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義
證據法是指訴訟中證明活動的 法律規範。
狹義的 證據法是當事人主義國家在案件事實的認定時,解決一定的認定行為準則和事實認定標準問題及訴訟風險分擔的法律。
廣義的 證據法是有關證據收集、製作、保全、提交以及運用的法規的總和。
原則理論
證據法本質上是一個法律化的“認識法”,其基礎是經驗,基本方法是蓋然性的。因此,任何證據法都不可能是天然的事實查證保證法。 證據
基本原則
證據法需要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遵守法制原則,
實事求是原則,
證據為本原則,
直接言詞原則,
公平誠信原則,
法定證明與自由證明相結合的原則。
理論基礎
證據法的理論基礎主要有以下三點:
認識論——物質論,反映論,可知論
方法論——資訊理論,系統論,機率論
價值論——外部平衡,內部平衡。外部平衡包括:法律正義與道德正義,司法公平與經濟效率,司法正義與傳統文化。內部平衡包括:實體正義與程式正義,案件真相與解決糾紛,個體利益與社會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