銅陵市突發性金融風險處置應急預案
(2008年4月10日印發)
一、總 則
(一)編制目的快速、科學處置因自然災害、事故災難、以及突發社會公共安全、公共衛生事件或者因金融機構信用危機等而導致的金融機構存款擠提、保證金擠提、集體退保或者其他債務擠兌,或者由此而引發區域性的金融風險突發事件,防止金融風險的擴散和蔓延,保護存款人、投資者及其他客戶的合法權益,最大限度地減少突發事件對社會造成的危害和損失,打造良好的金融生態環境,維護金融和社會的穩定。
本預案是銅陵市政府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下突發金融風險處置應急骨幹專項預案,是組織、指揮、協調全市突發金融風險處置應急工作的總體方案,是指導各監管部門、各職能單位編制和修訂突發金融風險處置應急預案的依據。
以人為本、維護穩定。把保障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作為突發金融風險處置應急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最大限度地減少突發金融風險對人民民眾生命財產造成的危害。同時,依法保護金融機構的利益,防止單個風險擴散影響系統金融穩定。
預防為主、有效應對。提高全社會尤其是金融系統防範突發金融風險的意識,落實各項預防措施,做好對突發金融風險的思想準備、組織準備等各項工作。對各種可能引發突發金融風險的情況及時進行分析、預警,切實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處置,應對高效、有序。完善預警和處置應急運行機制,將日常監管與應急處置有機結合起來,提高預防和應對突發金融風險的水平。
分級負責、條塊結合。市金融穩定工作協調小組統一領導全市突發金融風險應急處置工作。市金融穩定工作協調小組負責本轄區內的一、二級突發金融風險的處置工作和三、四級突發金融風險的先期處置工作。各部門和各單位各司其職,緊密配合,做好突發金融風險應急處置的有關工作。在市金融穩定工作協調小組的領導下,發生突發金融風險事件的單位及監管部門做好處置工作;確需人民銀行提供流動性支持的,由人行銅陵市中心支行啟動流動性風險救助預案做好處置工作。
依法規範、科學決策。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推進突發金融風險應急處置工作走向規範化、制度化和法制化;發揮社會各方面的智慧,建立科學民主決策的機制,對於違法違規行為,依法追究責任。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銅陵市人民政府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相關規定。
(四)適用範圍本預案適用於所有金融機構,包括各國有商業銀行、城市信用社、農村信用合作社、證券公司、保險公司、信託投資公司等金融機構因下列事件的發生而導致或可能導致的存款擠提、保證金擠提、集體退保或者其他債務擠兌,金融辦公場所、設施、資料的破壞或毀滅致使金融服務的持續中斷等情形:
1.水災、颱風、地震,高危傳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不明原因造成的重大事件的突然發生或爆發;
2.突發社會動亂等危害公共安全事件;
3.法人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攜巨款潛逃或金融機構突發被盜、被搶事件;
4.突發債權人恐慌擠兌事件(如因金融機構發行的特種金融債券等到期未能及時兌付而引起的債權人恐慌擠兌事件;因金融機構被公告關閉而引發的債權人恐慌擠兌事件;謠言引發的存款或保證金擠提、集體退保等);
5.市內法人金融機構計算機系統普遍發生故障或者多家金融機構計算機系統突遭病毒侵襲或黑客入侵;
6.市內法人金融機構發生大面積支付危機;
7.爆發區域性金融風險或者系統性金融危機;
8.人數眾多的客戶因與金融機構之間糾紛而引發的群體性事件;
9.可能引致金融風險的其他突發事件。
二、組織體系與職責分工
(一)組織體系1.市金融穩定工作協調小組領導全市突發金融風險事件處置工作,協調小組辦公室負責具體的牽頭協調工作。必要時,建立突發事件應急指揮中心,指揮中心受市政府的統一領導、部署和指揮。
2.市金融穩定工作協調小組各成員單位均應設立金融風險應急處置機構,並將其組織機構、人員、聯繫方式等情況上報市金融穩定工作協調小組。
