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鶴亭

謝鶴亭

謝鶴亭,男,1940年6月14日出生,漢族,江蘇省武進縣人,1976年6月調到省食品公司任政工辦主任。

基本信息

個人資料

謝鶴亭,男,1940年6月14日出生,漢族,江蘇省武進縣人,國中文化,原系廣東省食品企業集團公司(曾易名廣東天龍集團公司)總經理兼黨委書記(副廳級),住廣州市東山區廟前西街60號之一305房。1995年11月11日被逮捕。

曾經良好表現

18歲參軍,在空軍某師當機械兵,退伍後先是在本省財貿幹部學校學習,期間參加佛山市城市“四清”工作團,後來又先後在省日用工業品公司、省紡織品公司和省商業廳工作。1976年6月調到省食品公司任政工辦主任。此時的謝鶴亭,工作積極肯乾,生活艱苦樸素,儘管每月工資才40多元,且其妻兒在農村,但尚能安於清貧,潔身自好。

野蠻行徑

1989年9月,他擔任公司的總經理後,重業務、輕政治,甚至覺得政工機構是多餘的。有一次,公司政工幹部將一份檔案送給他批示,他竟當面一丟,說:“總是搞些虛的。”對於政治學習,他根本不屑一顧。身為黨委書記,他長期不過組織生活,每年省直機關組織的學習,他都不參加,甚至指名由黨委書記參加的,他也一律不去。

從1993年以來,每逢周末,謝鶴亭都要到澳門賭場搏殺。時間長了,澳門賭場的“大耳窿”基本上都認識他,即使他賭至身無分文,也有人願意先借籌碼給他。他賭博輸得最多的一次竟達800萬元之巨。“大耳窿”來追債時,他就以各種名義向天龍公司或其下屬企業、駐港企業拿錢還債,或者代表天龍公司以“確認書”形式向外商借錢。有的企業因手頭沒有現金,無奈只好把未養大的生豬賣掉籌錢給他還債。有一次,他被“大耳窿”追賭債追得緊,就連一個下屬企業職工飯堂賣得的5萬元飯票款也不放過。

謝鶴亭作為集團公司黨委書記兼法人代表期間,集黨政大權於一身,加上他不能正確對待人民賦予的權力,個人獨斷專行,搞家長制和“一言堂”。公司升格後,謝鶴亭將持不同意見的、業務比較熟悉的副手調走,大搞任人唯親。對於一些有爭議的幹部,儘管公司其他領導要求召開黨委會討論決定,但謝鶴亭卻說:“什麼事都經黨委會討論,還要我這個法人代表乾什麼?這樣我不是很沒面子?”為了顯示自己的身份,謝鶴亭親自到北京以高薪招聘了三個“公關小姐”,放在總經理室和自己身邊,幹部民眾對此意見很大,他卻大耍封建家長式淫威,公開揚言:“我就喜歡招,看你們能怎么樣?”謝鶴亭與“女秘書”同在一個套間關門辦公,門經常反鎖,有時中午兩人也關在裡面。謝鶴亭還避開領導班子,強令有關人員絕對保密,以其兒子名義私人註冊辦了一間華海公司,並將此公司租賃給其指定的職工承包,其兒子坐收承包費。這個公司的幾百萬元運作資金,謝鶴亭指令集團公司下屬企業全部無償提供。在集團公司的一些重大業務項目的決策上,謝鶴亭更是一手遮天,唯我獨尊。他一手操辦的中山金手指房地產工程,投資超億元,竟不經黨委和公司有關領導集體討論,就派集團公司保衛科的一名一般幹部去任副總經理,其他人員從社會上招聘。在謝鶴亭眼裡,集團公司就是他自己的“獨立王國”。

1994年初至1995年3月間,謝鶴亭利用其兼任天龍公司駐港企業————香港日明實業有限公司董事長的職務之便,先後11次貪污公款總計港幣262萬元、美元2萬元,大部分用於賭博輸掉。1995年6月,省審計廳在對天龍公司及其屬下企業進行審計時,謝鶴亭惟恐其罪行暴露,指使日明實業公司經理開具假收據將其從日明實業公司取走的上述款項平賬。畏罪潛逃後,他還多次指使日明實業公司經理將該公司賬本及其拿錢時的親筆借據等資料全部燒毀。

1995年5月至10月間,謝鶴亭以種種藉口和名義,將天龍公司及其屬下企業的公款匯到香港或直接取走據為己有,總計貪污公款人民幣459萬元,港幣14萬多元。

1993年2月至1995年8月間,謝鶴亭利用其兼任深圳華鴻紙品機械有限公司董事長的職務之便,以天龍集團公司的名義,先後11次向深圳華鴻公司的合作夥伴香港四達紙品有限公司借款總計395萬多元港幣據為己有,並以確認書的形式確認天龍公司向“華鴻”、“四達”兩家公司借了上述款項。這樣,原本屬於謝鶴亭的個人債務就轉移到了天龍公司的賬上,這筆款實際上被謝鶴亭貪污。

