診斷標準
為了逃避外界某種不利於個人的情境,擺脫某種責任或獲得某種個人利益,故意模擬或誇大軀體或精神障礙或傷殘的行為。具有下述特點:
(1)有明顯的裝病動機和目的;
(2)症狀表現不符合任何一種疾病的臨床相,軀體症狀或精神症狀中的幻覺、妄想,及思維障礙,情感與行為障礙等均不符合疾病的症狀表現規律;
(3)對軀體或精神狀況檢查通常採取迴避、不合作、造假行為或敵視態度,回答問題時,反應時間常延長,對治療不合作,暗示治療無效;
(4)病程不定;
(5)社會功能與軀體功能障礙的嚴重程度比真實疾病重,主訴比實際檢查所見重;
(6)有偽造病史或疾病證明,或明顯誇大自身症狀的證據;
(7)病人一旦承認偽裝,隨即偽裝症狀的消失,是建立可靠診斷的必要條件。
正文
健康人為達到某種目的而偽裝疾病。在刑事案件中,多見於罪犯為逃避刑事責任而偽裝精神病;在民事案件中,多見於為取得賠償或勞保待遇,而偽裝心血管病、胃出血、肝炎等內科疾病或頭痛、聾啞、癱瘓等運動機能和感覺障礙方面的疾病。由於各種疾病都有一定的病因、發病機制、體徵表現,法務部門委託法醫學、司法精神病學專家進行檢查,可以鑑定真偽(見活體檢驗)。
精神病的偽裝多在罪犯犯罪或被拘捕、審判以後發生。也有在犯罪前或犯罪時預謀偽裝的,但較少。各種精神疾病的表現及病程都有一定的規律性。偽裝的症狀大多不符合規律。或者僅出現某個孤立的症狀並加以誇張,或者症狀經常變化,或者突發突停、時發時停而無連續性,或者表現矛盾(如偽裝神志不清的精神病患者,卻暗中清醒地觀察司法人員和醫生的反映)。這些表現都能露出破綻。有些症狀更難於偽裝,例如緊張症經常伴有的植物神經系統功能障礙就很難偽裝,又如木僵、蠟樣屈曲、運動性興奮等令人難以忍受的姿勢和動作,更難於偽裝和持久。經司法精神病學專家鑑定,可以識破。一經確診其精神病為偽裝,即判定為有刑事責任能力,對其違法、犯罪行為應依法予以制裁(見精神病人的法律能力)。