3.市金融穩定工作協調小組制定本市突發金融風險處置應急預案,明確突發事件處置機構、確定人員及其職責,並將其組織機構、人員、聯繫方式等情況上報省金融穩定工作協調小組。
4.人民銀行及金融監管部門應建立各自的突發金融風險處置機構,制定本部門的應急預案,並報市金融穩定工作協調小組。
5.金融機構應建立本單位突發金融風險處置領導小組和應急預案,報監管部門備案,農村信用社以聯社為單位制定。
1.銅陵市金融穩定工作協調小組的主要職責:貫徹執行國家和安徽省有關應急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擬定銅陵市突發金融風險處置應急預案;經市政府同意,宣布啟動和終止銅陵市突發金融風險處置應急預案;統一領導、指揮、協調一、二級突發金融風險應急處置工作,商請司法機關予以配合;完成市政府交辦的關於金融風險應急處置的其他工作。
2.銅陵市金融穩定工作協調小組辦公室的主要職責:收集、整理、上報有關信息資料,向有關部門通報突發事件信息;組織協調全市一、二級突發金融風險應急處置工作;組織制定突發金融風險應急處置工作的有關制度和措施;督促、指導各有關部門、監管部門建立和完善金融風險監測、預警系統和各專項應急預案;督促、檢查、指導應急成員單位落實應急措施情況;組織應急預案的演練,提出修改預案的建議,對突發事件的處置情況進行總結;承擔市金融穩定工作協調小組交辦的工作。
3.人民銀行的主要職責:成立突發金融機構流動性風險救助應急處置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制定突發金融機構流動性風險救助預案;在金融機構發生流動性風險時,對各金融機構自我救助、同業救助、地方政府救助失敗和金融監管部門確實不能解決的,根據發生流動性風險的金融機構和監管部門的申請,在市金融穩定工作協調小組的統一領導下,啟動突發金融風險流動性救助預案實施救助。
4.金融監管部門主要職責:按照本部門的監管職責,建立所監管金融機構突發風險的監測、預警和報告制度,對轄內金融風險狀況實施連續監測,必要時進行預警和報告;制定所監管金融機構突發風險處置應急預案;督促所監管金融機構制定本單位突發事件處置應急預案;當所監管金融機構出現突發風險時,按照本行業對突發金融風險事件處置的有關規定,進行報告和處置;風險處置完畢後對本行業監管工作提出完善意見。
5.公安部門的主要職責:負責制定相關工作預案;指導、協調警力參與金融風險突發事件的緊急處置,對有關嫌疑人採取控制措施,查處違法犯罪行為;維護突發事件發生單位的運行秩序,防止出現打砸搶等混亂局面,保護人民民眾人身和財產安全,保證處置工作的順利開展。
6.新聞宣傳部門的主要職責:對突發金融風險事件做好正面宣傳,防止恐慌情緒蔓延,維護社會穩定。
7.金融機構職責:制定本單位突發風險處置預案;遇突發金融風險事件時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啟動本單位應急預案處置風險;做好數據的異地備份,確保突發事件期間或風險處置後經營業務的正常運行。
三、監測、報告
(一)監測1.市金融穩定工作協調小組協調指導全市突發金融風險監測工作。
2.金融監管部門加強對所監管金融機構風險狀況的監測,監督所監管金融機構加強風險管理,建立和完善本系統或本轄區突發金融風險信息收集、分析和交流制度,明確監測信息報送渠道、時限和程式。
3.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個人隱私的重大信息,按有關規定做好保密工作。
4.各有關單位應公布其突發金融風險應急處置機構的電話和電子信箱。
5.金融機構間應加強信息溝通,市金融穩定工作協調小組辦公室要加強對各監管部門通報的有關信息的匯總和分析。
1.情況報告的基本原則
(1)迅速:最先接到突發金融風險事件信息的部門應當在第一時間內(1小時)報告,不得延誤。
(2)準確:報告內容要客觀真實,不得主觀臆斷。
(3)簡明:報告內容應簡明扼要,突出重要事項。
(4)連續:根據事態的發展動態報告有關情況。
2.報告的程式
(1)發生突發金融風險時,突發事件發生的單位應立即向其上一級單位、人民銀行、金融監管部門和公安部門報告,並在1小時之內向市金融穩定協調小組辦公室報告,市金融穩定協調小組辦公室應在半小時內向省金融穩定工作協調小組辦公室和市政府電話報告,並於當天提交書面報告。
