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廢物
危險廢物是指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或者根據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鑑別標準和鑑別方法認定的具有危險特性的廢物。危險廢物的危害具有長期性和潛伏性,可以延續很長時間。危險廢物中含有的有毒有害物質對人體和環境構成很大威脅,一旦其危害性爆發出來,不僅可以使人畜中毒,還可以引起燃燒和爆炸事故。此外,還可通過雨雪滲透污染土壤、地下水,由地表徑流而污染江河湖海,從而造成長久的、難以恢復的後果。
美國的危險廢物豁免管理體系
美國固體廢物環境管理的基本法規是資源保護與再生法( Resource Conservation and RecoveryAct,RCRA),其中Subtitle C專門針對危險廢物環境管理方面。
隨著對危險廢物風險評估能力的不斷提高,美國國家環境保護局認為RCRA中的相關法規對低風險的危險廢物實行了過於嚴格的管理,從而給社會和危險廢物生產者增加了不必要的、高額的處理處置費用。實際上,如果這些低風險的危險廢物得到妥善管理,是不會對人體和環境造成危害的。
美國的危險廢物豁免管理分為類別排除、小量產生者有條件豁免、低風險豁免、混合和衍生條件下的豁免及廢物產生源個體豁免等五種類型。以危險廢物豁免管理後風險在可接受範圍內為基本原則,因此,危險廢物全過程風險評價是豁免管理體系的核心。
危險廢物豁免原則
對單一危險廢物豁免的原則
1.如果某種危險廢物無論在正常或事故情況下,對人類或環境造成的風險足夠小,以至於沒有必要對它們按危險廢物加以控制和管理,則這種危險廢物可進行豁免。2.如果一種危險廢物經類似於經濟、資源最最佳化的分析表明,豁免是最好的選擇,沒有其他合理可行的控制和管理方法能夠明顯減少其對環境和人體所造成的風險,則這種危險廢物可進行豁免管理。3.如果一種危險廢物經測試,證明廢物中所有的成分濃度沒有超出相應的豁免標準中要求的每一成分的豁免濃度,則這種危險廢物可進行豁免。4.如果一種危險廢物經國家環保部門認定,有理由認為其可豁免,則這種危險廢物可進行豁免。
對於混合廢物豁免的判斷原則
1.豁免的危險廢物與另一種豁免的危險廢物的混合物仍然為豁免的廢物。2.一般廢物(非危險廢物)與豁免的危險廢物的混合物仍然為豁免的廢物。3.未豁免的危險廢物和豁免的危險廢物的混合物仍然為非豁免的危險廢物。4.一種廢物從國家危險廢物管理體系中豁免出來,並不意味著它可以從其他城市或地區的危險廢物管理系統中豁免出來。5.豁免的危險廢物按豁免時規定的方法進行管理、處理處置和資源化利用。6.在豁免原則的套用過程中,要防止對豁免原則的誤用、濫用。嚴禁採取故意分散或稀釋的辦法滿足豁免原則的要求。
豁免法規對現有法規的影響
我國危險廢物豁免(排除)管理體系的建立將以改善我國環境質量為目的,以分級、分類管理為指導思想,以適合我國危險廢物產生和污染規律為前提條件,同時也將充分體現國際上的成熟經驗和先進理念,為危險廢物的環境管理提供有力的支持。
險廢物豁免管理不僅可以減少巨大的管理成本,而且豁免管理不會導致環境風險的增加,在某種程度上還推動了環境質量的改善。因此,借鑑已開發國家的危險廢物豁免管理經驗,開展我國的危險廢物豁免管理理論與實踐研究,建立我國的危險廢物豁免管理體系,對於控制我國危險廢物總體環境風險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對危險廢物名錄的影響
豁免管理體系建立的主要目的就是將產生的成分濃度僅造成很低的風險或者通過一定處理已經降低了其危險成分的濃度,並使之低於規定的濃度,達到很低的風險水平。對環境和人類健康的危害非常小的名錄上的危險廢物,名錄上危險廢物和固體廢物的混合物,由名錄上危險廢物衍生的廢物殘渣等廢物從危險廢物法規中進行豁免或排除。此外,為了給豁免提供更多的良機,國家還將出台有效的激勵機制並創新和提高廢物最小化方法和廢物處理技術,在不危及環境保護的前提下,減少危險廢物處置中不必要的要求。
該管理體系將依靠對名錄上的廢物規定風險基準,給名錄上危險廢物的產生者在生產過程中採用污染防治措施而避免危險廢物管理法規的控制提供強大的激勵機制。同時也為發展新的處理技術而減少環境風險提供了有效的管理辦法。在整個豁免排除管理過程中,將特彆強調取樣、分析,質量控制,公眾參與,報告和記錄保留的具體要求。所有這些要求都是為了使廢物的豁免能嚴格遵循豁免排除程式,使危險廢物得到合理,科學的豁免。
對危險廢物特性的影響
在規定程式下被豁免的名錄上的危險廢物如果表現出任何一種特性,同時這些特性不能被有效消除,那么它將仍然被作為特性危險廢物進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