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書信息
出版社: 人民出版社; 第1版 (2008年7月1日)
平裝: 60頁
正文語種: 簡體中文
開本: 32
ISBN: 9787010070544
條形碼: 9787010070544
尺寸: 20 x 13.8 x 0.4 cm
重量: 100 g
內容簡介
《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證券公司風險處置條例》主要內容:將於2008年6月1日起施行的《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明確規定了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的存管、託管制度,明確了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的性質,對交易信息、資金信息的寄送、查詢作了具體規定。
為防範證券公司進行賬外經營,《監管條例》除了規定證券公司應將客戶資產交由第三方存管外,同時還明確規定證券自營業務和證券資產管理業務的賬戶應當實名,證券賬戶應當報備。明確了證券公司、指定商業銀行、資產託管機構以及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信息報送制度。強化了證監會的監管責任和監管措施。
《監管條例》對證券公司市場準入條件作了規定。為了防止股東將不良資產帶入證券公司,保證新設證券公司的資產質量,條例對證券公司股東的出資方式作了規定:證券公司股東的出資應當是貨幣或者證券公司經營中必需的非貨幣財產;證券公司股東的非貨幣財產出資總額不得超過證券公司註冊資本的30%。
《證券公司風險處置條例》規定了證券公司五種主要的風險處置措施:停業整頓、託管、接管、行政重組、撤銷。
為保護客戶及債權人合法權益,《處置條例》規定:1、處置證券公司風險過程中,應當保障證券經紀業務正常進行。2、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收購個人債權、彌補客戶的交易結算資金。3、行政清理組轉讓證券類資產應當採用招標、公開詢價等公開方式,轉讓方案應由證監會批准。4、行政清理組清理賬戶的結果應當經具有證券、期貨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並報證監會認定。5、除易貶損並可能遭受損失的資產或者確為保護客戶和債權人利益外,行政清理組不得轉讓證券類資產以外的資產。6、除為保護客戶和債權人利益而支付的勞動報酬、社會保險等正常支出外,行政清理組不得對債務進行個別清償。
《處置條例》規定,證券公司被依法撤銷、關閉時,有《企業破產法》第二條規定情形的,行政清理工作完成後,證監會或者其委託的行政清理組可以申請對被撤銷、關閉的證券公司進行破產清算。證券公司或者其債權人提出破產清算申請,不需要動用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的,證監會在批准破產清算前撤銷其證券業務許可,證券公司停止經營證券業務,並安置客戶;需要動用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的,證監會對證券公司作出撤銷決定,進行行政清理。
目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522號
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523號
證券公司風險處置條例
國務院法制辦、中國證監會負責人就《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有關問題答記者問
國務院法制辦、中國證監會負責人就《證券公司風險處置條例》有關問題答記者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