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本書對於事實舉證者和判定者來說,都具有極其重要的指導與規範作用。對舉證者來說,負舉證責任者通過證明標準明確知悉自己的舉證達到何種證明程度才可以卸下舉證責任,因此而積極舉證;對不負舉證責任者來說,舉證雖系其權利。但他通過證明標準明確知悉負舉證責任者的舉證達到何種證明程度才可以卸下舉證責任,從而有利於其為了自己的權益而積極反證,以使對方舉證的證明效力得到抵消,使其證明達不到標準。舉證雙方有了證明標準這一尺度,舉證就具有了積極性、競爭性和可預見性。而對於事實判定者來說(這裡講的是事實判定者而不是事實裁判者,因為它不僅包括法院作為事實的裁判者,還包括偵查、起訴機關作為事實的決定者),證明標準一方面是其指導和衡量事實舉證的尺度,另一更重要的方面是其指導和規範自己對事實判定的尺度。
作者簡介
劉金友,山東省萊州市人,1943年生。1967年畢業於北京政法學院,1979年考取北京政法學院訴訟法專業研究生,1982年獲法學碩士學位,系我國首批訴訟法碩士,畢業後留校任教至今,現任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博士研究生導師,中國政法大學法律套用研究中心主任。曾多次被評為師德先進、優秀教師,參加或主持國家與部級法學科研項目5項,獲國家級、省部級科研獎6項。現已出版學術著作三十餘部,發表論文一百餘篇。代表作有《證據理論與實踐》、《公證律師制度》、《附帶民事訴訟原理與實務》、《證據法學》等。在訴訟圓融論、平衡法學論、主客觀標準融合三維證明標準論統一以及刑事附帶民事精神賠償與民、刑的良性互動和可分論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創新理論。參與了刑事訴訟法、律師法、證據規則、律師規範等多項立法工作;做兼職律師工作及為政府、社會組織、公民個人提供專家諮詢、項目論證與服務等,因“業務精湛”、“仗義執言”、“殫精竭慮”、“成績卓著”,被評為北京市優秀律師、全國著名律師專家。
目錄
序言
導論
一、研究動機與目的
二、研究方法與範圍
三、研究思路
第一章 證明標準基本理論
第一節 證明標準概述
一、訴訟證明的界定
二、證明標準的界定
第二節 證明標準的地位
一、證明標準的地位
二、證明標準與證明責任及推定的關係
第三節 證據制度與證明標準
一、證據制度的目的與宗旨
二、證明標準是證據制度的顯殊標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