集團公司在境外預售房地產所得款項1500萬元,都被謝鶴亭截留在境外。他在境外的開支,從來沒有報賬。集團公司的駐港企業日明實業公司的財產,基本上成了謝鶴亭的私人財產。對控購商品的購買,謝鶴亭也違反規定,偷龍轉鳳購買了賓士、凌志兩部高級轎車供自己享用。他還違反規定領取集團公司以及其聯營公司、境外企業等三份工資,既不自查自糾,也無人過問。

1995年10月底,該企業實際資產總額為22·2844億元,負債總額為22·7159億元,資不抵債4315萬元;向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貸款總額為13·3億元(每年應付利息約2·39億元);歷年待處理損失和虧損3億多元;資產流失4億元,其中由於謝鶴亭的重大經濟犯罪而直接造成的損失有2億多元;資金沉澱5·45億元。工作組進駐集團公司幾個月來,已查辦了5宗嚴重經濟犯罪案件,其中有原任的副總經理、二級公司的經理,也有部門的科級幹部。

刑事判決書

法公布(2000)第53號

謝鶴亭 謝鶴亭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00)刑復字第150號

被告人謝鶴亭,男,1940年6月14日出生,漢族,江蘇省武進縣人,國中文化,原系廣東省天龍集團公司總經理,住廣州市東山區廟

前西街60號之一305房。1995年11月11日被逮捕,現在押。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廣州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謝鶴亭犯貪污罪一案,於1999年3月2日以(1996)穗中法刑初字第112號刑事判決,認定被告人謝鶴亭犯貪污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宣判後,謝鶴亭不服,提出抗訴。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於2000年4月18日以(1999)粵高法刑終字第128號刑事裁定,駁回抗訴,維持原判,並依法報請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覆核。現已覆核終結。

經覆核查明:被告人謝鶴亭在擔任廣東省天龍集團公司總經理及集團公司駐港企業香港日明實業有限公司董事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於1994年2月5日至3月31日,先後14次從日明實業有限公司提取現金總計港幣262萬元、美元2萬元,並指示日明實業有限公司經理黎某平帳或銷帳;1995年1月,被告人謝鶴亭從天龍集團公司下屬的恆昌公司九江飼料廠提取現金50萬元,除將部分款項用於發獎金外,剩餘的人民幣15萬元被謝鶴亭占為已有;1995年3月27日,謝鶴亭將天龍集團公司匯入深圳華鴻紙品機械有限公司的人民幣150萬元調兌成港幣1363636元後提走;1995年4月22日,被告人謝鶴亭將天龍集團公司下屬的華海公司匯入廣州市廣業房地產發展公司的人民幣70萬元和80萬元調兌成港幣後,通知其女友楊某從廣業房地產公司港方股東孫某的香港駿業公司處將款提走;1995年5月,被告人謝鶴亭將天龍集團公司下屬的廣東省食品公司匯入江門國際信託集團公司的人民幣100萬元調兌成港幣後,再轉匯到香港永佳美集團公司,用於償還其個人債務,餘款由謝鶴亭指使其女友楊某提走;1995年6月至7月間,謝鶴亭以出差多為藉口,向天龍集團公司下屬的華天房地產開發公司索要人民幣4萬元;1993年間,謝鶴亭將天龍集團公司向澳門南粵有限公司和香港華鷹公司的借款總計港幣29881124元匯到香港駿業公司後,先後從香港駿業公司處提取港幣308萬元歸個人使用;1995年l0月20日,謝鶴亭畏罪潛逃到香港後,將天龍集團公司下屬的恆昌公司委託香港四達紙品有限公司梁某交給路透社的租金港幣141804元提走,並用此款購買假護照準備逃往加拿大。綜上,被告人謝鶴亭利用職務便利直接侵吞公款港幣262萬元、人民幣15萬元、美元2萬元,挪用公款人民幣404萬元、港幣3221804元,並攜款欲逃往國外。

上述事實,有經被告人謝鶴亭簽名的取款收據、財務憑證等書證以及檢察機關刑事科學技術鑑定結論和證人黎耀東、何文月、梁錦、丘呈樣、周鳳珍、李旭峰、孫成華、孫普華、蘇六、宋志澄、陳遠舟等人的證言證實。被告人謝鶴亭亦供認,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謝鶴亭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侵吞公款及挪用公款後攜部分贓款潛逃的行為已構成貪污罪。貪污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依法應予嚴懲。一審判決和二審裁定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審判程式合法。但沒有依法並處沒收財產不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五十七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挪用公款案件具體套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核准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1999)粵高法刑終字第128號維持一審以貪污罪判處被告人謝鶴亭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刑事裁定。

二、沒收被告人謝鶴亭個人全部財產。

本判決送達後即發生法律效力。

審判長白富忠

審判員杜偉夫

審判員任憲成

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韓晉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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