貝克爾,H.
正文
美國社會學家。生於紐約。1922年入西北大學學習。後去德國求學,先後師從L.von維澤和M.舍勒。1930年在芝加哥大學R.E.帕克教授的指導下完成博士論文並獲博士學位。1937年執教於威斯康星大學。主要著作有:《社會思想從經驗知識到科學》(1938,與H.E.巴恩斯合著)、《當代社會學思想》(1940,與巴恩斯和F.B.貝克爾合編)、《婚姻與家庭》(1942,與R.希爾合著)、《德國青年:束縛還是自由》(1946)、《從價值觀點到社會解釋》(1950)、《延續和變化中的現代社會學思想》(1957,與A.鮑斯科夫合編)等。貝克爾認為,價值判斷決定人類行動的目的和手段,從而決定民俗、習慣、制度的形成和變遷。因此,價值觀念的研究應是社會學的核心。貝克爾受M.韋伯的影響,將人類行動劃分為4種類型:①使用任何手段達到任何目的的“便利型理性”行動;②由目的的性質規定手段的選擇範圍的“制約型理性”行動;③以手段取代目的的“傳統型非理性”行動;④手段和目的不加區分的“情感型非理性”行動。貝克爾認為,人類行動都發生在一定的社會文化之中。根據其中占主導地位的行動類型,社會可劃分為“神聖的”和“世俗的”兩大類。“神聖的”社會以“傳統型非理性”行動和“制約型理性”行動為主導類型,表現為不能或不願接受新事物。它又可進一步劃分為“民俗的”和“規定的”兩種子類型。“世俗的”社會中占主導地位的是“便利型理性”行動和“情感型非理性”行動,其突出特徵是易於接受變化和新事物。“世俗的”社會又可進一步劃分為“有原則的”和“無規範的”兩種子類型。貝克爾認為,現實生活中不存在“純粹形態”,類型概念只是認識世界的無數可能方法之一;但這種通過“文化個案研究”建構概念類型的“建構類型學”作為一種科學的方法,應該推廣到一切社會學研究中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