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鞫即審訊,引申為記錄犯人罪狀的文書,因而讀鞠即為宣讀記錄犯人罪狀的文書,亦即宣讀判決書。
讀鞫,漢代訴訟審判制度。案件審訊完畢就應作出判決,並向當事人宣讀判決結果,叫做“讀鞫”。判決必須以律令條文或援引適當的案例(廷行事或決事比)為依據。
引申論證
賈公彥疏:“鞫,謂劾囚之要辭,行刑之時,讀已乃論其罪也。”鞫即審訊,引申為記錄犯人罪狀的文書,因而讀鞠即為宣讀記錄犯人罪狀的文書,亦即宣讀判決書。
讀鞫,秦代訴訟審判制度。案件審訊完畢就應作出判決,並向當事人宣讀判決結果,叫做“讀鞫”。判決必須以律令條文或援引適當的案例(廷行事或決事比)為依據。
罪犯不服判決,可以申請再審,稱為乞鞫,即提出重新審理的要求,這種要求既可以由本人提出,也可以由他人代為提出。但這種要求只能在判決以後提出才可以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