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廢物類別
根據放射性物品的特性及其對人體健康和環境的潛在危害程度,將放射性物品分為一類、二類和三類。
一類放射性物品
Ⅰ類放射源、高水平放射性廢物、乏燃料等釋放到環境後對人體健康和環境產生重大輻射影響的放射性物品。
二類放射性物品
Ⅱ類和Ⅲ類放射源、中等水平放射性廢物等釋放到環境後對人體健康和環境產生一般輻射影響的放射性物品。
三類放射性物品
Ⅳ類和Ⅴ類放射源、低水平放射性廢物、放射性藥品等釋放到環境後對人體健康和環境產生較小輻射影響的放射性物品。
放射性物品運輸容器的設計
放射性物品運輸容器設計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和有效實施質量保證體系,按照國家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標準進行設計,並通過試驗驗證或者分析論證等方式,對設計的放射性物品運輸容器的安全性能進行評價。
放射性物品運輸容器設計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檔案制度,按照質量保證體系的要求,如實記錄放射性物品運輸容器的設計和安全性能評價過程。
進行一類放射性物品運輸容器設計,應當編制設計安全評價報告書;進行二類放射性物品運輸容器設計,應當編制設計安全評價報告表。
一類放射性物品運輸容器的設計,應當在首次用於製造前報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審查批准。
申請批准一類放射性物品運輸容器的設計,設計單位應當向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設計總圖及其設計說明書;
(二)設計安全評價報告書;
(三)質量保證大綱。
二類放射性物品運輸容器的設計,設計單位應當在首次用於製造前,將設計總圖及其設計說明書、設計安全評價報告表報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備案。
三類放射性物品運輸容器的設計,設計單位應當編制設計符合國家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標準的證明檔案並存檔備查。
放射性物品運輸容器的製造與使用
放射性物品運輸容器製造單位,應當按照設計要求和國家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標準,對製造的放射性物品運輸容器進行質量檢驗,編制質量檢驗報告。
未經質量檢驗或者經檢驗不合格的放射性物品運輸容器,不得交付使用。
從事一類放射性物品運輸容器製造活動的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所從事的製造活動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
(二)有與所從事的製造活動相適應的生產條件和檢測手段;
(三)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完善的質量保證體系。
從事一類放射性物品運輸容器製造活動的單位,應當申請領取一類放射性物品運輸容器製造許可證(以下簡稱製造許可證)。
申請領取製造許可證的單位,應當向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交其符合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條件的證明材料和申請製造的運輸容器型號。
禁止無製造許可證或者超出製造許可證規定的範圍從事一類放射性物品運輸容器的製造活動。
一類、二類放射性物品運輸容器製造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制定的編碼規則,對其製造的一類、二類放射性物品運輸容器統一編碼,並於每年1月31日前將上一年度的運輸容器編碼清單報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備案。
從事三類放射性物品運輸容器製造活動的單位,應當於每年1月31日前將上一年度製造的運輸容器的型號和數量報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備案。
放射性物品的運輸
託運放射性物品的,託運人應當持有生產、銷售、使用或者處置放射性物品的有效證明,使用與所託運的放射性物品類別相適應的運輸容器進行包裝,配備必要的輻射監測設備、防護用品和防盜、防破壞設備,並編制運輸說明書、核與輻射事故應急回響指南、裝卸作業方法、安全防護指南。
運輸說明書應當包括放射性物品的品名、數量、物理化學形態、危害風險等內容。
運一類放射性物品的,託運人應當委託有資質的輻射監測機構對其表面污染和輻射水平實施監測,輻射監測機構應當出具輻射監測報告。
託運二類、三類放射性物品的,託運人應當對其表面污染和輻射水平實施監測,並編制輻射監測報告。
監測結果不符合國家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標準的,不得託運。
一類放射性物品啟運前,託運人應當將放射性物品運輸的核與輻射安全分析報告批准書、輻射監測報告,報啟運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
收到備案材料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將有關情況通報放射性物品運輸的途經地和抵達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
道路運輸
通過道路運輸放射性物品的,應當經公安機關批准,按照指定的時間、路線、速度行駛,並懸掛警示標誌,配備押運人員,使放射性物品處於押運人員的監管之下。
通過道路運輸核反應堆乏燃料的,託運人應當報國務院公安部門批准。通過道路運輸其他放射性物品的,託運人應當報啟運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批准。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商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制定。
水路運輸
通過水路運輸放射性物品的,按照水路危險貨物運輸的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的有關規定執行。
鐵路、航空運輸
通過鐵路、航空運輸放射性物品的,按照國務院鐵路、民航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禁止郵寄一類、二類放射性物品。郵寄三類放射性物品的,按照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監督檢查
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和其他依法履行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依據各自職責對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實施監督檢查。
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應當將其已批准或者備案的一類、二類、三類放射性物品運輸容器的設計、製造情況和放射性物品運輸情況通報設計、製造單位所在地和運輸途經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的監督檢查和監督性監測。
被檢查單位應當予以配合,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不得拒絕和阻礙。
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以及其他依法履行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進行監督檢查,監督檢查人員不得少於2人,並應當出示有效的行政執法證件。
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以及其他依法履行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工作人員,對監督檢查中知悉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
監督檢查中發現經批准的一類放射性物品運輸容器設計確有重大設計安全缺陷的,由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責令停止該型號運輸容器的製造或者使用,撤銷一類放射性物品運輸容器設計批准書。
監督檢查中發現放射性物品運輸活動有不符合國家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標準情形的,或者一類放射性物品運輸容器製造單位有不符合製造許可證規定條件情形的,應當責令限期整改;發現放射性物品運輸活動可能對人體健康和環境造成核與輻射危害的,應當責令停止運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