分保賬單或分保支付清單等有效憑證,到境內商業銀行辦理從其外匯經營賬戶中對外支付分保款項;也可以按照本通知第四條至第七條規定,向國家外匯管理局申請,憑國家外匯管理局的核准檔案到外匯指定銀行辦理購匯支付分保款項。?
四、境內保險公司將境內人民幣保險進行境外超賠再保險分出的,可以根據實際經營需要申請購匯支付分保款項。?
五、境內保險公司將境內人民幣企業財產險、貨運險、船舶險、航空險、航天險、石油險、能源險、建安工程險、責任險、核電站險或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的其他險種項下的保險,向境外進行契約或臨時再保險分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向國家外匯管理局申請購匯支付分保款項:?
(一)單筆保險契約的最大保險責任超過人民幣5000萬元;?
(二)單一險種累計的人民幣保費收入超過該公司資本金加公積金的總和。?
六、境內保險公司辦理符合第四條、第五條規定的境外再保險項下購匯的,應當持購匯申請、相關保險契約或保險業務數據統計、經審計的上年度公司資產負債表和利潤表、《經營外匯業務許可證》複印件等相關檔案,按季度向國家外匯管理局申請。分期付款的分保契約應一次性向國家外匯管理局提出申請。購匯申請中,保險公司應當將超賠再保險、契約及臨時再保險的購匯金額分別列明。?
七、境外再保險項下購匯申請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核准後,境內保險公司需向境外支付境外再保險項下款項時,應當憑國家外匯管理局的核准檔案、分保帳單或分保支付清單等有效憑證到外匯指定銀行購匯支付。?
八、境內保險公司應當準確、及時填寫“保險公司外匯業務季報表”(見匯發[2003]27號檔案),並在“備註”欄說明上一季度的境外再保險業務情況;購匯支付的,應當列明有關購匯金額、購匯時間、購匯銀行等。?
九、本通知從2003年7月1日起開始施行。?
收到本文後,各分局應儘快轉發至轄內保險公司、外匯指定銀行;各中資外匯指定銀行應儘快轉發至所屬分支行。執行中如遇問題,請及時向國家外匯管理局和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反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