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訴訟證明標準不僅是中國的問題,也是一個世界性問題;不僅是一個重要的理論問題,也是一個實踐性極強的問題。在21世紀初,我國學術界對訴訟證明標準的討論呈現出爭鳴之勢,出現了不同的觀點乃至流派。這充分反映了在社會和法律的轉型期人們理念的改變。理論上的爭論也影響到了司法實踐,在訴訟證明標準的理解與運用上,司法人員也出現了不同的認識。因此,對訴訟證明標準立足中國、放眼世界進行研究是非常有意義的。 我本人非常關注中外證明標準的研究,本世紀以來也陸續發表過一些文章,參與證明標準的討論。李玉華是我指導畢業的博士,她自碩士論文《論訴訟證明標準》(2001年通過答辯)的寫作開始就一直在關注和研究訴訟證明標準,發表過多篇相關文章並寫成了博士論文《刑事證明標準研究》(2005年通過答辯),在此基礎之上又主持完成了國家課題《訴訟證明標準研究》。在課題成果提交專家評審之前,我就已經比較詳盡地閱讀過全文,並提出過一些建議。現得知成果順利通過專家匿名評審,即將交付出版,欣然作序。
目錄
證據科學文庫——總序
序
第一章 證明標準概述
第一節 證明標準與相關概念
一、訴訟證明
二、證明對象
三、證明責任
四、證明標準
第二節 證明標準的屬性
一、模糊性
二、主觀性
三、客觀性
第三節 證明標準的功能
一、指引裁判者認定事實
二、在刑事訴訟中指引控辯雙方的訴訟活動
三、在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中指引當事人舉證、質證
第二章 我國關於證明標準的爭論
第一節 爭論的由來和背景
一、爭論的由來
二、爭論的背景和原因
第二節 關於證明標準的主要學說
一、傳統客觀真實論
二、法律真實論
三、相對真實論
四、誤區論
五、客觀真實論者的回應及其理論的新發展
六、諸種訴訟真實觀的異同分析
第三節 爭論的意義
一、展現了訴訟法學界“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良好學風
二、促進了證據法學理論的發展
三、對司法實踐產生了重要影響
第三章 證明標準構建的理論基礎
第一節 證明標準構建的認識論基礎
一、哲學上的認識論
二、訴訟認識論
三、認識論對證明標準構建的影響
第二節 證明標準構建的價值論基礎
一、哲學上的價值論
二、訴訟價值論
三、公正、效率對證明標準構建的影響
第三節 證明標準構建的目的論基礎
一、哲學上的目的論
二、訴訟目的論
三、訴訟目的對證明標準構建的影響
第四章 刑事訴訟證明標準
第一節 外國刑事訴訟證明標準的表述及評析
一、大陸法系刑事訴訟證明標準的表述
二、英美法系刑事訴訟證明標準的表述
三、比較與評析
第二節 我國刑事訴訟證明標準表述的選擇及理由
一、內心確信與我國的訴訟文化傳統難以契合
二、排除合理懷疑不具有更大的優越性
三、“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符合我國的歷史傳統和文化習慣
四、對“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理解曾經存在片面性
五、正確解釋“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仍然能夠解決問題
第三節 我國多元化刑事訴訟證明標準的構建
一、不同犯罪構成要件的證明標準
二、不同案件定罪的證明標準
三、量刑情節的證明標準
四、被告承擔證明責任時的證明標準
五、達不到法定證明標準時的處理
第四節 刑事訴訟證明標準在裁判文書中的體現
一、證明標準在裁判文書中體現的必要性
二、目前刑事訴訟證明標準在裁判文書中的體現
三、多元化刑事訴訟證明標準在裁判文書中的體現
第五章 民事訴訟證明標準
第一節 外國民事訴訟證明標準的表述及評析
一、大陸法系民事訴訟證明標準的表述
二、英美法系民事訴訟證明標準的表述
三、比較與評析
第二節 我國民事訴訟證明標準表述的選擇及理由
一、我國重新選擇民事訴訟證明標準的探索與努力
二、優勢證據標準不適合作為我國的民事訴訟證明標準
三、高度概然性應當成為我國民事訴訟證明標準的選擇
第三節 我國多元化民事訴訟證明標準的構建
一、民事侵權案件的證明標準
二、民商事契約糾紛案件的證明標準
三、勞動爭議案件的證明標準
四、婚姻家庭案件的證明標準
第四節 民事訴訟證明標準在裁判文書中的體現
一、目前民事訴訟證明標準在裁判文書中的體現
二、多元化民事訴訟證明標準在裁判文書中的體現
第六章 行政訴訟證明標準
第一節 外國行政訴訟證明標準的表述及評價
一、英美法系行政訴訟證明標準的表述
二、大陸法系行政訴訟證明標準的表述
三、比較與評析
第二節 我國行政訴訟證明標準的探索與選擇
一、對傳統行政訴訟證明標準的反思
二、理論界對行政訴訟證明標準的探索
三、司法解釋對行政訴訟證明標準的發展及缺憾
第三節 我國多元化行政訴訟證明標準的構建
一、“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標準
二、“接近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標準
三、高度概然性標準
四、優勢證據標準
第四節 行政訴訟證明標準在裁判文書中的體現
一、目前行政訴訟證明標準在裁判文書中的體現
二、多元化行政訴訟證明標準在裁判文書中的體現
第七章 證明標準多元化的影響
……
第八章 證明標準適用困難的解決
附錄
主要參考文獻
後記
前言
自20世紀60年代以來,隨著心理學對證據法學的“入侵”以及機率論、經濟分析、女權主義運動等社會科學和自然科學方法的採用,傳統的證據法教義性研究受到挑戰,證據法學研究呈現出跨學科發展的趨勢。
在訴訟實踐領域,隨著科學證據的出現以及大量高科技手段在司法鑑定領域的廣泛採用,傳統的事實認定方法即以人證為中心的證明方法正在向以“物證”或“科學證據”為主的證明方法轉變。達馬斯卡關於證據法的未來是“事實認定科學化的問題”的論述,以及何家弘教授關於“科學證據”時代已經來臨的論斷,喻示了一種可能性,即證據制度的不斷完善與科技手段的運用相結合,或者證據法學與法庭科學相結合,有可能最大限度地減少冤假錯案,促進司法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