(2)人民銀行銅陵市中心支行突發流動性風險應急處置領導小組接到突發風險報告後,應進入緊急應對狀態,密切關注事態的發展。
(3)金融構監管部門應在接到金融風險突發事件的情況報告後,按照本部門的應急預案的規定要求報告上級銀監局、證監局、保監局,同時報告市金融穩定工作協調小組辦公室。
3.報告的內容
(1)突發金融風險事件發生單位報告的內容包括:突發事件發生的時間、性質、原因、已採取的措施、需要上級及監管部門、人民銀行採取的救助措施等。
(2)人民銀行報告的內容:突發事件發生的機構、時間、地點、性質、原因、危害程度、影響範圍、可能造成的損失、發展態勢、需要上級行或金融穩定協調小組採取的救助措施等。
(3)金融監管部門報告的內容:突發事件發生的機構、時間、地點、性質、原因、危害程度、影響範圍、可能造成的損失、發展態勢、已採取的緊急應對措施、需要上級部門或金融穩定協調小組、人民銀行採取的救助措施等。
(4)市金融穩定協調小組辦公室報告的內容包括:突發事件發生的機構、時間、性質、原因、危害程度、影響範圍、可能造成的損失、已採取的措施、發展態勢、需要上級及人民銀行採取的救助措施等。
四、突發事件的回響
(一)突發事件的級別1.一級事件:涉及金額為1億元(含本數)以下的或者涉及公眾人數在200人(含本數)以下的,由突發金融風險事件的單位啟動本單位的應急預案積極進行自救,相應金融監管部門啟動本部門的應急預案實施處置,並將有關處置情況報市金融穩定工作協調小組及上級機關。
2.二級事件:涉及金額為1億元(不含本數)以上3億元以下的或者涉及公眾人數在200人(不含本數)-500人以下的,在市金融穩定協調小組的組織協調下,由發生突發金融風險事件的單位和監管部門共同處置,並上報省金融穩定工作協調小組。
3.三級事件:涉及金額為3億元(不含本數)以上5億元以下的或者涉及公眾人數在500人(不含本數)人以上的,市金融穩定工作協調小組必須立即組織協調先期處置工作並報告省金融穩定工作協調小組。
4.四級事件:突發區域性或者系統性金融風險事件的,或者金融機構監管部門在處置突發金融風險事件當中依照其監管職責難以解決,確實需要人民銀行給予流動性支持的,在市金融穩定工作協調小組的組織協調下,由人民銀行銅陵市中心支行啟動金融機構流動性風險處置應急預案,並上報合肥中支請求流動性支持。
1.處置突發金融風險事件應當堅持快速、高效、穩妥和低成本的處置原則。
2.處置突發金融風險事件,應當保守國家秘密,對於涉及到機密以上密級的要絕對嚴格遵守,不得泄漏。
3.處置突發金融風險事件,各部門、各單位應當按照自身的許可權和職責各負其責,同時,必須加強配合和協調。
4.法人金融機構發生突發風險應當遵循自我救助、地方政府救助、中央銀行救助、引入市場機制處置和依法破產的順序。
5.非法人金融機構發生突發風險應當遵循自我救助、同業救助、中央銀行救助的順序。
1.初級階段:突發金融風險事件發生時,發生突發事件的單位應積極進行自救,相應金融監管部門啟動本部門的應急預案實施處置。
2.中級階段:如初級階段無法得到妥善處置的,根據回響級別啟動銅陵市金融風險處置應急預案實施處置。
3.高級階段:人民銀行緊急救助。對符合救助條件、經人民銀行批准給予再貸款支持的,銅陵市金融機構流動性風險救助領導小組辦公室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緊急再貸款管理暫行辦法》、《地方政府向中央專項借款管理規定》、《中國人民銀行分行短期再貸款管理暫行辦法》以及有關規定,及時發放再貸款支持。
4.最終階段:市場救助或退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對不符合人民銀行救助條件的,應當積極進行市場救助。如市場救助失敗,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和《金融機構撤銷條例》的有關規定,由其相應的監管部門依據其監管職責和許可權對外發布公告,宣布其撤銷(關閉),並由有關金融監管部門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人民銀行相關部門應做好協調配合工作,以保證市場退出工作平穩、順利開展。
1.先期處置
三、四級突發金融風險即將發生或已經發生,市金融穩定工作協調小組組長或副組長立即趕赴現場,組織指揮金融機構、監管、公安、宣傳等部門進行先期處置。
市金融穩定工作協調小組對事件的性質、類別、危害程度、影響範圍等因素進行評估,根據實際情況,決定採取下列必要的應對措施:
(1)組織金融機構進行自救;
(2)緊急協調調配資金或協調金融機構、監管部門按程式向人民銀行申請動用存款準備金或緊急再貸款保證支付;
(3)劃定警戒區域,採取必要管制措施;
(4)實施動態監測,密切關注事態發展;
(5)及時向省金融穩定工作協調小組報告,並提出應急處置建議及支持請求。對可能波及其他地區的,要同時向相關地區通報;
(6)其他必要的先期處置措施。
2.應急決策
市金融穩定工作協調小組辦公室接到三、四級突發金融風險報告後,根據突發金融風險的性質、危害程度、範圍、等級和可控情況,提出具體處理意見報市金融穩定工作協調小組。市金融穩定工作協調小組應按照決策程度,做出應急處置決定:
(1)發布啟動市突發金融風險處置應急預案的指令;
(2)對有關部門(公安、財政、人民銀行、銀監局、各證券機構、各保險機構等)做出具體的處置指示,責成立即採取相應的應急措施;
(3)派出工作組、專家組或有關部門負責同志趕赴事發地進行指導;
(4)協調調集資金或協調金融機構、監管部門按程式向人民銀行申請動用存款準備金或緊急再貸款保證支付;
(5)市金融穩定工作協調小組負責人赴事發地,指揮應急處置工作;
(6)向人民銀行合肥中支、省銀監局、省保監局、省證監局等上級機關報告,請求支持;
(7)貫徹落實上級指示精神。
3.指揮協調
市突發金融風險處置應急預案啟動後,市金融穩定工作協調小組及其辦公室立即進入應急狀態,保證應急聯絡暢通,做好人員和資金的調配工作。
必要時成立現場指揮機構,迅速開展以下工作:
(1)統一指揮協調現場應急處置工作;
(2)對現場應急處置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做出決策;
(3)組織維護現場秩序,嚴防打砸搶,保證工作人員和民眾人身安全。
(4)向市金融穩定協調小組和市人民政府及時報告應急處置、事態評估情況和工作建議。
4.應急聯動
金融穩定工作協調小組各成員單位要按照職責分工,各司其職,協同工作,全力以赴做好各項應急處置工作:
(1)公安部門:根據需要派警力維持現場秩序;對於有攜款潛逃嫌疑需要採取控制措施的或者有犯罪嫌疑需要立案偵查的,負責採取有關措施進行處理。
(2)宣傳部門:制定新聞報導方案,設立新聞發言人,經批准適時向媒體發布事件進展和處置情況,同時組織新聞媒體做好宣傳解釋和說服工作。
(3)金融監管部門:啟動本部門應急預案進行處置。
(4)人民銀行:根據事態發展情況啟動金融機構流動性風險救助預案,根據申請審核、批准或上報動用存款準備金或緊急再貸款以保證支付。
三、四級突發性金融風險有擴大和發展趨勢或影響其他區域、其他領域時,市金融穩定工作協調小組在進一步組織處置的同時,向市政府和省應急指揮機構報告。
一、二級突發金融風險發展為三、四級突發金融風險時,事發單位應及時向市金融穩定工作協調小組及其辦公室報告。
五、總 結
(一)突發事件處置完畢之後,負責處置的有關金融監管部門應當向金融穩定協調小組提交書面的處置報告。報告內容包括:基本情況、採取的處置措施和處理結果等。與此同時,金融監管部門還應當針對事件暴露出的有關問題,進一步修改完善有關監管措施、風險預警體系,並提出修改或完善相關法規的意見和建議。
(二)市金融穩定工作協調小組辦公室應對突發金融風險事件處置進行總結,總結的內容包括:基本情況、採取的處置措施、處理結果及進一步改進應急預案的建議等,並報告協調小組及向小組各成員通報。
六、應急保障
(一)安全保障各有關部門應確保工作場所的安全性和保密性,確保有關工作人員的人身安全。
(二)人力資源保障各金融機構、成員單位要加強應急人員隊伍建設,積極開展人員培訓和應急演練,提高協同作戰和應對突發事件能力。
七、附 則
(一)本預案是銅陵市突發性公共事件應急預案的專項預案之一,是由銅陵市突發金融風險處置應急預案及其子預案、金融機構突發事件處置應急預案構成的預案體系。
(二)銅陵市突發金融風險處置應急預案子預案目錄
《銅陵市金融機構流動性風險救助預案》;《銅陵市銀行業金融機構突發事件處置應急預案》;《銅陵市證券業金融機構突發事件處置應急預案》;《銅陵市保險業金融機構突發事件處置應急預案》
(三)制定與解釋
本預案由市金融穩定工作協調小組制定。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市政府總體應急預案,結合實際,適時進行修訂。
本預案執行過程中的具體問題由市金融穩定工作協調小組負責解釋。
(四)本預案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